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总督决定:
经与总督公会酌商,现决定:本港口出洋华工的招募和登船,应遵守下列规定;它们将构成本年4月30日章程之补充条款。
第一条 所有按照今年4月30日章程在澳门接载出洋华工的船只,如果其载重量尚未满载,均应在氹仔锚地停泊,继续接收乘客,直至载客人数达到所允许载运的人数。
第二条 任何船只载运出洋华工的人数不得超过按照每人2吨载客空间计算所允许载运的人数。
第三条 停下来接载乘客的每艘船,应该遵守事先报请华工出洋监理官批准的内部章程。
独一附款 华工出洋监理官在履行对接载华工的船只进行检查的职责之时,应全面监督该内部章程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安排接载华工的船长负责在船上照料这些华工的责任,但不妨碍华工出洋代理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附款一 如果船上的某个华工的不法行为呈现紧急状态,船长可以对其实施拘禁处罚,并立刻将该事实向华工出洋监理官报告。
附款二 未事先得到通知或核准,不得实施任何其他处罚。
附款三 华工出洋监理官负责调查出洋华工对其在船上所受待遇的投诉是否有公正合理的理由。
第五条 华工出洋代理人有责任阻止华工在船上向小商贩购买东西时遭受损失;如果没有尽到责任,将受到罚款处罚。
第六条 华工出洋收容站所用的职员,不得超过经严格估算的为完成业务和维护收容站秩序所必需的人数。
附款一 每个收容站的负责人,应向华工出洋监理官提交一份职员名册,向其说明所获准的人数,拒绝任何因缺乏保障或因任何先例而成为不被接纳的人。
附款二 在该名册中应登入在船上的非属该船船员的任何职员的名字。
第七条 凡是两次宣称不愿出洋的华人,以后不得允许签署合同,尽管他声称已决定要去。
第八条 从3月31日到9月1日期间,因东北季风利于航行,属于航行期,故不得招揽出洋华工。
第九条 政府保留在认为必要时关闭全部或部分收容站的权力,而无须对此做出任何解释。
第十条 政府有权在禁令发布后6个月终止澳门港口华工出洋的批文。
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基马良士,1860年10月12日,于澳门。
—— Boletim Official ,Vol. VI,N o . 45,13-10-1860,p.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