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总督决定:
不论中国人还是葡萄牙人,若作为乘客从澳门港登船出发,都必须遵行须取得护照这一规定;同样地,载运华工出洋船只所发生的许多混乱和灾难,应被视为航行因出航错过航行季节而被延长所导致的结果。因此,经听取总督公会意见并采纳其意见,做出决定如下:
第一条 在10月31日之后从澳门港口登船的出洋华工,必须依法取得护照。
附款一 载运出洋华工船只的船长,应将其所载运的华工交给其船只到港的葡萄牙领事,并出示他们的护照。
附款二 按照华工出洋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华工出洋代理人应对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二条 运载华工超过30名的船只,不得在错过季风期的情况下出港。1856年6月5日章程附表B将作为评判是否错过航行期的准则。
独一附款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蒸汽船。
基马良士,1857年8月4日,于澳门。
—— Boletim Official ,Vol. III,N o . 44,22-08-1857,p. 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