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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地辞职?

事件回顾

2015年4月14日一早,一封辞职信引发热评,辞职的理由仅有10个字: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有人评论这是“史上最具情怀的辞职信,没有之一”。经采访得知,辞职信的作者为2004年7月入职河南省实验中学的一名女心理教师。如此任性的辞职信,领导最后真的批准了。

法律分析

对于如此文艺范儿的老师,相信很多人除了羡慕、嫉妒以外,可能只剩下恨了。现实中每个人都想这么潇洒地辞职,但也不是这么容易的,还是要注意一些问题,以免在看世界的时候,被突然召回来处理你辞职时留下的后遗症。下面就给你介绍几种正确的“辞职姿势”:

(1)协商一致式。 你跟领导说:“外面的世界很精彩,辞职的事情很无奈。”领导说:“好说好说,青山不改,绿水长流,后会有期!”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最和谐。

(2)提前通知式。 业务骨干辞职的话,总是会被领导百般挽留,或者老板直接说:“我不同意你辞职!”可惜你实在是有更好的想法和去处了,就只好动用预留的权利,提前30天预告解除。简单来说,劳动者不是申请辞职,而是通知用人单位自己要辞职,这样,根据法律规定,30天后就可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了。但是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要看看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对合同解除另有约定,因为如果有约定且约定不违法的话,要以合同为准。

(3)想走就走式。 如果你实在忍无可忍,一天都不想多等,那么只能想办法找到单位存在的某些违法行为,如公司只让马儿跑不给马儿吃草,或者强迫参加危险劳动等。

(4)敢做敢当式。 正好有家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想挖你过去,但是合同又没到期,而且还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合同期满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的公司就业,否则就得赔偿公司相应损失。考虑到新公司的工资更高、福利更好、提升空间更广阔,咬咬牙,赔点钱也要去,毅然辞职。

知识延伸

辞职之后的那些事儿

辞职后劳动关系是结束了,但是有些细节还是要继续下去的,如工资结算、社保关系的转移、是否存在经济补偿金等。

(1)辞职后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期一般为正式离职日期。辞职后结算款项包括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保等,找到新的工作之后还应当及时将社保关系转移。

(2)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还得加倍支付工资;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将被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这些都可能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还是要理清楚的。

(3)如果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辞职,那么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看《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近年来,时有公务员辞职的新闻出现,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应该是好事,不同行业的人才自由流动才能发挥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过公务员作为一种稍微特殊的职业,辞职就更不能这么随意了。根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根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想辞去公职必须分三步走:一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二是等待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三是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要接受审计。

辞职这件事说小也小,说大也大,主要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以及工作的性质。有些工作专业性要求不高,换个人立马就能上手,辞职也就是办个手续,半天工夫的事儿;而一些特殊的工作却不同,不只单位要重新招人,劳动者出去后还得继续遵守先前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那些限制性条款。所以,世界是很大,想看也得轻装上阵,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fz/SBt/hv0ll9IPhJKuWwXPJuroD4+KsSLhHrQs+x+lI9SwtBjgUX9HQGVsxG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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