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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进展与问题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参与主体,可以根据社会学三大部门分类方法,分为政府、食品企业和第三方监管力量。社会的三大部门,是指现代社会中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三大领域。第一部门是政府组织,也叫公共权力领域,属于政治范畴;第二部门是市场或营利组织,也叫私人领域,属于经济范畴;第三部门是独立于前两者之外的社会组织,属于社会范畴(郑杭生,2006)。根据2013年修改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食品安全也明确了政府的职责: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也可称之为社会监管,包括第三方认证、媒体、NGO以及消费者监管等。在社会共治的框架下,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交织成监管网络,从而确保食品安全,如图2-1所示。

图2-1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三大主体

作为行政监管的补充,第三方监管对于保证食品的安全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人们不再满足于食物的数量安全而是追求质量安全。然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如下三大难题。首先,由于食品的信任品属性、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许多指标若非经过专业检测,消费者很难察觉出来(吴元元,2012)。其次,我国食品企业存在点多面广、诚信缺失、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的情况。与庞大的监管对象相比,政府的监管显得力不从心。再次,在外部政策环境方面,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一票否决”等制度,再加上许多大型食品企业是地方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许多地方政府往往对食品安全恶性事件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因此常出现瞒报少报的情况。在此背景下,近十几年来,第三方监管力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与发达国家的经验相比,我国第三方监管力量的形成、发挥作用机理以及发展趋势等都独具特点。例如食品认证由于可以给消费者提供某种产品的特定属性,如有机、可持续生产等而得到了世界广泛的认可(G.mez M I,2011),然而我国目前的认证行业却面临着信任危机。在美国小政府大社会的监管体系下,行业协会高度自律,对不安全企业具有“清理门户”的自我意识。然而在我国,食品行业协会几乎成为企业的代言人,很少自我曝光行业丑闻。在欧洲,NGO组织通常与媒体结合在一起,将消费者组织起来开展宣传、抗议、抵制等活动。著名的案例包括对转基因食品的抵制、争取动物福利抵制对牛饲喂激素等。在我国,NGO已逐渐开始在食品安全领域发挥作用,例如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CSA农场、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等。但是,我国NGO普遍起步晚,尚未形成完善的内外部管理机制,仍待进一步发展。

本部分从媒体、认证、消费者协会、NGO和行业协会5个方面综述了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力量的发展、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媒体和消费者协会是我国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的主要力量,并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食品认证在近20年内经历了从无到有、速度极快的发展,然而目前认证市场较为混乱,国家已经出台了最新的政策来进行规制。NGO的作用和行业协会相比没有那么突出,还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中国于2009年出台《食品安全法》,2013年发布《食品安全法》的修改版,而食品安全至今仍是政府乃至公众热议的话题。由此可见,中国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仍处在重要的转型阶段。本部分旨在归纳第三方监管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媒体监管

(一)媒体监管的发展

近十几年来,我国媒体关于食品安全的报道激增。图2-2是相关网站对2000—2012年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媒体报道数量(剔除重复转载报道和对同一事件的跟踪报道)。与此同时,我国许多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均由媒体率先揭露:2004年安徽阜阳爆发的导致大头娃娃的恶性奶粉事件,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2011年瘦肉精事件以及2012年速成鸡、白酒塑化剂事件等。据2011年中央电视台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目前存在官方食品质量信息定期发布的情况下,仍有高达86.7%的被调查者认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超过选择“重典治乱,加强相关法规力度”“加强生产者教育和自律”“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等的被调查者比例(吴元元,2012)。由此可见,我国消费者对目前官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持有消极态度,而媒体的曝光可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图2-2 各年份食品安全事件曝光数量

我国媒体形态的变化也是推动食品安全报道的重要因素。在时间维度上,学者根据媒体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类,报纸刊物称为第一媒体,广播称为第二媒体,电视称为第三媒体,互联网称为第四媒体,移动互联网称为第五媒体。第四媒体和第五媒体又统称为新媒体的范畴。首先,新媒体的出现,特别是我国微博微信用户激增,为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提供了更便捷、更有效、更畅通的途径(尚文静,2012)。以2013年5月16号曝光的“镉大米”为例,不到半个月,以“镉大米”为关键词的微博即达到44万余条。每日新闻报道量在5月17日即达到554篇,到5月21日达到1 330篇(镉大米)。另外,传统媒体也经历着巨大的变革。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把报刊经营管理正式列入第三产业,这对新闻媒体的发展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在此之前,媒体一直被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媒体是党的耳目喉舌,报纸长期作为党的政策、方针、路线的宣传工具。而在此之后,媒体开始成为一种产业,旧的报纸体制无法满足需要。为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新闻媒体开始走向市场,例如以南方周末、新世纪等为代表的市场化媒体异军突起。市场化媒体相对很多传统媒体而言,为了在市场上立足并建立公信力,就更加关心公众的需求(陆彦明,2010)。因此,越来越多的媒体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进行报道。

基于媒体信息曝光和信息传递的两方面特点,媒体监督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媒体通常不拥有食品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那么理论上如何约束公司以生产出安全食品呢?根据李培功(2010)关于媒体对于公司治理的研究,本书提出的媒体食品安全的治理机制有两条一:是媒体曝光不安全食品信息,通过借助政府的行政治理,从而对食品企业进行约束;二是向消费者传递不安全食品信息,从而通过舆论压力和声誉机制来约束食品企业安全生产。媒体监督作用机制如图2-3所示。

图2-3 食品安全监管中媒体的公司治理机制

机制一为媒体监督与行政治理。媒体作为“扒粪者”将不安全食品信息曝光,可以促使政府采取行政治理,从而规范食品企业的不安全生产行为。以2012年速成鸡事件为例,在事件曝光前,有“专家”曾表示,在考虑成本的情况下,农户不会对鸡饲喂激素等药物。然而,当央视记者暗访并爆出山东滕州等地养殖户违规使用多种抗生素以及违禁激素药物催长白羽鸡的新闻后,政府立即根据曝光情况作出反应。由于此次涉及的违规企业包括六和集团、百胜集团等,地方政府对被曝光产业链上的企业进行了排查。山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使用监管的紧急通知》,关闭问题养殖场,责令六和平度屠宰场和盈泰屠宰场停产整顿。上海食品安全办公室基于对肯德基自检情况的调查结果,一方面要求检测机构必须及时报告问题食品,另一方面对百胜物流中心的鸡肉进一步抽样检测。此外,其他省市,如四川、甘肃、浙江等地也对禽肉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工作。

媒体曝光,对于政府而言,一方面分担了政府监管的成本,另一方面,媒体曝光减少了上级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从而有利于食品安全监管。媒体监督,作为一种法律外替代机制获得了广泛的重视。杨德明(2012)通过实证研究了媒体监督、媒体治理和高管薪酬的关系,发现只有当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介入时,媒体监管才最易达到公司治理的功能。P.Lorentzen(2014)通过构建模型表明在一定条件下,自由媒体曝光作为一种对地方政府行政表现的披露机制,可降低中央政府获取信息的成本,便于权威体制的官僚激励。因此,媒体监督不光可以通过政府行政介入的方式达到对食品企业治理的作用,还可以在政府行政体制内形成有效的信息披露。

机制二为媒体监督与声誉机制。媒体曝光不安全食品信息后,消费者强大的舆论压力,可以敦促政府介入以及食品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许多文献表明,媒体可以通过声誉机制来影响公司治理,特别是通过影响经理人的声誉达到公司治理的目的。对于国外食品企业而言,当不安全食品信息被曝光时,考虑到声誉机制,公司通常采取召回以及对消费者赔偿的措施。在信用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企业内部发现问题时,也会及时向社会通报并采取后续措施。企业主动曝光不安全信息,并不会在声誉上造成大的损失,反而会被认为是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的体现。因此从声誉角度,可以理解新西兰恒天然集团主动曝光企业生产的奶粉中含三聚氰胺以及肉毒杆菌感染这两个事件。

然而,目前针对我国食品企业的信用体制还不完善,声誉制度未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尽管媒体曝光对企业正常运营产生很大的舆论压力,但是在缺乏信用的体制下,我国食品企业的应对措施往往出现扭曲。与恒天然主动曝光的态度不同,在三聚氰胺事件中三鹿集团在被曝光初期,采取的是与百度签订协议删去网上负面新闻的危机公关。此外,我国还出现被召回或被销毁的不安全食品“重出江湖”的情况。

因此,在我国,尽管媒体可以通过曝光给食品企业施加舆论压力,通过声誉机制督促企业,但是媒体监管需要借助行政治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治理的作用。

(二)媒体监管存在的问题

当然,媒体监管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作用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媒体披露传播信息是真实且客观的。因此,媒体监管在我国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媒体偏见无可避免。从“毒大米”“致癌牛奶”“套袋苹果”等新闻来看,许多新闻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把“个案”推而广之到整个行业,动辄就牵扯并强调“毒”“致癌”等最严重的生理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大多持有恐慌心理。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官员曾表示,将对有意误导人民、传播错误消息的媒体记者建立“黑名单”。

媒体偏见的来源可从两个视角进行分析,一个是供应视角(Supply Side),媒体偏见源自记者、主编等的个人偏好(David Baron,2004;Besley等,2004);另一个是需求视角(Demand Side),新闻提供者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偏好而作出的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需求视角是基于心理学及交流学方面的研究——人们更易记住并认同与本身认知一致的信息。因而从需求视角来解释,由于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媒体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偏好,进而不断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曝光,并存在某些媒体故意夸大事实以博人眼球的情况。例如,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就曾表示有媒体对他的采访内容片面地引用,并增加误导标题,更有某些媒体对他的话进行剪裁、编辑后进行报道(新浪博客,2012)。食品专家罗云波教授在2013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上谈到,子虚乌有、误报夸大、污名现代化食品科技的不实报道,也是源自政府和媒体、科学家和媒体之间缺乏有效的风险交流。

(三)关于媒体监管的法规及未来展望

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媒体的作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从字面解读,该法强调媒体的宣传和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作用。2009年以后媒体曝光以及传播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率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媒体偏见的争议也不断被探讨。2011年,人民网和新华网均转载了文章“食品安全报道要允许媒体出错”,这从侧面反映出了政府对媒体报道的重视。2013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要求媒体须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

从政府的态度来看,政府对媒体监管总体而言持有肯定和鼓励的态度。针对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媒体偏见可以采取措施加以回避,如对记者进行食品专业知识培训。增加媒体人、学者和政府之间的交流,从而使得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时,可以准确地传达信息和风险解读。

二、认证

(一)认证的发展

我国食品认证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并在随后的20多年里迅速发展。我国的食品认证根据认证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其中,产品认证包括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清真食品等;体系认证包括HACCP、GAP、GMP、ISO22000等。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的公示信息,截至2013年6月30日,我国农产品食品认证的相关机构共计48家,目前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证书共计83473个。表2-1是我国农产品食品相关证书颁发得最多的前6名认证项目。

表2-1 2013年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情况(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

续表

在产品认证中,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的认证均由农业部下属机构独立进行认证,而有机食品的认证绝大部分由第三方企业进行认证。目前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消费者认可度相对较高。我国农业部于1990年召开了第一次绿色食品工作会议,提出实施“生态农业”的发展战略,由此宣告绿色食品工作在中国起步。1993年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加入国际有机食品联盟。1996年,绿色食品的审批分为A级和AA级。AA级绿色食品的认证标准参考国际有机运动联盟、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中有机农业及生产的标准进行制定。A级绿色食品相对于AA级而言标准有所放松,对应的是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合成物的特别栽培农产品(周应恒,2003)。图2-4是我国近15年来当年有效的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数和产品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总数由1997年的201家发展到2012年的2614家,实现了近10倍的增长。2012年,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总数共计17 125个,是1997年的19.2倍。与此同时,截至2012年,我国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达2.4亿亩,而根据我国第二次土壤公报公布的耕地数据(20.27亿亩)来看,绿色食品产地监测面积已占到我国耕地面积的10%左右。

中国最早认证的有机食品是茶。1990年,出产于浙江临安、由国外认证机构认证的首批有机红茶和绿茶出口到了欧洲(Shengjiping,2009)。中国有机食品最早主要用于出口到发达国家,先是欧盟和美国,然后出口到日本。1994年,国家环保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rganic Food Development and Certification Center of China,OFDC)成立,由此成为我国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工作走上正轨的标志(梁颖,2012)。根据赵翼虎(2013)的研究,1999年之前我国生产的有机食品约有95%出口到国外,2000年起国内有机食品市场启动,2004年国内有机食品生产总值达22.15亿元,2007年国内有机食品的销售额达30多亿元。目前,我国仍是有机食品的出口大国,有机食品的消费额正以每年30%~50%的速度增长,常年缺货达30%(环球网,2014)。

图2-4 我国近15年来绿色食品的认证情况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在体系认证中,ISO22000和HACCP认证是颁发证书最多的两类认证,分别颁发了8 140和3 833张认证。在我国,HACCP认证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1996年,农业部结合水产出口贸易,组建中国水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开展HACCP试点认证,随后在水产品加工行业全面推行(樊红平,2007)。进入21世纪后,整合HACCP等已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更强调“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管理的ISO22000进入中国。此后,HACCP和ISO22000认证体系迅速发展,由于后者体系涵盖得更为全面,目前获得ISO22000认证的企业数量已明显超过HACCP认证。如图2-5所示,ISO22000的认证近5年来仍呈增长趋势,5年内增长了595%。HACCP有效认证数近5年来存在波动,2008年有效认证数为3184个,2011年的有效认证数最高,达5766个,年平均认证数为4260个。

图2-5 近5年来我国第三方认证中有机食品

(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

(二)认证存在的问题

我国第三方认证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走过了20多年的飞速发展时期,这主要归结于国民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王志刚(2005)在2005年对北京559位消费者调查过程中发现,只有16.46%的被调查者知道该认证,原因在于消费者对HACCP认证接受度不高。经过信息强化后,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消费者表示愿意接受HACCP,并将该认证作为今后购买决策之一。Yin(2010)对中国消费者购买有机食品的动机进行了调查,绝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了低农药残留(68%),其后是健康(62%)、味道(59%)和环境保护(33%)。Xiaohua Yu(2014)采用支付卡数据的方法研究了中国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支付意愿,结果表明中国消费者平均而言愿意比常规食品多出47%来支付绿色蔬菜,多出40%来支付绿色肉类。

食品认证曾经是食品质量和安全的代名词,而目前却面临声誉下滑的危机。2014年,中国的官方媒体——人民日报和新华网均对食品认证的乱象进行了披露。由于食品认证后的食品通常能够给企业带来更高的利润,有些不法企业选择伪造认证证书。另外,一些食品认证公司甚至对认证证书进行明码标价,例如据人民日报记者报道,有认证机构声称:“有机认证咨询费8 000元,认证费18 000元,保证45天能够拿到认证,否则全额退款”(李丽波,2014)。此外,还有媒体通过调查称国内市场上发现有机标志管理混乱,甚至发现有机蔬菜的农残仍然超标的情况。归结起来,我国食品认证管理存在以下3方面问题。首先,认证机构良莠不齐,因此某些认证机构存在收费即办证的情况。同时,大多数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后,后续质量跟踪管理工作不到位。其次,很多获得认证的企业自律性不强,特别是供应国内市场的食品企业。最后,我国政府虽然对食品认证出台了一系列标准,但是对食品认证行业缺乏规制,包括对产品的抽检和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力度较小。

(三)认证相关的法律及未来的展望

我国的认证制度起步较晚。1981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产品认证机构,随后启动实验室认可制度。20世纪90年代开始,陆续出台了认证机构认可制度,以及认证评审员注册制度(国家认证委员会)。目前,我国关于食品认证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1993年颁布)首次将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保护纳入法律范围,并明确提到国家支持建立并鼓励发展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2004年,国家认监委发布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认证行业的管理,并将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作为违法行为处理。2009年,《食品安全法》提到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开展GMP、HACCP等认证,并规定上级行政部门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时,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或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随后我国公布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其中对认证机构作假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严重情况下将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撤销直接负责认证人员的职业资格,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受害消费者进行赔偿。

作为第三方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方认证有利于弥补现有政府监管的低效率,从而提高消费者福利(David L,2014)。食品认证也面临着窘境:尽管是作为独立于政府改善食品安全管理的机制,但第三方认证仍需要政府介入进行市场规范。如果消费者对食品认证失去信心和支付意愿,那么认证行业就很难继续发展。因此,政府应当对第三方认证机构严格把关,提高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另一方面,政府应不定期对企业现场检查监督或对产品进行抽检,如有不合格的情况,应进一步明确企业和认证机构的责任,并公示信息。

三、消费者协会

(一)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至2012年,全国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3 270个,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31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图2-6是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统计的近年来受理食品相关投诉数量。由图2-6可见,食品相关的投诉量在2003年达最高,其余年份每年的投诉量在4万例左右。由于2009年该平台开始公布年受理投诉量前十的商品大类,据统计,之后每年食品类投诉量均位于名单前5。食品类投诉最多的是消费者因食用不安全食物引起不良反应,从而投诉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除了处理投诉之外,我国消费者协会还会发布消费警示,编写消费手册,进入校园或者社区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并且每年开展“3·15”主题活动。

图2-6 近年来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食品投诉数量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消费者协会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消费者对其信任程度较高。胡卫中(2007)对浙江452位蔬菜市场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需求调研,发现在16种降低食品安全风险认知信息源中,消费者协会的认可程度排名第三。王新宇(2010)通过对北京消费者调研来研究消费者对食品信息发布主体的信任度,结果显示排序是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媒体、企业。崔彬(2012)对862份消费者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对消费者感知到的机构监管作用按重要性从大到小排序,分别是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第三方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尽管各个地区公众对于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所发挥的作用在认知上有所差异,但对消费者协会的认可度排名较靠前。

(二)消费者协会存在的问题

我国消费者协会具有“半官方”的性质。在1984年设立消协时,消协就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并且办事机构的编制、经费、人员及办公设施等主要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解决。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所有的运营费用由中央财政拨付,成为迄今为止唯一享受此待遇的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对于中国消费者协会由政府全额资助这一问题,国内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论(陈承堂,2009;任从从,2011)。一方面,有学者认为中消协有可能在通往权力的道路上滑向行政权力的附庸,其社会团体的身份将完成由半官方向官方的转变。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消费者的权益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政府的拨款实质上是政府出资购买中消协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我们认为消费者协会仍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这有利于消费者协会本身的影响力的形成。在目前的情况下,虽然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有很多消费者在遇到侵权行为时选择沉默。

其次,消费者协会人员少、专业性不足。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的人员主要通过政府的途径来招募,特殊领域的专业性人才不足。面对每年庞大的食品投诉量,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的争端给消费者协会的人员组成提出了挑战。

最后,目前缺乏对消费者协会的外部监管和激励机制。对于消费者协会监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资金运作方面;二是机构运作效率方面。在资金运作方面,目前没有数据公开表明协会如何在各领域中分配财政拨款以及具体的实施情况。另外,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处理率、信息反馈情况、解决问题程度等评估指标尚不明确。

(三)消费者协会的法规和未来展望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协会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角色在不断强化。我国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及其他消费者成立组织的职责进行了说明。2014年首次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新《消法》更加强调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召回制度,这增加了食品企业犯罪的成本。同时,新《消法》在以前的基础上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新的职责,如增加了消费者协会在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的职责。另外,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仅仅提到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而在2014年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消费者协会的监督得到了明确:“消费者协会可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

对我国消费者的引导和教育仍须进行和提高。目前,我国消费者保护着重立法和救济,缺少基本的消费者发展计划,缺少必要的教育和引导(杨立新,2013)。由于消费者数量庞大,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观察到食品的安全信息(如出现异物、食品变质、食源性疾病等情况),因此消费者的意见表达有着巨大的力量(张曼,2014)。所以,鼓励消费者加入食品安全共治的格局对于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和政府执法能力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消费者协会在独立性、专业性、多样性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的组织运行、人员和资金都依赖于政府,而消费者协会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增大影响力、通过多样化的资金筹集方式募集更多专业人士。另外,除了政府扶持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外,社会鼓励成立更多专业领域的消费者协会或咨询组织加入食品安全监管的队伍。

四、NGO组织

(一)NGO组织的发展

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社会才逐渐开始关注NGO。目前我国NGO在社会服务、环境保护、扶贫开发、行业协调以及政策倡导等领域较为活跃(王名,2002),在食品安全领域涉足较少,同时相关研究文献也很少。NGO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发挥的公共治理作用,可以从我国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管制态度的转变看出。绿色和平组织在2002年进入中国以来,发起了“亚政治”活动,积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自下而上地质疑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与致力于推广转基因的科学家进行了激烈的论战。通过这场论战,让公众了解到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性,最终促使政府对主粮转基因化持谨慎态度(陈旋,2008)。此外,NGO也在多方面积极寻找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困境的新出路,如建立城乡互助体系,确保生产安全食品;推广病虫害综合治理;协助超市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等。以NGO推动建立的社区支持农业(Community Supported Agriculture,CSA)为例,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超过100家的CSA农场。其中以建立于2008年,位于北京的小毛驴农场最为出名(Mol,A P J,2014)。CSA通过增加市民与农民的联系,缩短食品供应链环节,提高信息透明度(Transparence)和主体责任意识(Accountability),从而确保食品安全。

(二)NGO组织的问题

据民政部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54.7万个,全年共接收各类社会捐赠458.8亿元。从社会组织的数量和募集金额来看,我国的社会组织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然而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社团组织数量较少,覆盖面较窄。

中国NGO组织发展的核心问题是政府态度和资源紧缺的问题(张晓燕,2011)。在政策环境方面,我国NGO组织发展还存在很大限制。以社会组织合法地位的取得为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社会组织必须找到为其“担保”的政府部门,才能够被赋予合法地位。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上的双重许可制度、在监管体制上的双重负责体制、年度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障碍使得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着注册、定位、信任等多重困境。另外,由于我国公民意识还比较薄弱,社会组织在资金筹措和人员组织方面都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三)NGO组织的法规和未来展望

社会团体监管作用已经受到了中国政府的重视。2013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举办的全国食品安全周的主题就是“社会共治、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强调食品安全管理由过去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治理转变为上下结合的管理模式。在我国,发展公民社会的前提是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2013年11月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修改稿首次提出: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在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更广泛的公众支持下,社会团体的发展将步入新的历史阶段。

五、行业协会

(一)行业协会的发展

行业协会作为食品企业的代表,对于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原料配方、产品品质、成本和销售管理等行业内部信息知悉程度高,信息获取成本低。同时,由于行业协会是整个行业的代表,对于个别企业违法经营等各种可能危及整个行业信誉的食品安全行为,有较强的监管意愿(刘文萃,2012)。我国划分食品行业协会类别的方法有很多。从类别来看,食品行业协会可以分为3类,分别是:综合性行业协会,如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餐饮行业协会;专业性行业协会,如中国奶业协会、中国淀粉协会等;学术性行业协会,如食品科学技术协会。从活动范围来看,行业协会可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协会。1981年,由国家经委牵头筹备并正式成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成为中国首批试点成立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之一。到1982年,许多省和直辖市已成立了区域性食品工业协会,如广东、上海、浙江、四川食品工业协会等。目前,地方性的食品行业协会也逐渐兴起。以广州市为例,根据广东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自1994年起,在广州市民政局注册的食品行业协会有13家,包括饲料、渔业、肉类、咖啡行业协会等。

从食品行业协会所发挥的作用来看,除了组织企业开展培训、交流等活动,还辅助政府调研、提出政策建议、制定食品标准等。我国的食品行业协会通常在出面帮企业澄清丑闻的时候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如广东最大的凉茶饮料王老吉因为添加夏枯草(中草药,国家对其在饮料中添加量未明确规定)而引发争议时,广东省食品工业协会迅速举办新闻发布会对王老吉喝多致病的控告进行澄清,并声称符合国家规定,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老酸奶和果冻受到添加工业用明胶的质疑时,包括中国乳品协会在内的三大行业协会均发表声明称不会在这类食品中添加工业明胶。在速成鸡事件被曝光后,中国畜牧协会和上海家禽协会负责人称:速成鸡的品种引自欧美,正常情况下可以45天出栏,鸡本身是无罪的,问题的根源只是个别农户违规使用农药。

(二)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食品行业协会在角色定位方面存在问题。某些食品行业协会由于其生存发展过分依赖企业的资金和参与支持,在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权衡中,更倾向于成为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因此,鲜有行业协会主动将不安全生产企业剔除协会的情况。相反,在企业出现食品丑闻时,行业协会出面澄清或者充耳不闻的情况更为常见。例如,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曝光,使国内奶制品企业普遍添加化学原料三聚氰胺以提升奶粉蛋白质含量的行业潜规则现象大白天下。然而,中国奶业协会却并未对这个“行业内公开的秘密”进行自我监管或者报告政府部门。

其次,资金物资缺乏、人才素质不高是我国行业协会面临的主要挑战(朱冠骐,2008)。根据周俊对杭州市和温州市共128家行业协会的调查发现,人力资源和财务状况是影响协会发挥功能的主要制约因素。李科(2012)通过对湖南省36家水平较高的行业协会调研发现,行业协会的年收入总体偏低,部分行业协会业务开展得很少,基本处于“休眠状态”。

再次,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相对滞后,例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各级政府的民政部和业务部门对食品行业协会实行双重管理,同时实行“非竞争性”的原则,基本上遵循“一业一会”或“一地一会”的设置原则。这种“双重管理”和“非竞争性原则”导致的体制瓶颈,使得很多有成立需求的食品行业无法再成立新协会,而另一些已经成立但是没有很好发挥作用的食品行业协会则因缺乏竞争和退出机制而继续存在(刘文萃,2012)。

(三)行业协会的法规和未来展望

在2004年爆发阜阳奶粉事件后,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其中明确提出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的建设。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行业协会的职责: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在2014年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更加强调了行业协会的作用,例如行业协会应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并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

目前还很难判断行业协会在今后的发展中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多大的作用。促使行业协会自律的前提条件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黑名单制度”,初步构建了食品企业的诚信考察制度。然而,由于现阶段我国消费者对违法企业容忍度高和市场联防机制尚未建成,我国诚信体系的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张曼,2014)。因此,政府除了设立激励机制提高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还应积极推动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和声誉机制的建立。 hOto6Jn63O0Sy+OrNLFVPPgrpbD3tyCJA/ijO/vtMz93IejQX2G1IfaD0dLpf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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