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帝汶梭罗省总督决定:
必须动用政府所能实施的一切手段,以避免华工出洋过程中所犯的违法行为:诸如违反本人意愿将华工装上船,在前往的目的地以及他应该从事的工作等方面欺骗他们。兹决定,除了1853年9月12日本政府颁布的训令外,还必须遵守下列各条:
第一,意欲移居外国、从本澳乘船的华人与移民代理商(agentes)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在华政衙门理事官面前注册,一如华人之间以及华人与基督徒之间订立合同的相关规定。这些注册须当利益各方到场时进行,并须有两名证人在场作证。
第二,理事官在对华工储存点进行例行检查时,应该仔细了解他们之间有无某种违反意愿或者船只前往目的港的欺骗;如果发现有任何强迫或欺骗,立即令其离开收容站,对欺骗他的经纪人提起诉讼。
第三,前条所指的检查,总是要在开船前夕进行,为此,代理人应该提前通报理事官。
第四,除了1853年9月12日训令对船政官的规定之外,他还必须在登船之后了解船上是否有华人被迫上船或受到欺骗;如果有,立刻令他们下船,向政府通报情况,以便于进行起诉。
第五,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不得理解为是指那些已经按照第一条的规定签署了合约并且已经收取了代理人提前给付的款项和开销的费用而不愿意航行的人,因为这些应被视为自愿合约的责任。
第六,再次要求严格遵守1853年9月12日训令第二条关于对因病或被拒绝登船者进行治疗和运回原籍的规定。
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基马良士,1855年11月10日,于澳门。
—— Boletim Official ,Vol. II,N o . 3,27-11-1855,p.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