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总督决定:
1860年10月15日第100号训令决定,任何船只不得载运超过按照每人两吨的比例计算得出的限载人数的华工出洋;1861年9月5日第35号训令接着宣布,该项决定应被理解为仅适用于载运华工前往古巴岛的船只,而1856年6月5日第39号训令对前往其他地方的船只限载人数的规定继续有效,即按照每人(包括船员)一吨半的标准确定船只的可载人数;根据航行的差异,这样的区别是不合理的,因为华工通常前往的国家,都要经过很漫长的航行;用船只的载货吨位来确定一艘船的可载人数亦不够合理,因为船只的可载人数取决于乘客的住宿安置能力和他们的卫生条件;必须重申严格遵守上引1856年6月5日训令第二十五条中要求载客超过20人的船只必须具备医生和药房的规定,禁止用中国江湖庸医代替有合法资质医生的违规行为;基于所有上述理由,现做出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一艘船可载运出洋华工人数的最高限额,应按照可提供给他们的住宿能力以及可使光线摄入和空气更新的设施来决定。在更加有力的情况下,即船只舷侧足够敞开能使住处进来光线和空气并且有抽风机设备的情况下,限载人数应由人均享有2立方米住宿空间的条件来确定。在住处若没有上述开放设施、但有换气泵(bombas de ventilação)的船只,应按照每人2. 5立方米的标准来计算居住空间。如果连换气泵都没有的船只,则其运载华工的人数不得超过按照每人3立方米标准计算得出的可载人数。
第二条 重申严格遵守1856年6月5日训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任何没有医生和药房的船只,不得载运超过20人的华工出洋。
第三条 本训令的规定自1865年1月1日起生效。
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澳门总督阿穆恩,1864年8月13日,于澳门。
—— Boletim Official ,Vol. X,N o . 33,15-08-1864,p.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