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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年1月23日第4号总督训令
Portaria N o . 4 de 23 de Janeiro de 1862

澳门总督决定:

鉴于就出洋华工在理事官署注册合同缴费事宜与华工出洋代理人发生了争议,经与总督公会酌商,并采纳其意见,现决定:

第一条 每注册一份华工出洋合同,由代理人向理事官署缴费半元(meia pataca)。

第二条 该款项的一半归华文翻译所有,其余部分,一半归理事官,另一半由参与华工出洋事务的理事官署职员分配,照1859年6月25日第34号训令、1860年5月31日第80号训令所规定的护照费分配办法而行。

第三条 本训令第一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目前已在船上的华工的合同,也不适用于正前往搭乘本训令公布时仍在氹仔和沙沥等候接客的船只的华工的合同。

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基马良士,1862年1月23日,于澳门。

—— Boletim Official ,Vol. VIII,N o . 8,24-01-1862,p. 29. j8f0su0cQg+5eVhggEZmtLWmk31VrLqrtMZbxYez/NDJ3+r8vEqmMJSrfcDbZ3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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