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总督决定:
应尽可能避免损害出洋代理人利益、从而导致公众怀疑当局执行本殖民地现行章程的诚意的情况发生,现决定,今后船政官在向载运华工离开本港的船只的船长签发的批文中,须一一指明船只在继续其航行中唯一可停泊的港口,《商业法典》中指明的不可抗力(força maior)的情况除外。因此,船只被派遣前往地的领事们在其给本殖民地上级部门提交的有关船只到达的报告中,应该包括这一不可缺少的情况。
并决定,被派遣的任何船只如果发现有欺骗行为,在抵达目的港时所载人数超过了官方文件中所载明的人数,则1856年6月5日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1 000元罚金,将被提高到总额5 000元。
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澳门总督柯达,1866年12月7日,于澳门。
—— Boletim Official ,Vol. XII,N o . 50,10-12-1866,p.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