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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53年9月12日第45号训令核准的华工出洋章程
Regulamento para o Embarque de Colonos Chinas de Porto de Macau Aprovado pela Portaria N o . 45 de 12 de Setembro de 1853

澳门—帝汶梭罗省总督决定:

必须对本港出洋华工(Colonos Chinas)的运输加以规范,以使本地商业利益与人性和公共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相一致,经与总督公会(Conselho do Governo)酌商,兹决定如下:

第一条 出洋华工交付和装运的承办者(Encarregados),必须向当地政府通报所装载的人数和将要登上的船只。

第二条 承办者必须在隔开的地方处理病人,照顾那些因任何理由而被拒绝登船的人,直至将他们送回原籍。

第三条 本省的大医生(Cirurgião mór)应单独或在医局(Junta de Saude)医生陪同下,经常检查已被招募出洋的华工或被拒绝者遣返原籍之前的收容站(deposito)

第四条 华工承运者选择的对华工进行检查的医生,必须向政府报告其履行职务的情况,以及他认为可能对公共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华工承运者应将华工收容章程的抄件寄送政府。

第六条 船政官应在船只离港前检查其是否具备运载拟登船的华工人数的能力,以及其储水和食物是否足够用于其将要进行的航行。

第七条 华工承运者必须将那些被拒绝出洋的华人运离该市,并在他们生病时予以治疗,在他们没有启程返回原籍期间向他们提供生活费用。若发现有为出洋目的而来此地的华人在街上游荡,承运者须按每位游荡者5元(pataca) 的标准缴纳罚金,他有权指控经纪人(corrector) 违反该条而免交罚金。

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基马良士(Isidoro Francisco Guimarães),1853年9月12日,于澳门。

—— Boletim Official ,Vol. VIII,N o . 27,10-11-1853,pp. 110-111;Vol. II,N o . 1,27-10-1855,p. 1. 1cNb/zJUY3wEFz7lxh6Th2kiDNOFZskexBRjSSJjS+/CuyyQPbtyV6y7ULwdAh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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