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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

刑事诉讼权能基础理论

自人类社会放弃血亲复仇、私力救济,进入国家刑事诉讼时代之后,刑事诉讼领域内权力的不断分化和权利的不断拓展就成为这一诉讼制度演进的主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角色经历了从仅仅是一种诉讼客体到一种能够积极参与和影响诉讼进程的刑事诉讼主体的变化,由于拥有了逐渐增多的权利保障,而其中每一项权利的范围又不断扩大,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角色也同时得到了巩固” 。而刑事诉讼中的国家公权力也经历了一个由诸权不分到侦查、起诉、审判互相独立的演变过程,呈现为“不断扩张同时又不断分解的一个自我矛盾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权利和权力关系这一针对“个体的诉讼参与人与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而提出的范畴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之间的此消彼长” 。日渐分化的权利(力)之间的博弈生动地展示了人类刑事诉讼立法发展的脉络,也将是未来刑事诉讼发展进步的内在驱动力所在。然而在此前有关刑事诉讼领域内权利(力)关系的研究中,更多地强调权利与权力之间,尤其是控诉权与辩护权之间的对抗。不容否认的是,在现代刑事诉讼关系中,控诉权与辩护权之间的关系无疑是界定诉讼模式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正如美国学者格里菲斯所指出的,无论是所谓的犯罪控制模式,还是正当程序模式,其实质都是建立在将控诉权与辩护权之间的斗争作为程序的主要内容,即所谓争斗模式下。 然而,当我们抛开对控辩之间对抗偏执般的关注之后,不难发现,整个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个由不同的权利(力)共同作用的“场”,这当中,虽然控诉权与辩护权是天然的主角,但是决不能忽视审判权、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参与权等其他重要权利(力)类型。这就要求我们拓展刑事诉讼权利(力)研究的视野,从更为宏观、全面的角度对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权利(力)类型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剖析。唯有如此,才可以在充实具体权利(力)的同时,避免因“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导致诉讼整体结构的失衡与紊乱。

当揭去覆盖在刑事诉讼领域内控诉权与辩护权互相对抗这一面纱之后,浮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各种权利和权力在对抗、协作、制衡等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系,而构成这一关系的是所有诉讼参与主体的诉讼行为,而诉讼行为则是建立在行为主体具体的刑事诉讼权能基础之上的。从权能的角度出发,有助于消除因权力和权利主体不同所导致的偏见与歧视,从而真正从诉讼运作规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刑事诉讼领域内权利和权力运行机制的优化与完善。 35waFmSWY1ycpJoz8VmeoIMf/phSGcjarYv8iRUiqMWsriE5S5dCSQ588yrGz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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