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陛下认为有必要规范澳门所得华工出洋收费的分配事宜,根据1867年4月16日咨询海外委员会的意见,现决定如下:
第一条 辅政司署、华政衙门和澳门船政厅对签发护照和出洋华工注册应收取的全部费用,均由公务会收取。
第二条 每月月底,将该项总收入为政府扣除四分之一,其余即按照本训令所附表格的规定支付有关职员的津贴,也可向该表中未提及的每一位其他职员给付津贴。
第三条 津贴支付之后若有剩余,应将其款项转交公物会。如果所得不能全部支付津贴,将按照津贴的比例进行减扣。
第四条 如果在同一个财政年度,一些月份有结余,而另一些月份发生了减扣,则将剩余款返还职员以补足津贴数额。财政年度结束,即停止本年度的这种补偿。
第五条 除了他的薪水外,华工出洋监理官还将得到每年600 000厘士的津贴,从属于公物会的那部分收入中支付。
第六条 所有这些津贴都是临时性的,一旦经由澳门的华工出洋业务停止了,或者因为别的情况而不再收取相关费用了,即不再支付该津贴。
此决定由海事暨海外部秘书处通知澳门—帝汶省总督。
若泽•罗德里格斯•科埃略•多•阿马拉尔(José Rodrigues Coelho do Amaral),1868年5月8日,于王宫。
根据本日第53号训令第二条规定预付参与华工出洋工作下列职员的年津贴表:
辅政使司,1 900 000厘士;船政官,1 652 000厘士;华政衙门理事官,2 000 000厘士;翻译官,1 450 000厘士。
曼努埃尔•若热•德•奥利维拉•利马(Manoel Jorge d'Oliveira Lima),1868年5月8日,于海事暨海外部秘书处。
—— Boletim Official ,Vol. XIV,N o . 27,04-07-1868,p.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