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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真理观

关于真理的问题,罗素曾在不同时期中写著作进行论述。他在1906年到1909年期间,写过四篇论真理的文章。这四篇文章在1910年收集成一本书出版,书名是《哲学论文集》( Philosophical Essays )。到20世纪30年代末,罗素继续研究这个问题,写成论真理的第二本书《意义与真理探究》( An Inquiry into Meaning and Truth ),该书出版于1940年。到了1948年,罗素出版了《人类认识及其范围和界限》( Human Knowledge: lts Scope and Limits ),进一步论述了真理的问题。

真理观是罗素的认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他的世界观的其他部分一样,罗素的真理观是有一定的发展过程的。当他刚刚叛离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时,他认为真理是由它同事实的某种关系所决定的;至于这个关系是怎样的,那就要看所谈论的真理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在这个问题上,罗素既反对黑格尔的一元论的真理观,也反对皮尔斯(Charles Sanders Peirce, 1839—1914)和詹姆斯(William James, 1842—1910)的实用主义真理观。

1906年,英国哲学家哈罗德·乔基姆发表了《真理的本质》( The Nature of Truth ),这是黑格尔一元论真理观的标本。趁此机会,罗素在批判这种真理观的过程中发展了自己的真理观。

罗素认为,一元论者把真理的主要特征归结为“首尾一贯”(coherence)。他们一方面认为,任何真理都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另一方面又认为,每一个真理都可以变成整个宇宙的全部真理。在这里罗素显然把本来已经有绝对化毛病的黑格尔真理观进一步加以绝对化。但不管怎样,罗素对于黑格尔的真理观的批判,也有值得我们考虑的地方。比如,他说:某一个命题是否正确,并不取决于他本身是否包含部分的真理,而取决于它本身是否有充足的根据。黑格尔把任何一个真理的命题都看作是某个完整的真理的一部分。其实,并没有一个能包容一切真理的绝对真理。任何命题是否是真理取决它本身有没有足够的根据。如前所述,罗素认为,任何真理都是独立的。换句话说,任何真理都有它本身之所以成为真理的根据和道理。每一个真理的根据都存在于它本身之中,它同其他事物的联系纵然对它有一定的影响,但终究不是真理之成为真理的根据。

罗素和G. E.摩尔一样,早期受到过英国新黑格尔主义者布拉德利(Francis Herbert Bradley, 1846—1924)的绝对唯心主义的真理观的影响,布拉德利认为一切关系对于关系项而言,都是内在的和必然的。在他的《现象与实在》( Appearance and Reality , 1893)一书中,布拉德利认为,“关系”概念本身乃是自我矛盾的,因此,它是不实在的。这种认为“实在”至少必须不自我矛盾的观念,在布拉德利的《论真理与实在性》( Essays on Truth and Reality , 1914)论文集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论述。布拉德利认为,如果实在性是包含一切的、始终一贯的及和谐的经验的话,那么,它就不会是一种“多元性”,而只能是一种“单一性”。这种单一性的实在性同感觉,即“直接的经验”,具有相当大程度的类似性,其性质是多样性的,但绝不会是多元性的。但是,在思想中,始终都存在着矛盾。因此,作为绝对,实在性必须超越出思想的界限,因为思想总是要超出自身的界限之外的。然而,绝对,作为总体的和大全,是不可能达到的。布拉德利的上述观点,导致把整个世界看作是一个必然关系的网络。

罗素的分析哲学从它形成的时候起,便把布拉德利的上述内在关系理论作为批判的目标。罗素认为,任何对象的存在都只能是逻辑地独立于其他对象的存在,一切关系并非像布拉德利所说的那样是内在的,而是 外在的 。一切事件都是一个个独立存在的“原子事实”,事物之间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自然界本身没有必然性,必然性只存在于逻辑结构之中。

罗素的上述逻辑原子论真理观,虽然发展了自休谟以来的英国经验论思想,但已经大大超越了休谟经验论的狭窄范围,反对休谟等人把必然联系仅仅归结为“习惯的期待”或“联想”,反对把逻辑关系归结为经验的概括,在罗素看来,必然性应与事实无关,不应包含任何经验的内容。

罗素的上述真理观,乃是19世纪末以来西方哲学研究中的符号逻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总结。罗素很重视希尔伯特(David Hilbert, 1862—1943)的形式公理学系统的提出,对纯形式化的无矛盾推演发生极大的兴趣。关于这一点,本书本章第七节中将进一步论述希尔伯特的逻辑思想对于罗素的逻辑思想的影响。

罗素在希尔伯特等人影响下所发展起来的逻辑主义真理观,在他同怀德海合著的《数学原论》中,已经完成了系统地符号化和形式化的推论工作,强调数学的基本概念导源于逻辑概念,数学的公理可以从逻辑公理导出作为逻辑的定理,整个数学无非是可以从为数不多的几条逻辑公理推出的。罗素的这种纯形式主义的逻辑主义,把逻辑真理看作是仅由形式便可断定为真的符号体系,其真理性无须依赖于其所说的内容。

罗素的这种真理观是直接发展了希尔伯特的形式主义逻辑理论的。在希尔伯特1899年发表的《几何学原理》( Grundlagen der Geometrie , 1899)一书中,他在新的概念的基础上重建了欧几里得几何学,使几何学在形式符号系统中,完全摆脱内容和直观图像,变成一种逻辑上的放射性透视摄影照片,只看到其中的形式架构,几何学的对象不再是点、线、面,而是A、B、C……,α、β、γ……,等无内容的符号。希尔伯特将几何学建立在无矛盾性的概念的基础上。这样一来,希尔伯特把数学符号看作是纯粹的记号,没有任何意义,而各种数学公理和命题,也都是无意义、无真假的符号之间的排列组合。数学公理系统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乃是其无矛盾性。

受到希尔伯特等人的启发,罗素对于布拉德利的批判集中在逻辑的方面。布拉德利是从分析对象的性质和关系出发,去论证他的内在关系理论的。布拉德利在《现象与实在》一书中,强调性质和关系的相互依赖性。他说:“关系以性质作为先决条件,而性质也以关系为先决条件” 接着,布拉德利认为:“性质除非被包含于和依赖于某种整体,最终不能有意义。” 由此他强调了性质的“整体性”和“总体性”,把黑格尔的局部服从整体的辩证法思想简单化地贯彻在他的内在关系理论中。

罗素指出,批驳布拉德利理论的关键,就是要证明 关系的实在性 ,即证实其不可还原性,因为在布拉德利那里,如上所述,关系是可以还原为相关项的性质的,也就是说,关系并非独立存在。罗素指出,并非所有的关系都可以还原为性质;有些关系可以还原为性质,有些关系则不能。例如:兄弟关系可以用性质来表达。甲和乙是兄弟,可以从下述两个表示性质的句子中看出来:“甲是丙的儿子”和“乙是丙的儿子”。但要表示甲比乙“年长”,则无法通过表示性质的句子来表达。即使是可以说:“甲生于1960年”和“乙生于1965年”,但如果不说:“1960年比1965年更早”,就仍然尚未表示出甲比乙年长的关系。因此,罗素指出:一切不对称关系,都不能还原为性质。所以,这种类型的关系具有逻辑上的独立性,即所谓“实在性”。

上述论证,如同本章第一节所列举过的罗素论证过程一样,其矛头直指内在关系说的黑格尔绝对主义原则,直截了当地表明了罗素的逻辑经验主义的相反原则,即:世界是相互独立的、有外在联系的“子弹”或“逻辑原子”构成的。在罗素看来,世界既然是由多元的事实组成的,对世界的各个部分的认识也可以分别地、单独地进行。因此,认识一件事物,不必像黑格尔主义者布拉德利那样,非要认识该事物的一切关系不可。

如前所述,罗素把世界上最简单的事实称为“原子事实”,因此,陈述这一类事实,不论其是否正确,都可以被称为“原子命题”。这些命题往往简单地表示某事物有某种性质,或者表示某事物与其他的事物具有某种关系,诸如:“这是白的”,“树木在房屋前面”等。

在罗素看来,原子命题的真与假,只能靠经验去鉴别。经验成为原子命题的真假区分标准。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一切由原子命题组合而成的分子命题,其真假是由每个原子命题的真假,通过逻辑运算来决定。罗素称之为命题的真值函项。

一切真知识,乃是通过真值函项的形式,反复地连接和组合原子命题的结果。因此,一切知识,都可以在原子命题及其真值函项的复合体的术语中得到陈述——这种真理观的逻辑经验主义性质,昭然若揭。用原子命题组成的分子命题,可以陈述更复杂的事实,也可以表示各种推论关系。由原子命题通过各种逻辑符号而连接成的分子命题,可以不断扩大地发展我们的知识领域,获致各种知识,正如罗素所说:“如果我们认识了所有的原子事实,并且也认识到除我们所知道了的以外再也没有其他的原子事实了,那时我们在理论上就能通过逻辑推论出一切其他的真理。”

罗素在论证自己的真理观的过程中,把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在对实用主义真理观的批判上。因为他认为驳倒黑格尔的绝对真理观并不困难,它在普通人那里也没有什么市场。然而,詹姆斯等人的实用主义真理观却有很大的迷惑力。

为了批判实用主义真理观,罗素曾写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可以作为我们了解罗素的真理观的主要线索,这两篇文章都收入了《哲学论文集》中。罗素的第一篇文章是批判詹姆斯的书《实用主义:某种古老的思维方式的新名称》(William James, Pragmatism: A New Name for Some Old Ways of Thinking ),第二篇文章是发表在1909年4月号的《爱丁堡评论》上的,它是评论一般实用主义的文章。

罗素在这两篇文章中所阐述的真理观与实用主义真理观的不同点在于:

实用主义真理观认为,判断一种信念是不是真理,取决于它本身是否具有某种效用(effects);而罗素认为,判断某个经验的信念或认识是不是真理,取决于它本身是否具有某种理由(causes)。詹姆斯曾说:“观念之成为真理,恰恰在于它们能帮助我们达到同经验其他部分的满意的关系。” 詹姆斯还说:“真理是一种善(good),而不是像普通所想象的那种与善有区别的范畴 ,…… 所谓真理,就是能证明自身是善的某种信仰方式 ……”“ 真理,简略地说,不过是我们的有利的思维方式 ……”

罗素认为,实用主义的上述真理观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这个矛盾就在于:在我们知道我们的信念是正确还是错误以前,我们必须假定自己知道①这些信念的效果;②这些效果是好还是坏。

罗素指出,撇开实用主义真理观在理论上的错误不说,在实践上,这种实用主义真理观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一个人的信念在日常生活中能否取得好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政府及其政策。在美国被认为有利、合算的那些信念,在苏联就是灾难。反之亦然。纳粹分子的信念,按照实用主义的真理标准,是不符合真理的,因为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战败了。但是,如果德国人胜利了,实用主义者就会庆贺纳粹的观点是“真理”。

罗素对实用主义真理观的批判是正确的。或者,公正地说,这个批判比他对黑格尔的批判更有力、更深刻。

罗素在批判实用主义的过程中,并不是不加分析地加以绝对的否定。他在批判实用主义的同时,也吸取了詹姆斯和皮尔斯的实用主义的某些合理因素,并使之纳入他的哲学体系,使罗素的哲学,经历对实用主义的分析批判之后,从其原来的逻辑原子论逐步转向一种中立的一元论,并在意义问题上具有行为主义的倾向。

罗素在实用主义和行为主义的影响下,主张把语言的意义与说话者的信念、心理活动及行为等因素联系起来。在此观点下,“意义”的重要性就在于表达着说话人的信念。通过语言的表达,说话者的内在信念开始与实现这些信念的行为方法、行为条件、行为对象及行为效果发生关系,因而也同外部世界发生了联系。因此,必须重视语言的实际效果,进一步分析语言在实际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这样一来,最直接的起码要求,便是从行为的因果关系分析语言的意义,在对语言的意义进行心理分析的时候,要放置在言行的前因后果的系列中。罗素的这种行为主义观点,非常明显地表现在他的《人类认识的范围及其限度》一书中。

罗素的这种实用主义与行为主义倾向是同赖尔(Gilbert Ryle, 1900—1976)、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 1891—1970)及蒯因(Williard Quine, 1908—2000)等语言哲学家的思想观点相平行的,和杜威等人一样,他们都把意义看作是一种行为特性,它包含在人的一切行为倾向中。罗素甚至主张用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代替心物二元论,把“意义”理解为一种习惯性的因果联系。词的意义就在于说出这个词与听到这个词之间的因果关系。句子的意义乃是由因果关系组成的。罗素还深受行为主义关于因果观念起于行为习惯的经验主义看法,把因果关系在行为系列中的表现说成是习惯性的反应,看作是受外来刺激而作出的相应反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从语言行为与语言效果的关系去考察意义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弄清罗素晚期的行为主义真理观,有必要适当地把他的观点,同行为主义的代表人物华生(John Broadus Watson, 1878—1958)、赫尔(Clark Leonard Hull, 1884—1952)和斯金纳(Burrhus Frederic Skinner, 1904—1990)等人行为主义加以比较。这些行为主义者把人看作是消极被动的行为主体,似乎人的思想和心情只有在受到其环境刺激下而发生的行为中才能显示出来。他们把试验室条件下所作的行为环境当作典型,似乎人的行为都是对于这些环境刺激所作的反应而已(J. B. Watson, Behaviorism . 2nd. Edition. New York. 1930;B. F. Skinner, Beyond Freedom and Dignity . N. Y. 1971)。这样一来,人的意识是无法直接观测到的。对于人的一切活动,只能从研究环境对人的刺激与人所作的反应的关系着手。人的行为成为研究人的中心课题,罗素就是在深受这些行为主义影响的情况下,在他的晚期的意义理论中纳入了行为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观点。罗素把学习语言的过程也看作是行为习惯的结果。在他看来,学习语言就好像习惯性地听到某些声音便作出相应动作的生物反射一样,乃是一种习惯性的因果联系。他说:

懂得一种语言并不是说对于这种语言的字的意义能够作出清楚明白的说明;懂得一种语言是说听到这些字时产生适当的效果,而使用它们时也有适当的原因。

罗素的这些思想观点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的语言哲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 1889—1951)在《哲学研究》( 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中提出的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的概念,赖尔在《心的概念》一书中所提出的概念语词的意义及其在有意义的命题中的使用规则,以及蒯因在《本体论的相对性》一书中所提出的语言行为的观点,都是把语言分析同实用主义、行为主义相结合的一个理论结果。这些语言真理观,距离罗素早期的指称论思想已经越来越远了。如果说,他的指称论大多只局限从语言与逻辑的角度研究语词的意义,并只考虑语言与其指谓对象的直接关系的话,那么,到了受行为主义影响的后期,他又过多地从行为效果和语言的关系去研究真理的问题。前后两个时期的思想都表现了探索真理的努力,但距离全面地解决问题仍然还较远,只是他的研究方向显示了语言哲学发展的普遍倾向,表现了语言研究的不断深入过程及其中遭遇到的各种问题。

罗素在1940年写的《意义与真理探究》一书以及1948年写的《人类认识及其范围和界限》所论述的真理观是更为成熟的。在这个时期,他除了研究经验、感觉、对象以外,还进一步研究语言同真理的关系。在他看来,真理和知识不完全是一码事。作为真理,它只要求同事实符合,它并不一定能给我们提供知识,比如说,一个停止了的钟,我们以为它还在走,当我看那个钟的时候,很偶然地,恰恰是它正在走得很准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我所说的那个时间确实是正确的、是真理,但是,那不能算作是知识。因为那是碰巧说对了,这种真理并不是通过我的调查和研究而得出的结论。

像上述那种虽然符合事实但对我们并无多大用处的“真理”是很多的,它们之所以正确就在于它们同这种或那种事实有相符合的关系。所以,罗素自己有时也把他的真理观称为“符合理论”(a correspondence theory)。

罗素强调说:真理的符合理论认为,“基本命题的真理性依靠它们与某些事件的关系,而其他命题的真理性依靠它们与基本命题的句法关系。”

罗素的上述真理观,由于把真理性命题分为两个层次,导致了真理评判标准的二重化可能,从而隐含了他的真理论的难以克服的矛盾。

具体地说,一方面,既然一切基本命题的真理性依赖于它们同某些事件的关系,而关于某些事件的原子命题的真假又只能凭借经验,那么,基本命题同经验之间的不可分割的依赖关系,势必得出真理非经验检验不可的极端经验主义的结论,而这样一来,“真理”就只能限制在断定人们当前知觉到或记忆的命题之中。但是,正如罗素自己所发觉的那样,单靠经验并不能够检验一切真理;有些真理是无法靠经验证实的。人的经验的历史性和局限性,使经验无法证明许多它所达不到的领域的问题的真假性。在这一点上,罗素显然吸取了休谟和贝克莱的主观的经验论的教训,特别是总结了自然科学重大发现的历史经验,试图跨越纯粹经验主义的狭窄范围,使他的真理观不再重蹈主观经验论的覆辙。罗素为此列举了一系列无法由经验证实的命题,表明纯粹经验主义的片面性和危险性。

在此基础上,罗素强调,命题的真假,不是单纯地依靠经验,而是依据 一件或多件事实 ;而事实是从属于客观世界,也独立人的经验的。

罗素的真理观,到了发表《人类认识的范围及其限度》的时候,稍微有了些改变。如果说在这以前,在罗素的真理符合论中,他所强调的是命题与事实的符合的话,那么,现在他所强调的,是信念与事实的符合。他认为,哲学必须研究那些最基本和最简单的关系,而信念是比语句更为基本的。人可以用不同的语言说话,但表达的信念却是相同的。信念比语言更为根本,因此,有些简单的信念无须借助语言便可存在。与信念不同,语言所组成的语句比信念更呈现出复杂的性质,语句除了表达信念以外,还可用来说谎、提出疑问等。因此,罗素说:

每一个不只是行为冲动的信念,都具备一幅图画的性质,再加上一种“是”或“不是”的感觉。在我们具有“是”的感觉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件事实对于那幅图画具有一个原型,对于一个意象所具有的那种相似的话,那么,它便是“真”的。在我们具有“不是”的感觉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这样的事实,那么,它便是“不真的”。一个不真的信念,就叫作一个“假”的信念。

罗素的真理观的另一个重要贡献,便是他对悖论问题的研究。罗素在综合研究数学、逻辑和语言的过程中,认真地分析了悖论的难题。

对悖论的解决,关键是对语言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最古老的悖论为例。假如有一个人说:“我说谎”,试问他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假如他说的是真话,即他说“我说谎”为真,那么他说的是假话。假如他说的是假话,即他说“我说谎”为假,那么他说的是真话。由此看来,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我们陷入了两难窘局之中——不论我们说他说真话或假话,我们都被迫推出相反的结论。

罗素发现了这个悖论所隐含的深刻意义,着重分析了语言整体的各个层次的结构。原籍波兰的美国数学家和逻辑学家塔斯基(Alfred Tarski, 1901—1983)在这个问题上发展了罗素的观点,强调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语言(即自然语言)包含许多含糊不清的缺点,必须以某种人造的语言来弥补自然语言的缺点。这种人造的理想语言是具有“准确说明了的结构的语言”。在这样的理想语言中,要有一些“原始词”,其词义无需作任何解释。然后,依据一些定义规则,再从原始词中引出新的词汇,并确定由这些语词组成句子的句法标准。同时,与数学一样,要精选出一些不证自明的原始句子作为“公理”,以便在规定的推理原则的指导下,再从公理演绎出新的定理体系。

对语言的重建不能停留在这个水平上,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没有克服日常语言的“封闭性”,即仍然含糊不清地同时使用表达式、表达式名称和形容这些表达式的各种谓词。

塔斯基为此进一步将语言划分为对象语言(Object-language)和元语言(Meta-language)两个层次。对象语言是用来谈论事物的,元语言是用来谈论对象语言的,它并不直接谈论对象语言所谈论的事情。所以,对象语言属于第一层次,元语言属于第二层次。这种划分当然是相对的,但这样一来,语言就被划分为多层次的有等级的体系。

语言被划分为层次后,便可以着手解决前述悖论,因为上述悖论中的句子“我说谎”应该用元语言加以叙述,变成为“我用对象语言所作的断定是假的”。由于说话者并未用任何对象语言作任何断定,所以不会由这个句子推出其矛盾句。

因此,对真理下定义也必须从元语言与对象语言的关系来进行。元语言作为第二层次的语言,为了给真理下定义,必须在本质上比对象语言更丰富,应包含更高阶段的逻辑类型中的变数。在语句函数“X是白色的”中,一切白的东西,如雪、粉笔、面粉等,都可以使其得到满足。一般句子就可以理解为不带自由变元X的语句函项。语句函项实际上是代数中的函数的扩展。所以,对于一个句子而言,或者满足于一切对象,或者不能被任何对象满足。真理与谬误的区分正是在这里:如果一个句子满足于一切对象,它就是真的,否则,它就是谬误的。

由罗素所开创、由塔斯基所完成的上述语义学真理论,对当代科学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Zrd9XpI0kJD76rlFSy3EyuHKYwJY0+9/32U5aCipelnst+cT68QRl2unypXtCg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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