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总督决定:
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在华工收容站严格遵行《1856年6月5日章程》第十七条的规定,兹决定,议事公会理事官负责监督该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并按照《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刑事处罚对违反规定者实施处罚。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基马良士,1857年3月31日,于澳门。
1856年章程第十七条[见本书第4号文件]
《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任何人私设牢狱,由自己或通过他人,将某人拘禁于某个房子,或者将其囚禁在别的地方,用这种剥夺其自由的方式对其加以看管,将被处以一个月到一年的监禁。
—— Boletim Official ,Vol. V,N o . 29,14-05-1859,p.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