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lǜ 共同遵循、效法的东西。其甲骨文、小篆字形分别为 、 。《说文•彳部》:“律,均布也。从彳(chì),聿(yù)声。”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尚书•舜典》:“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望秩于山川,肆觐东后,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现有文献中,最早指出商鞅曾经“改法为律”的是唐代长孙无忌的《唐律疏议》。具体来说,商鞅将魏国李悝所撰《法经》六篇之“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分别改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但改“法”为“律”后,“律”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刑法,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律”又可称为“刑律”。
历代学者对商鞅“改法为律”的原因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述,总结为如下几点:①度量衡为一切形、质量之标准,律又为度量衡之标准,可以说律是一切事物之总标准。律是平均正确、固定不动的,因此凡是平均正确、可作为衡量事物标准的,都可以用律称之。而法是公正、正确的,故可称为律。② “律”本是钟鼎之声调,军队以金鼓之声及节奏指挥战斗——击鼓进军、鸣金收兵,律成了军令、军法的代名词。秦居戎狄之邦,善征讨、尚军法,故秦以律名其法,由来甚久。③商鞅认识到“律”在秦军中极具权威,想借其来强化成文法的地位与作用,以求更有效地推行他提出的变法措施,使之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④ “律”源于战争誓词,其辞通俗易懂且带有神助的神秘色彩,有令人奋进而无畏的作用。⑤商鞅为避免“法”与“刑”用语混杂,遂用军中之“律”指代法典以与刑典相区分。总而言之,商鞅改法为律是当时政治、军事、经济、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社会因素共同造成的。
从战国李悝《法经》到秦律大约经历了两个世纪,这段时间是成文法从确立到成熟的过渡时期。秦律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了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经济诸多社会生活领域成文法的恢恢法网,宣示了我国成文立法的第一个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