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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纸上谈兵的发明:美国人的汽车专利

1877年,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的一名专利代理律师乔治·塞尔登(George Baldwin Selden,1846—1922)设计出汽油发动机汽车;1879年5月8日,他为设想中的三缸汽油机驱动前轮的汽车申请专利。

直到1895年11月5日,塞尔登作为汽车的发明人获得了美国有名的549160号专利。但是,他的汽车并未制造出来,于是他把取得的专利放置起来。当时美国的专利保护期限是17年,他想等待市面上的汽车公司足够多了再“收网”。

于是,1902年塞尔登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专利权问题,申诉美国汽车制造业的人们任意使用了他的权利,要求立即停止。美国许多汽车制造公司得知此事都十分惊讶,最后只好向塞尔登支付了专利费,从而平息了这场风波。

当汽车的利润令人垂涎欲滴后,塞尔登将其专利权卖给了纽约的一些金融家。这些金融家自然立刻从中谋利,组织了“特种汽车制造商协会”(Association of Licensed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ALAM);美国境内只有承认塞尔登专利的厂商才有权生产汽车,申请特许证的71家汽车制造厂每年必须将其销售额的一部分(1.5%)上缴该协会作为专利权税。

1903年9月15日,底特律法院的法官宣布“任何汽油动力车的销售都算侵犯塞尔登的专利”。

由于福特汽车公司坚持不买ALAM的账,从而引起专利诉讼案,被要求赔偿100万美元。不过,直到1906年,在美国法院的要求下,塞尔登汽车才请人制造出来(这辆车现保存在福特汽车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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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取得过美国汽车专利的乔治

偏偏福特不信邪,硬是将它认为是“社会共有的发明”——汽油发动机装配在大量生产的T型车上,终于招致诉讼。纽约法院于1909年5月28日做出最后审判——福特汽车公司败诉!时年46岁的福特十分沮丧,准备出售其公司。

当时刚买下别克车厂的通用公司老板威廉·杜兰特,透过福特的爱将詹姆斯·库兹恩斯谈判并购事宜。杜兰特愿出价800万美元买下福特汽车公司,还有一个附带条件——福特从此离开汽车界!屋漏偏逢连夜雨。福特咆哮着要库兹恩斯传话给杜兰特:“如果他给我800万现金,公司就是他的!”眼看这笔汽车界空前的交易即将搞定之际,支持杜兰特的银行财团担心通用汽车膨胀过快,风险太高,而临时撤销了原先的融资协议,使这位销售过数百万辆马车的天才“马”失前蹄。杜兰特与福特擦肩而过,美国的汽车发展史,呈现了另一番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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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塞尔登的汽车专利图(18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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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登汽车(1877年设计.1906年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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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塞尔登驾驶后来生产的塞尔登汽车作演示(1906年)

福特随即提起上诉,经过多年的审理,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激烈交锋。福特怒斥塞尔登的这项专利是充满幻想、毫无技术使用价值的一张废纸。

奇妙的是,1911年1月10日,上诉的检察官宣布:“所谓的1877年型的塞尔登汽车几乎没有运行过。汽油动力车的基本科技,是一种社会性的发明,可以供所有的厂商利用。”这让亨利·福特从塞尔登的阴影中站立起来。

塞尔登的“纸上谈兵”专利被撤销。因此,后来有人认为塞尔登的专利设计是他编造的,在汽车史上通常以负面形象出现,他被称为汽车业的“专利流氓”。 c1ROchNt4nui94t5qz4D8OGecB72kk0SEY1bGhbsp7lWsX/z8qpnzsDaGgrV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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