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总督决定:
本政府11月26日训令所任命之委员会已经提交了关于从本殖民地开往哈瓦那的俄国船只阿文号的报告。从该报告中获知,该船所载运的成年华工,除一人外都获得了自由;他们签署了合法契约,坚持要出洋的决定;那些华工每人都单独接受了本殖民地司法当局的询问,结果是,他们不愿遇到任何阻碍,该殖民地当局也不能阻碍该船载运成年华工前往目的地,因为他们签署了出洋的合法的契约。然而问题出现了,在那些华工中有些是未成年人,亟须对他们进行一项特别的审查和暂时扣押,并向他们说明义务和人道。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审查委员会依照命令和职责进行了审查,并向本政府提交了最终的调查结果。根据这些未成年华工的证言、被询问经纪人的答复、领事馆的证明,参照1856年6月5日《华工出洋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出于正义与人道之最高义务的考虑,现决定,属于阿文号船的这33名未成年华工中,107号、137号、138号、157号、158号、183号、296号、380号和446号等9名可移交给该船的代理人,以便安排他们乘坐适合他们的船,因为这是这些华工的愿望,他们全部达到法定年龄,全部是被合法雇用的。其余24名则应遣返原籍。
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澳门总督柯达,1866年12月12日,于澳门。
—— Boletim Official ,Vol. XII,N o . 51,17-12-1866,p.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