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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

法fǎ 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其小篆字形为 。《说文》无“法”字。法,古同“灋”。灋,从水、从廌(zhì),从去会意。《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所以触不直者”说的是法制史中的一种审判制度——触审。原始社会部落、氏族成员因个人和集体的利益而遵守自我约束纪律,当部落、氏族成员违反自我约束纪律时必须接受全体成员的审判。但当这种审判没有明确证据支持的时候,人们就要请求神灵对嫌疑人进行裁决,根据当时的宗教信仰:长有山羊式角的兽类如獬豸被认为是神意的代表,审判时,由这些神兽抵触有嫌疑之人,这便是触审制度最初的来源。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的重大变革时期,当时正处于所谓的“礼崩乐坏”时期,社会秩序被打乱后正在进行重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王夫之在其著作《读通鉴论》中称其为“古今一大变革之会”。

我国法律进入成文法时代是在春秋后期,这一时期处于“刑”与“法”混用阶段。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的记载;晋平公时范宣子制定刑书,赵鞅、荀寅于公元前513年将刑书铸于鼎;公元前502年,郑国大夫邓析作《竹刑》。虽然春秋后期出现的主要成文法典仍称为“刑”,但同时也产生了“法”,如楚国有《仆区之法》《茅门之法》,晋国有《被庐之法》《常法》,这些表明中国法制史上由“刑”到“法”的演变历史进程在春秋后期已经开启;至战国初期最终完成了从“刑”到“法”的演变,其标志便是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法的概念由“刑罚”转变为“刑法”。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实际上仅仅是刑罚制度。该时期礼与刑一体化,刑是礼的一部分,刑的目的是维护礼。春秋战国之际,“礼崩乐坏”,法的概念成为“法”与“刑”的结合,“法”自成一套体系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取代“礼”成为社会规范;二是由“议事以制”转变为“事断于法”。“议事以制”,是因为夏、商、西周时期的“礼”有贵贱等级之分,使得定罪量刑无一定标准可依,量刑需要根据犯罪者的身份等级给予评定。春秋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主张以法代礼,要求法要克服礼的等级性、随意性,做到客观、准确、公平,由此“事断于法”便取代了原来的“议事以制”。 Pbhcbs/r3S6GVcmuCawWzHBNHY4Zax1MoCmS7C7FWQkyoMmi3xz4AIxc746Grw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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