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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67年4月6日第31号总督训令
Portaria N o . 31 de 6 de Abril de 1867

澳门—帝汶省总督决定:

有必要就本澳最近在华工出洋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对公共利益和便利的效果进行评估,为此现决定着船政官、华政衙门理事官和华工出洋监理官尽快向我提交一份报告,陈述自上年10月初到今年3月底这一时期澳门港华工出洋运作情况;这三位官员应该完整地陈述事实,并提出一些合理的反思。

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澳门—帝汶省总督柯达,1867年4月6日,于澳门。

—— Boletim Official ,Vol. XIII,N o . 14,08-04-1867,p. 73. j8f0su0cQg+5eVhggEZmtLWmk31VrLqrtMZbxYez/NDJ3+r8vEqmMJSrfcDbZ3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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