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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866年11月16日第23号总督训令
Portaria N o . 23 de 16 de Novembro de 1866

澳门总督决定如下:

有必要为本港华工出洋的实施方式确立起基本的保障,以便在保障如实执行现有章程的同时,又顾及从事该种业务的代理人的合理利益(justas conveniencias),现决定,从今以后,华工出洋监理局于华政衙门楼内每天开门办公,在这里,遵照全部的法律规定,并按照所提出的比例,所有意欲出洋的华工都可以且应当在这里进行注册;坚持其决定的时间达到六个星期的人,再次来到华政衙门,当理事官和出洋监理官的面领取已经合法化的契约以及由法律所核准的代理人提供的预支款;从这一刻起,他们就可以不受官方阻碍地登上将运载他们前往目的地的船。为了快速和安全起见,船政官须在对载运华工的船只进行最后检查时详细报告他们是否得到了法律规定的饭食(se acham ou não abastecidos do expolio),如果饭食不足,他可以让那些在这一点上未落实契约的华工下船上岸,等待最后的调查。

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澳门总督柯达,1866年11月16日,于澳门。

—— Boletim Official ,Vol. XII,N o . 47,19-11-1866,p. 189. 1cNb/zJUY3wEFz7lxh6Th2kiDNOFZskexBRjSSJjS+/CuyyQPbtyV6y7ULwdAhl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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