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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指称论的演变

既然一切真理都是一个个独立存在的“实在”,那么,哲学家的基本任务就是要扎扎实实地分析这些由语词表述的基本实在的真理结构,特别分析表现这些原子式的实在的基本命题及其与表述对象的关系。所以,在罗素的早期哲学研究中,研究“原子命题”的指称结构成为最主要的课题。

罗素的指称(或指谓)理论继承了穆勒、梅农(Alexius von Meinong, 1853—1920)和弗雷格等人的观点。

穆勒早在他的《逻辑体系》( System of Logic , 1843)一书中,就已经较为完整地提出指称论的基本内容。在他看来,要了解语句的意义,必须先了解组成语句的各个词的意义,几乎所有的词,都是名称。因此,每个语句的主词都是名称,如果一个语句的主词是由若干词组成的短语的话,那么这些短语就是“由若干词组成的名称”。有些词,如“是”、“常常”、“不”等不是名称,因此不能作为语句的语法主词,但这些词是用来构成由若干词组成的名称的。它们不是外界事物的名称,而是辅助由若干词组成的名称的。穆勒进一步指出,每一名称,都是代表某种事物的。一个名称所指的事物,便是这个名称的意义,也就是这个词的意义。

穆勒的逻辑学进一步丰富了他的指称论。他的逻辑中的“外延”和“内涵”的概念解答了摹状词短语和有些词的不同意义问题。例如,有很多摹状词短语可以指同一个对象,但具有不同的意义。“英国的首都”和“英国最大的城市”可以指同一个城市,但有不同的意义。所以,词和摹状词短语可以同时具有外延和内涵。就外延而言,它们指示的是具有那个名称的人或物;就内涵而言,它们可以表示某些人或物的特性。由此可见,一个词的意义,包含内涵及外延两层内容。在各种语词中,专有名词只指外延,而没有确定的内涵。

在德国,由布伦塔诺(Franz Brentano, 1838—1917)及其学生胡塞尔(Edmund Husserl, 1859—1938)和梅农所发展的指称论,也对罗素发生了深刻的影响。梅农的“对象理论”就是从布伦塔诺的意向性概念出发,认为人的思想所意向的任何事物都是“对象”。作为人的思想对象,可以是真实的存在物,也可以是想象中的东西;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可能的,或甚至是不可能的东西。作为思想的对象,它们赋予了思想以一定的“意义”,通过这些对象,表达我们的思想的语词和语句才赋有“意义”。

与梅农同时代,但对罗素发生更大影响的德国思想家是弗雷格。弗雷格强调从主词和谓词的关系,去论述概念与对象之间的区别。如果说,概念是作为谓词来使用的话,那么,与此相反,一个对象的名称,是不能作为语法上的谓词来使用的。在此基础上,弗雷格强调意义与指称的区别。弗雷格在《表意文字——摹仿算术语言的纯粹思维形式语言》( Begriffsschrift, eine der arithmetischen nachgebildete Formels prache des reinen Denkens ,Halle, 1974)一书中指出,一个命题,除了名称及其所指示的对象以外,还有第三种因素,即名称的意义。一个名称之所以能指称它的对象,就是由于具有这种意义。所以,A=A和A=B,这两个简单的命题相比较,后者之所以能比前者提供更多的知识,是因为后者包含了更多的意义,即在A的意义之外,还有B的意义。

弗雷格还强调,各种专名(Proper Noun)所指的对象,就是其指称。专名应包括专有名词和特定摹状词。专名的指称只能是一个特定的对象,不能是一个概念或一种关系。不同的人可能对专名的意义作出不同的理解,但无论如何,对于这个专名的指称,都一定是理解为同一个对象。所以,在弗雷格看来,与某个指号相对应的是特定的意义,与特定的意义相对应的是特定的指称,而与一个特定的指称对象相对应的可能不是只有一个指号。

在吸收穆勒、梅农及弗雷格的指称论的基础上,罗素创立了语法指称论和逻辑指称论的理论体系。语法指称论是罗素早期的主要思想。从语法的角度,罗素认为名词、动词和形容词各起不同的作用,但它们所代表的是一种有别于自身的“项”。“项”可以分为“事物”和“概念”两大类。事物乃是由专名指示的项,它既可以是现实的存在物,也可以是虚幻的东西。概念则是由形容词和动词指示的项,而形容词指示的项是谓词或类概念,动词指示的项是“关系”。

除了对语词进行研究以外,罗素还探讨了语句的意义。语句的意义是由组成它的各个语词的意义统一组成的,但并不意味着语句的意义是各个语词的意义的简单总和,其中最关键的是把握语句中的动词所表示的特定关系。如果说,在主谓命题逻辑中,专名是命题的主词,形容词是命题所断定的内容,即作为谓词的类,那么,动词就表达了构成命题的关系,与命题的函项相关联。

罗素在《数学原理》一书中说:“所有的词都具有意义,这就是说,它们是一些代表它们自身之外的某些东西的符号。” 所以,在罗素看来,语言总是对应于实在中的非语言的因素。正如罗素在晚年所说:“语言的要点是,它具有意义,即它涉及某种与它自身不同的非语言的东西。” 正因为这样,在罗素看来,由于我们使用了语言,我们在思考和谈论中所言及的任何对象,都是有对象所指的,语言中的名称所表示的意义,是同其所指的对象相符合的。也就是说,只要在我们的语言中使用了名称,那么,它们就一定指向一定的对象,不管这个对象是真实存在的、具体存在的,还是抽象地存在的,甚至也不管它是否是想象出来的存在,例如“飞马”、“龙”等,都是指实际上不存在的、想象出来的对象。罗素的这个观点,是同前述梅农的观点一样的。

但是,在1905年所写的《论指谓》等论文中,罗素指出了他自己的上述观点的矛盾性,因此,他对自己的原有观点作了适当的修正。罗素举例道:“圆状的方式并不存在”这个命题,乃是一个有意义的语句,可是,这个命题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就是在分析和寻求这个矛盾的解决方案的过程中,罗素把专名和摹状词加以区分,提出了他的“摹状词理论”。在他看来,摹状词组并不像专名那样去直接地指称一个对象。摹状词组是通过列举一些属性去间接地描述一个对象,因此它相当于一组谓词。

罗素在进一步分析语句的逻辑结构的过程中,不断地发展他的指称论,提出了新型的逻辑指称论。他在分析日常用语的句法形式时,逐渐发现了日常用语句法结构的不严谨性。在他看来,日常用语的句法只是要求表达者使用语词时所应遵守的语法规则,因此,它所表现的仅仅是一种表面的逻辑结构,对于进一步揭示命题的真正逻辑结构是远远不够的。真正的逻辑命题应该明确地表示其所指的对象事物。

关于命题与事实之间的关系,乃是罗素的逻辑原子论思想的基本内容之一。在他看来,命题与事实的关系,不同于专名与个体的关系。他的逻辑指称论在区分专名与命题同它们的对象的不同关系的基础上,详细地论述了命题与事实的关系,并由此建立他的逻辑原子论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任何本体论的实在是以两种基本方式而存在的:一种是专名与个体的对应关系,另一种是命题与事实的对应关系。如前所述,专名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的那个对象个体。一个个体必定有而且只能有一个专名,作为它的存在的指称符号。所谓事实指的是某个个体具有某种属性,或者指某些个体具有某些关系。罗素承认,事实的存在是独立于我们对它的想法的,所谓命题则是对某一事实加以肯定或加以否定的陈述句。命题的真假是由事实所决定的。如果说,专名和它的个体对象之间只能有“命名”或“指称”这一种关系的话,那么,命题与事实之间便可以有对或错这两种可能的关系。

为了进一步分析命题与事实的关系,罗素进一步将命题与事实分层次地加以解析。他把命题与事实分成三层:原子命题与原子事实;分子命题与分子事实;普遍命题与普遍事实。这些思想同他的逻辑指称论一起,构成了他的逻辑原子论的基本内容。

所谓原子命题,只是由一个名称和一个表示属性或表示关系的词所构成,它的功能就是通过这个名称去表示它具有的某种属性或某种关系。作为一个原子命题,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它具有上述那种形式;第二,它所包含的词通过其与经验事物的关联而获得意义;第三,它所指涉的事物不可能再被分解为其他更简单的事物。

所谓原子事实乃是指某个个体具有某种属性,或者指某些个体具有某种关系。原子事实是最简单的事实,是我们在亲知中最直接获得的知识,是最确定和最清楚的知识。因此,凡是原子事实乃是可以一个个独立存在的事实单位,它是与原子命题相对应的。显然,我们不能从一个原子事实推演出另一个原子事实,因为它的存在是与客观的个体的某种属性或某种关系相关联。

原子命题与原子事实之间是相互对应的:主词(专名)与名称(个体)相对应,形容词与属性相对应,动词与关系相对应。

罗素的上述指称论思想,强调语词及其所指的对象的对应关系,突出对象赋予词以“意义”的地位,实际上,强调了语言与语言之外的事物的联系,并把这个联系看作是语词具有特殊“意义”的基础。 TNozi7HP4k1QGciIirpp6GxzMQLVWgeEeLDgno8b7ofNUBX6g/TknAUzq1jW05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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