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谈地位,或许只用几句话就能将这个题目打发了,但它却是国家这一机器中最为有用的齿轮,令市井之徒、凡夫俗子一心向往。
地位纯粹是一种世俗的价值。严格地说,它是虚假的,是一种赝品,目的是得到人们的敬意,所以实际上,它整个儿只是个假冒的东西而已。
可以说,勋章是向舆论支取利益的汇票,发放人的信誉决定了它的价值。当然,它代替抚恤金,给国家省下了大量的钱财。并且,如果严谨慎重地颁发勋章,勋章还可能有很多种用途。
通常人们只用眼睛和耳朵来看待事物,而很少判断和记忆。国家有很多种服务并不在常人的理解范围内,有时一些别的服务也能为他们所理解并从事,但他们很快就会玩忽职守。
因此,在我看来,不管是十字勋章还是星章,都在时刻提醒普通民众:“这人和你不一样,他已做过某些事情。”一旦勋章的颁发不公平,或者进行的选择不适当,或者滥发,那么勋章也就不再有应有的价值。所以,君王们授勋章时应当慎重,就像商人们签署汇票那样。每个勋章上都刻着表彰功勋的冗词赘句,因为得到这些勋`章的都应是那些有功之臣,这是显而易见的。
谈到荣誉,和地位的问题相比,这个问题要大得多,也困难得多。首先,我们给荣誉下个定义。如果我说, “荣誉就是外在的意识,而意识就是内在的荣誉” ,无疑会有很多人对我的意见表示赞同。
然而这样的定义仍显得太空疏浮泛了,几乎没有接触到问题的实质。不如说:“客观上,荣誉是他人对我们的价值的评判;主观上,荣誉是我们对他人评判的关注。”从后一点来看,它常常会对注重名誉的人产生一些有益的影响,虽然这种影响并非纯道德层面的。
一个人只要不是彻底堕落,便有廉耻之心,不管在什么地方,他都认为荣誉具有特别的价值。其中原因如下,一个人很难仅依靠自己达到目的,这样,他就像荒岛上的鲁滨逊。他很快就会认识到,一旦他的意识得到发展,他的内心便会产生一种愿望,希望人们把他看作人类社会中一名有用的成员,一个能发挥作用的人,并由此获得享受社会生活的恩惠的权利。要成为这样的人,他必须做两件事:第一,在任何地方都要肩负起社会对每个人所要求的责任;第二,要肩负起社会对每个人在社会上所处的独特位置所要求的责任。
但人们很快就会发现,一切事情的关键并不在于他认为自己是一个有用的人,而在于他人是否也这样认为;因此他竭尽所能给世人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他非常在乎这一良好印象的建立。这就是所谓的“荣誉感”,或者从别的方面来说的“耻辱感”,亦即人类的本性。
只要想到被人中伤,他便顿觉羞愧耻辱,甚至即便他清楚地知道自己是无辜的,即便他只是在自己的自由意志的范围内没有尽心尽力,而并未完全忽视自己的责任,他也会汗颜。没有什么东西比确信得到了他人的敬重更能增加一个人的勇气,因为这意味着人们会给予他帮助和保护,而这是对抗生活不幸的牢不可破的堡垒。这和他自己所做的一切努力相比要有效得多。
一个人为了赢得他人信任,与他人建立起了各种关系,由此也就产生了各种不同的荣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我”和“你”之间的关系,其次是各种誓约行为,最后是两性关系。
所以主要存在着三种荣誉——市民的荣誉,公务上的荣誉,以及两性之间的荣誉,每一种又有多种形式。
市民的荣誉涵盖的范围极广,它以这样一种假定为前提,我们必须无条件地尊重别人的权利,因此绝不可以运用任何不正当或法律不允许的手段谋求我们所想得到的东西。这是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条件。任何公然违背上述前提的行为,即便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假使这种惩罚是公正的),都会使它受到损害。
荣誉最根本的基础在于人们确信,一个人的道德品性是不会改变的,所以仅仅一次的恶劣行为就意味着,一旦将来同样的情况再现,这个人的行为也会同样恶劣。我们可以用英文中的品性 原文为Character 一词恰到好处地表达这层意思。英文中的品性也有名声、荣誉的意思。
所以,荣誉一旦失去,便永远也不可能复得;但如果是因为某种误会,情况就会有所不同,诸如被人诽谤、诬蔑或误解。法律则提供了对诽谤、诬蔑乃至侮辱进行制裁的手段。因为带有侮辱性的谩骂,是一种摈弃理性的诽谤,一个希腊成语很好地表达了我所说的这个意思——谩骂便是诽谤 原文为estin he loidoria diabole suntomos 。
的确,如果一个人辱骂他人,这就表明他无法找到真正合适的理由来控诉别人,否则,他就会把这些作为前提,然后让听众自己得出结论;但他并没有这样做,他直接得出了结论,却并未理会前提。他试图让人相信,他这样做只是为了简便。
市民的荣誉使中层阶级获得了自己的存在,并由此得名,但它完全适用于所有阶级,即便最上层的阶级也是一样,每个人都不能轻视它。它是一桩正经事,每个人都会小心在意,不会对此掉以轻心。失去诚和信的人便会永远失去它们,不论他是谁,也不论他做怎样的努力,都无济于事;这种可怕的结局突如其来,不可避免。
在某种意义上说,荣誉具有否定性,和它对立的是名声的肯定性。因为荣誉并不意味着人们认为某人具有某种特殊品性,而主要是说明人们希望某人能表现出某种品性,而且这种品性乃确确实实而非作假的。
所以荣誉只是意味着人们并无特殊之处,而名声则不同。名声是必须要去争取的东西,而荣誉则只是不能失去的东西。没有名声只不过鲜为人知而已,这只是一种不实在的事情,而失去了荣誉则是羞耻的,它是实实在在的。我们不能混淆荣誉的这种否定性与被动性,因为现实性乃荣誉的根本特性。只有这一特性是直接以表现这种特性的人为来源,它与他的所作所为直接相关,而与他人的行为或他人给他设置的障碍毫不相干,这完全存在于我们自己的能力之中。 这样我们就能明白,真正的荣誉和谄媚逢迎的、虚伪的荣誉,有多么大的区别。
只有诽谤这一武器才能无中生有地对荣誉进行攻击,对付诽谤的唯一办法,就是将它的恶语中伤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并公开地驳倒它。
我们之所以敬重老人,是因为老年人在自己一生的经历中,已经通过自己的行为证明了自己能使荣誉保持清白,不受玷污;而对年轻人来说,虽然人们相信他有些美德,但他自己无法证明。
单从年龄和经验来说,这两者都没有充分的理由为老年人赢得青年人的敬意。因为低等动物也可以达到一定的寿命,甚至一些动物的寿命还在人类的寿命之上;而经验也只是更为贴近人生道路的知识。
如果这只是年龄的问题,那么伴随着年龄而来的衰弱要求人们给予老人的更多是照顾,而非敬意。值得注意的是,白首皓发,高山景行——那是一种本能的敬重。而皱纹满脸——人到老年的更为确实的标志,却根本不会让人景仰。你绝不会听到有人说,如何企羡鸡皮鹤发,但常有人说白首皓发,德高望重。
荣誉的价值是间接的。就像我在本章开头所解释的,只有当他人对我们的看法、对我们的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时,他人的看法才具有价值。
我们在与他人一起生活、从事各种活动时,他人对我们的看法就会影响他们对我们的行为。但是在文明的国度里,保障我们生命财产安全的是社会,我们的任何行为都需要别人的帮助;对于他人来说,只有信任了我们,才会和我们交往。
因此,别人对我们的看法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虽然我知道这种看法并没有直接的、当下的价值。西塞罗持有的也是这种观点,他写道:“我完全赞同克里希波斯和第欧根尼曾说过的话,即,如果声望、美名果真一无可取,那么声望、美名也就根本不值得我们去追求了。”爱尔维修在其主要著作《论精神》中也对这一真理进行了详尽的论述,他得出结论:“我们乐于受人尊敬并非因为尊敬本身,而只是因为尊敬所带来的好处。”因为手段绝不可能比目的更重要,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经说过很多,有句格言说,“荣誉比生命更可贵”,如前所说,这只是一种言过其实的说法。关于市民的荣誉我就说这些。
公务的荣誉就是人们普遍认为,公职人员具备了履行其应尽职责所必需的品行。一个人在国家事务中所必须履行的职责越重大越紧要,他所担任的公职就越高,权势就越大,人们对于他的与其职位相应的道德、理智的品行所持有的看法就越强烈。
所以,地位越高,他享有的荣誉就越高。这表现在他的头衔、勋章以及他人对他毕恭毕敬的态度上。一般来说,一个人的官位就决定了他所应享受到的某一特殊程度的荣誉,但这种程度会受到大众对于这一官位重要性的认识程度的影响。事实上,相比普通公民,担任一些特殊职务的人享有更高的荣誉。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他们的荣誉就在于持续地清除耻辱。
公务的荣誉还要求,担任公职的人必须忠于职守,这是出于对他的同僚和下属的考虑。要做到这一点,他就需要恰到好处地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对一切妨碍公务或公务人员的行为加以抵制。例如他绝不能对任何玩忽职守的行为无动于衷,或者对没有为公众带来福利的公务视而不见,他必须通过法律手段给这些危害行为以惩罚,从而证明这种行径在本性上不可原宥。
那些用其他能力为国效力的人,如医生、律师、教师,以及其他在某些学科里有所成就,或向公众宣布有资格从事某种专门的工作并要求投身于这样的工作的人。
一句话,所有这些发誓忠于为公众服务事业的人,他们也享有公务的荣誉。军人的荣誉也属于这一类,这个在其严格意义上说是对这种人的看法,每一个决心去捍卫自己国家的人都具备一些必需的品质,特别是勇气、坚强和力量。
这些品质使得他们这样去做,他们完全准备誓死保卫自己的国家,他们发誓在任何情况下也绝不抛弃他们所忠于的旗帜。在这里,我谈到的公务的荣誉要比其常规的意义更为广泛,市民们普遍认为这种荣誉只属于担任公职的人。
谈到两性的荣誉以及它所依赖的原则,我们有必要给以更多的注意,并做出更为详尽的分析。我需要说明这一思想,各种荣誉都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之上的。关于两性的荣誉,可以分为女性的荣誉和男性的荣誉两个自然的部分,不管从哪一方面都可以产生不言自明的群体精神,其中女性的荣誉要比男性的荣誉重要得多,因为在女性生活中她与异性之间所建立的关系至关重要。
女性的荣誉,在少女时是人们对她的纯洁的一般看法,在妻子时则是人们对她的忠诚的一般看法。这样的看法的价值有以下几点:女性在生活的任何方面都需要依靠男人,而男性,可以说,只在一个方面依赖女性。
因此就需要有一种能使男女双方彼此依赖的安排——男性要对女性的一切需要以及由于双方结合而生下的子女负责,这一安排是以女性的利益为基础的。
为了实施这一计划,女性联合起来以显示她们的群体精神。她们结成一条联合战线,以对付她们共同的敌人——男性,因为男性依靠自己优越的体力和智力,占有了人世间一切美好的东西。女性围攻男性并征服他们,乃至于占有他们,以分享那些美好的东西。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女性的荣誉迫使她们遵守这一规则:除非有婚姻关系,否则绝不将自己给予任何男人。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有男人就范,使他们缴械投降,和某个女人结合;这一措施为的完全是女性的利益。
但是,只有严格地服从上述规则,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以,不管在何处,全体女性都极为注意维护她们的群体精神。如果一位少女违反了这条规则,那她就是背叛了全体女性,因为如果所有的女性都这样做,那她们的幸福就会尽数崩溃;所以,她得为此忍受耻辱,为妇女们所不齿,并失去她的荣誉,再也不会有任何女性和她交往,人们就像躲避瘟疫一样躲避她。
对于女人来说,谁胆敢将婚姻的纽带扯断,同样的厄运便会降临到谁的头上。因为她一旦这样做,就会失去使男人妥协投降的那些条件;其他男人会被她的这种行为吓坏,从而不敢再做同样的妥协,这就会危害到其他女性的利益。
这种欺骗和粗暴地破坏自己承诺的行为无异于一种应受惩罚的罪行,不仅会使她失去女性的荣誉,也会使她失去市民的荣誉。我们并不看重少女的耻辱,但对于妻子却并非如此,其原因就在于,对于少女来说,结婚就可以使她的荣誉恢复;而对于妻子来说,她一旦破坏了誓约,其荣誉的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
这种群体精神被看成女性的荣誉的基础,我们看到,这是一种有益且必需的安排。对于女人来说,它在本质上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是利害相关的。
这样,人们便能认识到女性的荣誉对于女性的利益的极端重要性。但是,这种荣誉除了具有相对的价值外一无所长。它并不是纯粹的目的,因为它存在于其他生存目的范围之外,而且所赋予的价值超过了生命本身。
这样看来,贞女们被迫的出轨行为并不值得称道——这种行为极易造成一场可悲的滑稽戏,并伴随着可怕的感情突变,比如:艾米利亚·加罗蒂的结局使得人们离开剧院时仍浑身不自在;另一方面,女性的荣誉的全部规则也无法禁止人们同情《埃格蒙特》中的克拉拉。女性的荣誉的这个原则走到极端便是舍本求末——人们经常这样做。把女性的荣誉如此夸大暗示着,这种荣誉的价值是绝对的,而实际上,它只是具有相对的价值而已。
如果有人从托马西乌斯时代一直到宗教改革的时代里,在所有时期和国家里,看到法律是怎样对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给以允许和承认的,而这并未损害女性的荣誉时,也就无须再说什么“巴比伦的米莉塔圣庙 参见希罗多德的《历史》,第一章,第199页 ”了。
在市民生活中有一些因素使得婚外恋成为不可能,特别是在天主教国家。当然,在这样的国度里,是没有离婚这种事情的。
在我看来,不管在什么国家,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王子,从道德的观点来看,完全无须考虑各种礼仪,而去缔结门第悬殊的婚姻,一旦合法的继承人不幸死亡,他们的后裔就可以提出继承王位的要求。这种婚姻有导致内战发生的可能,虽然这种可能性很小,但并不是不存在。除此之外,完全无视外部礼节的婚姻,是对女人和牧师们的妥协,对这两种人人们避之唯恐不及。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一个国家里,除了那可怜至极的人——即王子——以外,每个男人都可以娶他心仪的女人为妻。王子属于他的国家,他的婚姻只能基于对国家的考虑,即为了国家的繁荣富强。
虽然是这样,他仍然是一个凡人,他渴望服从自己的情感。在这种事情上,扼杀或企图扼杀王子天性的行为,都是不公正的,让人讨厌且太过苛刻死板。当然,这得需要这位夫人不给治国大计施加任何影响。站在她的角度来看,她身处一个非常特殊的位置,那些两性的荣誉的一般规则并不能约束她;因为她只把自己给予了一个钟爱自己而自己也爱的男人,但她不能与他成婚。
女性的荣誉的原则事实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一般地说,这已通过许多被供奉出来的血腥的牺牲品得到说明——孩子被杀死、母亲自杀。一位未婚的少女如果违背了这一准则,她无疑是触犯了所有的女性,这便是一种不忠的行为;但是,这种忠诚仅仅是一种心照不宣,并非郑重其事的誓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使她自己的前途受到最直接损害的,是她的愚昧,而并非她的过错。
相应地,男性的荣誉是从我以上所讨论的女性的荣誉中产生的。男人因女人的群体精神在婚姻关系中放弃了自己的权益,而这对于征服他的人来说,极为有利可图;因此,这种群体精神就需要他坚定地维护婚约中的条款,以防在执行协议的过程中,因为松懈大意而失去其效力。男人为此付出了一切,但至少他能达到他进行这桩交易的目的,即他所独有的东西,仍然为他所有。对于妻子来说,丈夫与她离婚,婚姻纽带的断裂使她深恶痛绝,并对此强烈谴责;而这对于丈夫来说,正是男人的荣耀。他如果宽容他的冒犯者,就会被他的同伴羞辱,然而相比失去自己荣誉的女人的耻辱,这种情况下的羞辱远没有那么令人难堪;这个污点并不是污秽不堪的,因为对于男人来说,他生活中还有众多的其他关系以及重要事务,男女关系只属于次要的事情。
现代两位最伟大的戏剧诗人都把男人的荣誉作为其两部戏剧的主题:莎士比亚的《奥赛罗》和《冬天的故事》,卡尔德隆的《医生的荣誉》和《以牙还牙》。应该说,男人的荣誉只要求惩罚妻子,而不是惩罚她的情夫,对后者的处罚是责任以外的工作。这就为我持有的观点——男人的荣誉起源于女性的群体精神——提供了充分的根据。
我所讨论的这类荣誉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其原则贯穿于各个民族和各个时代,虽然女性的荣誉的历史表明,女性的荣誉的原则在不同的时代有过某些区域性的改变。
但是,还存在着另外一种与我们所讨论过的荣誉全然不同的荣誉,这种荣誉只为极少数的一部分人——上流社会以及模仿上流社会的人——所拥有,这就是骑士的荣誉。它的原则同我们在上面讨论过的荣誉的原则截然不同,在某些方面甚至完全相反; 这种荣誉感要人们守住荣誉的虚名,而其他的荣誉感则产生有荣誉的人 。因此,我将首先解释其原则,以将之作为判断骑士礼貌的准则和反映骑士风度的一面镜子。
第一,这种荣誉并不在于他人对于我们的价值评判,与他人内心所持有的看法无关,也无须理会他们所持意见是否确有根据,关键就在于他们是否提出了、表达了他们的意见。别人或许会因为我们的行为而对我们抱有极为不好的看法,或极尽可能地鄙视我们;但只要他们不敢把自己的看法说出来,我们的荣誉就不会受到损害。
所以,如果我们用自己的行为和品质从其他人那里强取了极高的荣耀,那他们除了表示敬意外别无选择——但是,一旦有人公然贬斥我们,不管这个人是多么卑劣愚蠢,我们的荣誉也会受到损害。如果我们不能努力恢复我们的荣誉,那我们就会永远失去这种荣誉了。骑士的荣誉不在于别人的看法,而在于别人是否说出了他们的看法。其中的道理用这一事实即可证明:如果有必要,可以通过道歉收回侮辱的话语,道过歉后,他们便会沉默不语,好像他们从未侮辱过他人。
至于是否要对恶语中伤背后所持有的看法予以矫正,以及为什么要公然凌辱,那完全是无足轻重的问题:只要宣布当初说过的话语无效,一切就都释然化解。如此说来,这类行为的目的并非求取他人的尊敬,而是在强逼他人的敬意。
第二,这类荣誉并不依赖于一个人做了什么,而是依赖于别人对他做了什么,他所遭遇的坎坷。它以他人的所言所行,而并非以他自己的所言所行为根本,这和其他所有的荣誉都不同。
因此,他的荣誉完全掌握在成天无中生有、说三道四的人们手中。如果有人刻薄指责,他的荣誉随时都会成为入海的泥牛,一去不复返,除非受到攻击的人通过我现在将要说到的不懈努力,即冒着失去生命、健康、自由、财富以及内心安宁的危险,力挽狂澜,恢复自己的荣誉。即使某人的所作所为完全公正、高尚,灵魂至为纯净,理智健全不凡,只要有人以侮辱他为荣,他就随时有可能失去他的荣誉;即便这个中伤者根本没有诋毁他的荣誉,即使他是一个一无所有的流氓,一个愚不可及的暴徒、白痴、赌徒或欠债者,一句话,是一个根本微不足道的人,也是如此。
在大多数情况下,正是这样的人喜欢侮辱他人。对此塞涅卡的评价是中肯的,“一个人越是寡廉鲜耻、荒谬不经,就越是喜欢造谣中伤”。 参见冯·威希特尔的《德国史论》中关于刑法的章节 这种人极可能侮辱我所叙述过的那些人,因为人以群分,都喜欢以志趣相投者为友。另外,杰出的才华、卓越的功绩,只会引起那些无能之辈的无名怒火。歌德在《西东胡床集》中说得好:
控诉你的敌人徒劳无益,
因为他们永不会成为你的朋友,
即使你不停地责备他们也是徒劳。
很显然,这些不值得花费笔墨的人应该对骑士荣誉的原则感恩戴德,因为这一原则把他们同那些在各个方面远远地超过了他们的人拉到了同一水平上。如果有人诋毁他人的荣誉,如攻击他人品质如何卑劣,那么人们最初便会把这视为有充分根据的评判,事实也正是如此,就好像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而且,如果不马上给这种诋毁和侮辱以痛击,那么这一评判便会永远被人们看成真实有效的。
换句话说,被侮辱者(在所有人看来是个体面人)就会是侮辱者(即便是世界上最为卑鄙的无耻之徒)所侮辱的那样了,因为被侮辱者容忍了侮辱者的侮辱。这样,那些体面人将和他一刀两断,躲避他如同躲避瘟疫一样。不管他在哪里出现,人们都拒绝和他交往,等等。
我想,明智的诉讼能够追溯到这样一个事实,从5世纪一直到15世纪,在所有刑事诉讼中,并不是由原告去证明被告有罪,而是由被告去证明他自己清白无辜。他可以通过宣誓来证明自己无罪。他的担保人们务必要郑重保证,他们认为他不会做伪证。
如果他找不到帮助他的人,或者原告反对他的担保人,那么就必须要交由神来审判了,一般情况下这就意味着要采用决斗的方式。因为被告“带着耻辱”,他必须得洗刷自己的耻辱。
耻辱的概念,以及至今仍然流行的那些体面人的整个制度便是起源于此——只是免去了宣誓而已。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那些体面人一旦被指责说谎,便会怒火中烧,他们认为,这样的责备必须要用血来洗雪。谎言无处不在,所以这种反应就很让人奇怪了。一般来说,因为别人指控自己撒谎而威胁要杀死他的人,自己绝不会去说谎。中世纪的刑事审判还容许更加简单的形式,被告要答复原告的指控,只需要说:“这是谎话。”那么剩下的事就可交由上帝来裁决了。 所以,骑士的荣誉的习惯就是,一旦有人指责他人说谎,其结果必然是诉诸武力。 关于侮辱,就讨论到这里。
还有比侮辱更为恶劣的事情,它是如此可怕,以至于我在提到它时必须请求所有信奉骑士的荣誉的人的原谅。因为我明白,只要他们一想到它——极恶,也就是最为邪恶的东西,比死亡和地狱还要糟糕的东西,便会不寒而栗、毛发直立。那就是人们或许会给别人以“可怕的宣言”,即一记耳光,一顿猛击;而这样的事情如此可怕,它完全摧毁了被打者的荣誉。
其他的侮辱可以通过流血事件来洗雪耻辱,而这只能靠致命的一击才能使我们的荣誉恢复。
第三,这种荣誉与从一个人的天性而来的德行,或者与他的道德品性是否会改变等诸如此类的学究式的问题都不相干。如果你的荣誉被玷污了,或者变得岌岌可危,只要你立刻采取人们通常所采用的补救方法——决斗,你的荣誉便会马上恢复。
如果冒犯者并不是来自上流社会,对骑士荣誉这类习俗他并不承认,或者他曾经冒犯过这种习俗,那么,对待这类人身攻击,可以采用一种更为安全的方法,或者靠拳头一决高下,或者仅仅依靠言语较量。如果你手中有武器,你可以当即或在以后将他击倒在地,这便会挽回你的荣誉。
如果你不愿采用这样极端的方式,担心由此产生令人不快的结果,或者不确定冒犯者是否受到骑士的荣誉法则的约束,那么,还有另一个维护你的荣誉的办法,即“以牙还牙”。
这就是,如果冒犯者表现粗野,那你就更为粗野地回击;如果口头的侮辱无法达到目的,那么可以用拳头狠击,这可以完全恢复你的荣誉。因此,有人打了你一记耳光,你可以用棍子来回应;被人用棍子攻击,则可以用鞭子来回敬;被人鞭打,有人建议可以用唾脸这一绝招。如果这些都属徒劳,你绝不能因为害怕流血而逡巡不前。
第四,受人侮辱就意味着体面扫地,发出侮辱,自己便有了荣誉。举例来说,真理、公正以及理性都支持我的对手,但如果我侮辱他,他就会失去公正,体面扫地,而我却得到了公正和荣誉。
与此同时,他也就失去了荣誉,直到他靠着枪弹与棍棒击打,而并非公正与真理,重新得到这些。所以,就荣誉而言,粗野便取代并胜过了其他一切。强权即为真理。你还能希求得到什么更多的东西呢?人们多么愚蠢,恶劣,卑鄙,如果他在交易中只以粗野作为武器,那么人们就能宽恕他的一切过错,使其都有了道理。在任意场合的交谈或讨论中,如果有人比我们更具有渊博的学识,更为热爱真理,判断力更为敏锐,理解更为深刻,或者,笼统地说,表现出了许多卓越的理智能力,使我们相形见绌,那么我们便会立刻贬低他的优势,抹杀我们自己的肤浅,如此一来我们便更为优秀了。
而达到这一目的就是靠了恶语中伤、侮辱冒犯。因为粗野蛮横更胜于言语交锋,它使理智完全失去了光彩。如果我们的对手不在乎我们的攻击方式,不是采用更加粗鲁的方式做出回应,从而使我们陷入以牙还牙的卑鄙竞争之中,那么我们就取得了胜利,获得了荣誉。真理、学识、判断力、理智、才能,在粗野蛮横面前都退避三舍。
如果有人胆敢敌视那些体面人,或他的才智比他们集体的智慧都更胜一筹,他们便会恼羞成怒,跨上战马;如果发生争执,他们便茫然无措,不知该怎样回答,于是便到处寻找使起来得心应手、方便击打的野蛮武器。这样,他们就成了获胜者。很显然,人们认为这一荣誉原则醇化了社会风气。而这一原则来自另一原则,它是整个骑士的荣誉原则的灵魂与核心。
第五,这一原则就意味着,人们在所有冲突中为恢复荣誉所诉诸的最高法庭,就是力量的法庭,即粗鲁野蛮行为的法庭。所有粗鲁的行为,严格地说,都得寻求残忍野蛮的体力较量的帮助;它宣告了理智力量与道德正义无力做出裁决,必须以武力解决冲突。富兰克林把人定义为“会制造工具的动物”,所以人的体力较量就由人类所持有的武器来决定胜负,武力的判决是不能改变的。
这就是有名的 “强权即公理” 原则——当然,这就像说“愚蠢即智慧”一样,是反语。 我们可以把骑士的荣誉称为强权的荣誉。
最后,如果说市民的荣誉,就像我们在前面说过的,在对待你我的关系问题上极其审慎认真,履行诺言,承担义务,那么,在另一方面,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这种骑士的荣誉原则,显示的是最高尚的慷慨精神。只有一种诺言——荣誉的诺言,也就是人们说“以荣誉担保”之后给出的承诺——是不能打破的,任何其他承诺都可以不必信守。
事情到了最坏的程度,甚至打破以荣誉许下的诺言的事也极易发生。只要我们采用一般的方法——决斗,对手是那些坚持认为我们是以荣誉的名义许下了诺言的人,就能够保住我们的荣誉。只有一种债务是必须要偿还的,那就是赌债,因此有人把赌债称为荣誉之债。
不带偏见的读者马上就会发现,在人类本性之中,这种难以想象的、野蛮而荒谬的获取荣誉的原则是毫无根据的,从健康的人生观来看,这也是极为荒诞的。它所发挥作用的范围非常狭小,只在于增加人的反感,它只流行于中世纪以来的欧洲,而且只局限于上流社会,局限于贵族、军人以及模仿他们的人。无论是希腊人还是罗马人都不知晓这种荣誉习俗或原则。在亚洲,古往今来的高度文明的民族对此也闻所未闻。
除了我们在开头所讨论的荣誉,在他们之中再也看不到任何其他的荣誉。因此,他们的行为便是他们最好的证明,而不是靠别人的巧舌如簧予以甄别。他们认为,人的一言一行或许可以影响他自己的荣誉,但绝不会企及他人的荣誉。
对于他们来说,攻击只是攻击而已——马或者驴的攻击甚至更为严重。在某些情况下,攻击可能会激起人的愤怒,并立刻要求报复;但攻击和荣誉并没有关系,谁也不会对攻击或侮辱的话语,或是否要求决斗耿耿于怀。
对于古人来说,他们英勇的气概和视死如归的气节与欧洲诸民族的相比毫不逊色,希腊人与罗马人是真真正正的英雄,如果你愿意如此理解的话;但他们对决斗却全无所闻。如果他们有了决斗的概念,决斗对他们来说也完全和高贵的人生无关;它只不过是利欲熏心的角斗士,标价出售的奴隶,以及被判了刑的犯人,在罗马人的节日里,为取悦人们而交替去和凶猛的野兽搏斗时表现出来的野性而已。随着基督教的传入,角斗士的表演已被禁止了,取而代之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决斗。 决斗成了由上帝的审判来解决纷争的方法。
如果说角斗士的搏斗是为了大众对壮观场面的强烈欲望而做出的残忍牺牲,那么可以说,这种决斗则是为大众所存在的偏见而做出的残忍牺牲——牺牲的是高尚和自由,而并非罪犯、奴隶以及囚徒。
古代人完全摆脱了这些偏见的品质,还有很多特点。如,当条顿的首领提出与马略决斗的要求时,马略回复说:“如果他厌倦了生活,他可以去上吊。”同时他还派出一名老练的角斗士去进行了两次谈判。
据普鲁泰克对地米斯托克利生平的记载,舰队的统帅伏利比亚德有一次拿起手杖击打地米斯托克利,对此,地米斯托克利并没有拔出剑以牙还牙,他只是说:“你打吧!但你得听我说完。”
假如读者是个信奉骑士的荣誉的人,那他看到这儿该是多么愤愤不平!我们并不知道,如果地米斯托克利这样做了,那么他麾下的雅典官员们便会全部背叛他。有一位当代法国作家说:“如果有人认为狄摩西尼是一个执着于骑士荣誉的人,那么,人们只能嘲笑他的无知,并为之感到遗憾;而且,西塞罗也不是执着于这种荣誉的人。”
哲学家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的一段文字中相当详尽地论述了aikia,即“攻击”,他清楚地告诉我们,古人在面对这类事情时,是绝不会将其和荣誉感联系起来的。苏格拉底因为经常与人讨论而受到他人冷嘲热讽、刻薄无礼的对待,但他极其宽厚地容忍了这些。
一次,苏格拉底被人踢了一脚,而他对此侮辱采取了忍让的态度,这使他的一位朋友感到诧异。苏格拉底说道:“你是不是觉得,如果一头笨驴不巧踢了我,我也应当仇视它呢?”还有一次,有人问他:“那家伙不是辱骂和亵渎过你的人格吗?”“不,”他回答说,“他说的话针对的并不是我。” 参见第欧根尼·拉尔修的《名哲言行录》,第二章,第21、36页 斯托伯乌斯保存了莫索留斯的一大段论述,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古人是如何对待侮辱的。他们只知道寻求法律的帮助,不求人格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明智的人甚至非常蔑视诋毁中伤。
希腊人如果被人打了一记耳光,他会借助法律获得赔偿;这见之于柏拉图的《高尔吉亚篇》,在那里我们还可以读到苏格拉底对此发表的意见。这样的观点我们在卢西乌斯·维拉修斯的格利乌斯所做的说明中也可以看到,他极其野蛮无礼,如果在路上碰到罗马市民,便毫无理由地给他们一记耳光;但为了避免承担后果,他便让一个奴隶带上一小口袋钱,打人后将少许钱币立即支付给那些被他打得目瞪口呆的人,作为法律上的赔偿。
克拉特斯是一位大名鼎鼎的犬儒学派的哲学家,一次,他就挨了音乐家尼可德罗莫斯的一记耳光,他的脸立即肿了起来,而且青一块、紫一块。
克拉特斯就把一张写有“尼可德罗莫斯所画”的标签贴在前额上。这对于这位长笛演奏家来说不啻奇耻大辱,因为他对被全体雅典人视为守护神的人施予了如此暴行。 参见第欧根尼·拉尔修的《名哲言行录》,第六章,第87页
塞罗普的第欧根尼在给麦勒西普的书函中告诉我们,他被雅典一帮酒鬼臭打了一顿,但他又接着写道:“这是一件不值一提的事情 参见第欧根尼·拉尔修的《名哲言行录》,第六章,第33页 。”塞涅卡在他的《论心灵的安宁》一书中的最后几章里,用了大量笔墨来论述侮辱,用以说明明智的人不会关心这类事情。他在第十四章写道,一位智者如果挨了打,他会做什么呢?当有人打了加图一记耳光,他是怎么做的呢?——他并没有恼羞成怒,或报仇雪耻,或回敬对方一记耳光,他的态度是置之不理。“是的,”你会说,“这些人是智者呀!”——“那么你们是傻瓜吗,嗯?”“不错,的确如此。”
古人对骑士的荣誉的整个原则一无所知,这是最为清楚的事;其简单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总是抱着自然、不带偏见的态度对待人生,而且使自己免受这些堕落可恶的傻瓜的影响。
对于他们来说,一记耳光只是一记耳光而已,只是身体上受到了轻微的伤害,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但对此现在的人们就会大做文章,认为这是一场空前的灾难,足以构成一出悲剧的主题。例如,高乃依的《熙德》,还有最近一部反映德国中产阶级生活的喜剧作品,名叫《环境的力量》,简直就可以叫作《偏见的力量》。
如果有人打了巴黎国民议会的某位成员一记耳光,那么这件事便会立刻传遍整个欧洲。我所列举的那些有关在古典时代人们对待这类事件的态度的例子,也许不合体面人士的口味,那么,为了对症下药,我可以向他们推荐狄德罗在其杰作《定命论者雅克和他的主人》中讲述的有关德斯格朗先生的故事。那是描述现代骑士荣誉的一部出类拔萃的代表作,人们无疑会从这个故事中获得乐趣,并得到有益的启迪。
通过上面的讨论可以清楚地得出,骑士荣誉的原则完全不是以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它只不过是人为的产物,其根源并不难找到:一旦人们更多地使用拳头而非大脑,一旦人们的理智被教士的权术紧紧束缚,那么产生它的时代就到来了。
在中世纪,骑士制度的盛行使它备受赞扬。在这个时代,人们让全能的上帝管理他们,还要上帝为他们做出裁决;一旦遇到疑难案件,便由仲裁法庭——上帝的审判——来判决,这就意味着决斗;不论是贵族还是普通市民,都是这样。
莎士比亚的《亨利六世》中就有对此的巧妙说明 参见《亨利六世》的第二幕,第二场 。一切判决都得求助于武力——终审法庭(它好像是法庭),也就是上帝的裁决,这就意味着一场体力的较量。这就是说,理性在法庭上的位置被我们的动物本性夺取了。 它不是以人们的行为为准绳,而是依据他们相对抗的武力,来确定事情的是非曲直。 事实上,骑士荣誉的原则至今仍盛行不衰。
如果有人对现代决斗的起源还心存怀疑,那么我们可以请他读一读J.B.米林根的杰作《决斗史话》(1849年出版);而且我们甚至可以看一看这种制度的支持者们——这些人通常都并未受过良好的教育,思想不够深刻,他们将决斗的结果,看作上帝对冲突事件的神圣判决,这显然是人们在这个问题上抱有传统感情的结果。
但我们先把来源问题放在一边,必须弄清这种原则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用身体力量的恐吓来强取表面的敬意。而事实上,人们认为真正努力去争取人们的尊重太困难,而且多余;这就像手握温度计使水银柱升高,认为这样就能证明房间的温暖一样。
事实上,问题的关键在于:市民的荣誉的目的是和睦友好地交往,他人意志能左右其荣誉,他们觉得我们完全值得信任,那是因为我们无条件地尊重他们的权利;而骑士的荣誉则规定别人必须恐惧、害怕我们,因为我们会不惜一切代价来维护自己的荣誉。 信赖并不完全以人的诚实为基础,令人生畏和让人信赖相比,前者更为根本。 这一原则或许并没有什么不对,因为如果我们在一个自然状态的环境中生活,在这里每个人都必须保护自己,并直接捍卫自己的权利。
但在文明的社会里,国家承担了保护我们人身财产安全的任务,因此,这一原则就不再适用。它是从强权即公理的时代遗留下来的弃置无用的废物,就像坐落在精耕细作的农田中、川流不息的马路上,甚至铁路旁的年深日久的城堡和水塔里。
因而,仍旧承认这一原则的骑士的荣誉,只能应用于人身攻击这一类琐屑的事情上,在法律上,这些事情只会受到轻微的惩罚,有时甚至根本无罪,因为只是一些无关紧要的过错,有时甚至只是开了个玩笑罢了。
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受到的局限,迫使它夸大了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对人的本性或命运来说,这种尊重完全是外在的),它使人的价值被提高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地步。因为在它看来,国家生硬地给予那些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的惩罚太轻了,所以被伤害者要自己对冒犯者施予终生或大半生的打击,以惩罚他们。
很明显,这一切完全是因为人的极度狂妄的心理,人们完全忘记了人的本质。这种心理要求他绝不受任何攻击或非难。那些决意依靠武力去实现这一原则的人,宣告说,“凡是侮辱过我或攻击过我的人一定要死亡”,并以此作为他们的行为准则。这样的人无论做怎样的努力,都应当被驱逐出国土。
为了缓解这种粗鄙暴躁的狂妄心理,人们习惯于让自己在所有事情上都多加谦让。如果有两个勇猛强悍的人碰到一起,谁也不让步,那么,即使不值一提的不和也会酿成一场骂战,然后由骂战变为斗殴,直至性命相搏;而去掉中间的过程,马上动用武力,更能保住颜面。要诉诸武力,就得有一套别致具体的正式手续;这些已经发展成一套严格精确的规章制度,这些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一部最为严肃的闹剧,这是对愚昧的尊崇和膜拜。
如果两个勇猛强悍的人在一件小事上发生争执(重要的事情由法庭来处理),其中一位,即比较明智的那一位,会做出让步,这样他们就可以各自保留不同的意见了。这还可以通过下面的事实来证明:普通人——或者毋宁说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并不认同骑士的荣誉的原则,他们让争执顺其自然地发展。比起那些总数或许还不过千的上流社会人士,杀人犯出现在这些人中的概率要少千百倍,他们对这一原则充满了敬意,甚至连斗殴的事情也很少发生。据说,良好的社会习俗和风气完全建立在这一荣誉原则的基础之上,以决斗的方式来证明它是一座堡垒,可以抵御野蛮残忍的攻击。
但是,希腊人、科林斯人以及罗马人都非常自信地夸耀,他们并没有任何骑士的荣誉的支持,社会也依然美好,甚至是天下大治,民风、民俗都非常有秩序。在古代社会,妇女还没有像今天这样拥有突出的地位,这倒是事实。而且,现在人们的交谈琐屑而无聊,古人最具特色的有深刻见解的交谈已被完全摈弃。这种倾向的产生使得在今天的美好社会里,人们宁可舍弃其他一切品性而独钟情于勇气。
实际上,个人的勇敢是一种最不重要的德性,它只是一种极次要的德性的明显标志罢了。的确,在这方面就连许多低等动物都胜过我们,你绝不会听到有人说,“像狮子一样勇敢”,它离社会的标准还很远。 骑士的荣誉是虚伪和邪恶,并且庇护了卑劣的野蛮行径,尊敬和粗野无礼才是它所需要的。 人们的闭口不言常常将这种粗鄙野蛮的行为掩盖,因为没有人愿意冒着失去生命的危险去指责、更正这种行为的过错。
我说过上述这些以后,人们就不会奇怪了:在政治、金融方面并没有什么信誉的民族,其嗜杀成性的热情因决斗而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至于这样的民族在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情形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就交给那些有过切身经验的人去解决吧。他们因其温文尔雅以及社交的修养长期不再存在,而引起人们的注意。
这样的借口是没有任何真理可言的。这就要求更为公允的意见,可以说,你冲着一条狗咆哮,它也会以狂吠回应;如果你宠爱它,它便会向你摇尾乞怜。人的本性就是以敌意回应敌意,任何蔑视或憎恨的表示都会招致他人的愤怒怨恨,正如西塞罗所说:“有些东西被忌妒的利箭射穿,甚至谦逊善良的人都能在痛苦的地方发现它的创伤。”
除了信奉少数几个宗教教派的人,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人们都不会对侮辱与攻击安之若素,对此,人们最自然的要求只是给予冒犯者相应的报复,绝不会因别人攻击我们说谎、愚蠢、懦弱就走到极端,要置人于死地。德国以前“以血报复攻击”的理论,是骑士制度时代的令人反感的迷信。不管怎样,遭受侮辱后进行报复是因为愤怒,而并非出于对这种荣誉的责任和义务,但提倡骑士制度的人则试图将其归于这种责任。
事实上, 指责越正确,诽谤便越严重 ;这一点很清楚,某一指责如果切中了他人的要害,那么一个轻微的暗示便会得罪他人。若是无中生有,不着边际,即便最恶毒的谩骂,也无法让人动怒;所以,一个人如果确信自己没有什么值得人们去说三道四的,那他就会并且也应该自信地对此不屑一顾。而有关骑士的荣誉的理论则要求人们表现出一种他所不具有的敏感,并针对这个他无法觉察的侮辱采取血腥的报复。如果一个人急忙压制冒犯自己的话语,生怕其被他人听到,那他对自己的价值评价一定不高。
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价值具有真正正确的估计,那么,他在面对侮辱的时候便会无动于衷。假如他无法不讨厌侮辱,那么明智和修养便会使他不动声色,掩饰自己的怒气。如果他可以将这种有关荣誉的迷信消除——我指的是这样一种观念:被人中伤,他就会失去自己的荣誉,他一旦给予报复,其荣誉便会恢复;如果我们可以让人们放弃这样的想法:恶劣、粗野蛮横、傲慢无礼的行为,会因为准备好的赔偿——用决斗来捍卫这一切,而有了合法的权益,那么,我们马上就能得出一条一般性的意见:侮辱与轻蔑就如同这样一场战争,受到伤害的人赢得了战争;这就像文森卓·蒙蒂所说:“辱骂就像教堂里的队列,从哪里出发,还会回到哪里。”
如果我们可以让人们面对侮辱时用这样的观点去看待,那么,我们就绝不会为了证明我们的正确而做一些粗野的事情。不幸的是,我们如想要用严肃的态度对待一切问题,就必须首先要考虑,这样是不是会在某些方面得罪那些笨蛋。即使最微不足道的小聪明也会使他们这种人大惊小怪,心怀不满;这是极易发生的事情:那些除了狭隘与愚蠢外便一无所有的傻瓜会反对那些具有聪明才智的人。
假使这一切都如我们所想的那样,那么,理智上的优势便能够在社会中占据它所应占据的主导地位——实际上,这一位置现在正被体格上的优势把持着,它仅仅是一种战斗精神而已,虽然人们并不愿承认这一点。如此一来,最出类拔萃的人就更没有理由脱离社会了。这为引入一个具有良好氛围、真诚坦率的美好社会铺平了道路,这样的社会,在希腊、科林斯以及罗马无疑曾一度存在。如果有谁想看看我所说的社会的样子,那么我就将色诺芬的《华宴篇》推荐给他读读。
毫无疑问,维护骑士的荣誉的最根本的观点就是,假如骑士的荣誉不存在,世界将会成为一个嘈杂无比的场所。这种想法多么可怕!对此我可以给出简单的回答,在不奉行这种原则的一千人中,有九百九十九人经常打人或被人打,但不会造成任何命案;相反, 在那些奉行这种原则的人中,一记耳光也常常意味着会酿成致命的结果 。接下来我会更直接地对这一观点进行解释。
我经常试图找出一种站得住脚的主张,或者即便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根据也好——而不只是一些陈腔滥调。也就是说,找到一些确实可信的理由,对这一论点加以证明:一部分人怀着根深蒂固的自信,认为打人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但我认为,不管是从人的动物本性还是理性的角度看,要证明这一点都将是徒劳的。一巴掌永远只是一个人尽其所能给予他人肉体上的不值一提的损伤的一巴掌而已;因此,这除了能说明他在体力或技巧上比其他人更胜一筹,或他乘人不备外,什么也不能证明。对这一行为,无论我们怎样分析也不会有什么进展。一个把来自人的手掌的攻击视为最邪恶的事情的骑士,如果他挨了比这一巴掌凶狠十倍的攻击,他也能强忍疼痛,一瘸一拐地走开时,却根本不把这当回事。所以,我想祸根在于人手。
然而,骑士在一场战斗中可能被同样出自人手的刀剑砍杀、刺伤,他却会坚信他所受的创伤不值一提。我听说,剑面的拍打无论如何也没有棍子的打击恶劣;因此,不久以前,军校的学员受惩罚时宁愿接受前者,而不愿接受后者。
时至今日,被剑面轻拍以获授骑士爵位听说已成了一项至高的荣誉。我所能发现的心理的或道德的根据就是这些。所以,对于我来说,接下来要做的只是宣告,骑士的荣誉是有着深刻根源的、过时的迷信,是说明传统力量的又一个例子。
正相反,不带偏见地看一看人的本性,就可以知道,人的打斗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就如同野兽间的撕咬或有角动物的抵触进攻。也可以说人是打斗的动物。
对于我们的感官来说,一旦听说有人用嘴咬人,那就会让我们心中顿生厌恶;相比之下,挨打或打人却是极自然的一件事情。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假如我们是有教养的人,那么我们就可以发挥各自的自我克制来使自己免于打斗。
但是,强迫一个民族或某一特殊阶层的人把打斗看成一场可怕的灾难,必然导致死亡和凶杀的结局,那就非常残酷了。在这个世界上十足的罪恶已经太多,以至于再也无法容忍我们通过想象中的灾难来夸大这种罪行,这种臆想会给人们的人生旅途带来真正的灾难。然而这也正是迷信的结果,是它自身愚昧和有危害的证明。
在我看来,明智的政府和立法机关,不会在民间或军队以废除鞭打这样的惩罚来助长这种愚蠢行为。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在为众生谋福利,但事实上他们这种所作所为正好与此相反。因为废除鞭打只会加强这种残酷的、可恶的迷信,人们为此已经付出了许多牺牲。除了最恶劣的冒犯外的一般冒犯,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打斗,所以,这也是一种自然的惩罚。
不服从理性支配的人才会屈从于打斗。在我看来,如果一个人一无所有,没有财产缴纳罚金或没有他人的服侍,他的主人的利益便会遭受损失,那么,对他施以体罚是完全合适而且公正的。
对此表示反对是没有充分根据的,你只能用“人的尊严”来应付——但这只是出于我已指出过的、有害的迷信,而并非出于问题的清晰概念。迷信是整个事情的根源,这已被下面这件近乎可笑的事例所证实:最近,在许多国家的军纪中,鞭打取代了棍击。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会给被罚的人带来痛苦,然而,他们都认为后一种方式没有羞辱的成分,对荣誉没有损害。
国家为这种迷信推波助澜,与骑士的荣誉的原则勾结,并因此助长了决斗的行为。但同时,人们又摆出一副姿态,试图用法令来禁止决斗。
结果,我们会发现,从中世纪那个最野蛮的岁月流传下来的“强权即公理”的理论残余,仍然在19世纪影响着我们。这是我们的极大耻辱!现在实在是到了该彻底消除这一原则的时候了。现如今,人们连斗狗、斗鸡都不被允许——不管怎样,这在英格兰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但是,人们却违背自己意志进行生死搏斗,这都是因为这一荒谬的迷信和可笑的原则。
正如那些心怀狭隘的支持和拥护这一原则的人们所宣布的,这个原则强加给我们的义务,便是为了一切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像角斗士一样争斗。我们可以向那些有语言纯正癖的人们学习,用bait(诱惑)这个词代替duel(决斗),duel这个词并不是源自拉丁语的duellum,而是源自西班牙语的duelo,意思是遭受痛苦、损害和烦扰。
不管怎样,我们都会放肆嘲笑这种愚蠢行为的过度迂腐。令人厌恶的是,骑士的荣誉由于其荒谬的原则在国家的范围内形成一种极易被运用的权力,这种权力只认强权不认公理,它专横跋扈,暴戾地统治着屈从于它的势力的上层社会。它可以用最经不起反驳的借口提审他人,并且在当时当地对双方之间的生死之争进行审判,在此之前,它就已经在不断地挑起事端了。这是恶棍无赖们的栖身之所——只要他们信奉骑士的荣誉。他们可以威胁,甚至杀死那些最高尚、最优秀的人。
那些人因为自身的高贵和优秀使得他们心怀恶意。今天,我们的法律和警察绝不会让这些恶棍在光天化日之下袭击我们,对我们的生命财产产生侵害!上流社会的人们应该解除压抑着自己沉重的负担,不要时刻听任那些满脑子都是粗野、狂暴、愚昧、恶毒想法的无赖威胁,付出生命的代价;两个少不更事、易于激动的孩子,仅仅因为几句口角,就会受伤、致残,乃至于失去生命,这简直是穷凶极恶。
在国家范围内的这种暴戾势力,以及骑士的荣誉这一迷信的力量,可以通过下面的事实看到:由于冒犯者地位的优越或卑下,抑或任何其他造成人们地位差别的东西,那些被冒犯者无法恢复其骑士的荣誉,他们经常因为极度绝望而自杀,从而落得一种既悲哀又滑稽的结局。
如果人们发现事情的结局和事物的逻辑结果是矛盾的,那么人们便明白,它是错误而荒谬的;在这一点上,我们的所作所为也无比荒谬。因为一方面官员被禁止参与决斗,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向他挑战,而被他拒绝,那么他便会受到解职的惩罚。
在这个问题上,我将更为坦率地分析其实质。我们手拿与对手相同的武器,在正大光明的搏斗中杀死对手,与偷袭杀死对手,两者之间的最大差别(人们经常强调这一差别)完全是从这一事实推理出来的必然结论,即我以上所说的,在国家范围内的权力只承认强权而不承认其他一切,即强权即公理,并将其视为上帝的审判,以此作为整个骑士的荣誉原则的基础。
因为要在一场公平的搏斗中杀死敌人(这只能证明人们在力量上占优势,或更具技巧),就是占理的,这也就假设了这样的前提: 强权者的理就是公理 。
但事实是,如果我的对手并不知如何保护自己,那就给我提供了杀死他的可能,这并不代表杀死他符合公理。公理,即道德的正当理由,只能取决于我要杀死他的动机。如果我有充分的正当理由杀死他,那么让杀死他的这件事完全取决于我是否比对方射击得更准或击剑击得更好,是完全没有理由的。
不管怎样,它和我杀人的方式——从前面还是从后面攻击对手毫无关系。如果要奸诈地谋杀一个人,人们便会使用诡计。从道德的角度看,强权即公理并不比诡计即公理更有说服力。就我们现在所说的情况而言,强权即公理和诡计即公理并没有什么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强权和诡计这两者在决斗中都起了作用;因为伪装只是奸诈的另一名称而已。如果我认为自己杀死一个人在道德上是正义的,那么,杀死他这样的事情由他是否比我更精于射击和剑术来做决定,则是愚蠢的。如果他更精于此道,那么他不仅将会反过来伤害我,甚至还将夺去我的生命。
卢梭认为,洗刷耻辱的恰当方法是去暗杀冒犯者,而并不是和他决斗。但是,他只是在《爱弥儿》的某一卷中,以一个难以理解的注释小心翼翼地暗示了这一看法。
这说明这位哲学家深受中世纪的这种骑士的荣誉的影响,即他认为如果有人指责你说谎,那么你谋杀他就是正当的;同时他一定知道,每个人都无数次地说过谎,都有理由受到这一责备,特别是卢梭自己就更是如此。
认为只要在公开的竞争中,在使用相同的武器时杀死对手,就是正当合法的,这是一种偏见,很显然,它把强权当成了公理,并把决斗当作上帝的裁决。一个怒不可遏的意大利人,在哪儿碰到对手便会在哪儿发起攻击,并会毫不客气地杀死对方。
总之,他的行为坚定而自然,或许他更聪明,但他并不会比决斗的人更恶劣。如果有人说,他在决斗中杀死对手是正当的,因为对手在那时也试图置他于死地,那么我可以这样驳斥他:“正是由于你这种决斗的要求,才使得他不得不保护自己,这种故意将对方置于如此境地的做法,事实上就是 决斗的人在为谋杀他人寻找一个似是而非的借口而已 。如果双方都同意把自己的生命托付给决斗,那我宁愿凭借‘勿故意为恶’这一法律原则来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
无论如何,表明受伤害一方在意志上是不情愿的,就已经对这一论据进行了批驳;因为正是这种残酷暴虐的骑士的荣誉原则的荒谬不堪的信条,把两个决斗者,或至少一个,强迫性地拖入了一场血腥的争斗之中。
关于骑士的荣誉,我讲了很多,但我有充足的理由这样做,因为在这个世界上,人们道德沦丧,理智丧失,这个奥革阿斯的马厩 奥革阿斯是古希腊神话中的厄利斯国王,太阳神赫利俄斯之子。他养了数千头牲口,而厩房30年都没有打扫过,因此,奥革阿斯的马厩代指的是非常肮脏的场所 只有用哲学的扫帚才能打扫干净。
有两件事物比任何其他东西更能将现代生活的社会与古代生活的社会区别开来,它们给我们这个时代带来了黑暗、阴郁与不幸;而古代生活的社会则有如生命的早晨,新鲜而自然,完全是自由的。这两样事物就是骑士的荣誉和性病:“一对高贵的搭档!”这两者携起手来,危及所有的生活关系,不管是公共关系还是私人关系。
尤其是以性病的影响更为深远,它不仅仅只是一种生理上的疾病,而且是一种道德上的弊病。从在丘比特的箭袋中发现毒箭的时代起,两性关系之中就渗入了一种搬弄是非、互相仇恨、丧心病狂的成分,这就如同在他们相互交往的经纬线中编进了一缕让人害怕和怀疑的不吉祥的线。它间接地动摇了人类友爱的基础,或多或少会影响整个人生的进程。然而这与我们接下来将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无关。
骑士的荣誉原则产生的影响与性病的影响类似,不过这种影响发生在其他范围——即古代社会一无所知的严肃的滑稽戏;它使得社会变得僵硬呆板、阴郁悲观、严肃羞怯,迫使人们每说一句话都要提心吊胆。
但这还不是事情的全部。这一原则是万能的弥诺陶洛斯牛 弥诺陶洛斯牛是古希腊神话中人身牛首的怪物,每年要吞噬七对人们供奉的童男童女,后为忒修斯所杀 ,每年供奉给它的祭品都是一些出自名门的孩子,这些孩子并不只来自某一个国家,而是遍及整个欧洲。现在已经到了该彻底消灭这种愚蠢制度的时候了;就像我现在所努力做的那样。但愿现代世界的这两个怪物在19世纪末会寿终正寝!
我们希望医生能找到某种药物防治性病,希望通过哲学来纯净我们的观念,消灭骑士的荣誉; 因为只有纯净我们的观念,才能根除邪恶 。各国政府都曾试图通过立法来这样做,但失败了。
虽然政府真想消除决斗制度,但他们的努力只取得了微不足道的成绩,这是因为政府没有能力对付这种邪恶,那么我倒不在乎建议一条法律,我确保它会成功。这不会有任何酷刑,它不需要断头台、绞刑架或终身监禁便能推行。它只是一颗小小的、顺势医治的小药丸,没有任何副作用。即如果有人向别人挑战或接受别人的挑战,就让下士把他带到禁闭室,在光天化日之下打他十二棍;为决斗者传递挑战书的人或公证人则各打六棍,如果决斗已经发生,那么就应当按照惯例进行刑事诉讼。
一个有了骑士概念的人或许会反对说,一个体面人如果受到这样的惩罚,他可能会开枪自杀。对此,我认为,让这样一个愚蠢的家伙自杀总比让别人杀他好得多。然而,我清楚地知道,政府并不会在制止决斗的事情上真正卖力,那么多的行政官员和军官(除了地位最高的那些人外)提供服务,却只得到少得不能再少的报酬,这种不足便需要由荣誉来补偿,而荣誉又由头衔和勋章来体现,一般说来,以等级制度为代表。
所以对于那些有地位的人来说,决斗毫无疑问是极为经久耐用的身外之物;所以,他们在大学里就接受了用来了解这一点的训练,一旦发生偶然事件,人们便用它来制造流血事端,这刚好补偿了这种不足。
讨论完这个问题,在这里我顺带提一下国家的荣誉的问题。国家的荣誉是所有作为一个整体的民族的荣誉,在这一问题上只有武力的法庭,并不存在什么可以申辩的法庭,所有的国家都必须自觉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国家的荣誉就在于需要别人认定这个国家是值得依赖的,并且还要让人们知道这个国家是令人敬畏的。
因此,国家的荣誉绝对不允许对它的权威进行攻击。 事实上,国家的荣誉结合了市民的荣誉和骑士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