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总督决定:
应该引导和规范本澳华工出洋的程序,以便政府能够取得如实执行现有规章的最大保障,同时又能给从事向外国港口运输华工业务的代理人(agentes)提供一切必要的保障。
华工出洋代理人(agentes de emigração)具有法令规定的合法许可,他们就应该能够诚实而安全地从事该法令授权他们的某种工作,避开各种欺骗,如果出现有可能损害他们利益的情况,在法庭上诉不应有危险。
政府代表对实施监督具有直接责任,在任何可能性或现行章程已经预见到的情况下,他都应当尽到这种法律责任,并合法地采取强迫行动。
华工出洋经纪人(corretor)是一种职业实体(entidade de officio),从招募华工,到将他们交给代理人,都经过法律的授权和承认,那么,面对代理人,忠实执行他们之间签署的协议,就是经纪人分内的责任。
同样,在政府当局看来,经纪人相当于意欲出洋的华工的官方引荐人,因此,就其职能的特性而言,他也应该是出洋经纪人与法律监督员之间的中间人。
鉴于以上考虑,现决定:从今以后,如果经纪人没有在公共法庭庄严地做出合适的保证,则不得在华工出洋监理局注册华工,也不得将他们送至华政衙门,必须严格遵行现有章程的一切预防措施,华工的挑选做到完全绝对的自由意愿;同样,今后这些经纪人须就从交出华工到动身前往目的地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有关华工的事件向出洋代理人和公共当局负责。
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澳门总督柯达(José Maria da Ponte e Horta),1866年11月9日,于澳门。
—— Boletim Official ,Vol. XII,N o . 46,12-11-1866,pp. 186-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