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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

刑xínɡ 刑罚。其金文、小篆字形分别为 、。 《说文》:“刑,罚罪也。从井从刀。《易》:‘井,法也。’”刑左边字形为“井”字,右边字形为“刀”;但是此“井”并非我们平时所说的“喝水不忘挖井人”的“井”,而是由“ ”字简化而来的。由于形同义异,便在“井”的右侧加上“刀”成为“ ”字,以便与挖井的“井”相区别。“ ”在丧失本义的情况下,经常扮演假借字的角色。后来,由于“ ”“刭”二字同音,“ ”遂假借为“刭”字;又“ ”“创”双声,“ ”便又假借为“创”字。创者,伤人体肤,为肉刑;刭,谓断头也,为死刑。后经文字改革,“ ”变作“刑”。刑便成为肉刑和死刑的代名词。《周礼•蜡氏》注:“刑者,黥劓之属。”《太平御览》卷六四五条引《慎子》:“斩人肢体,凿其脂肤,谓之刑。”这里的“刑”都指肉刑。而“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礼记•王制篇》)、“杀戮之谓刑”(《韩非子•二柄》)的“刑”,则意为死刑。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据考证,西周周穆王时又制定了《吕刑》。但无论是《禹刑》《汤刑》《九刑》还是西周后期的《吕刑》都不是成文法,春秋以前的“刑”呈现的是“无成文法”状态。“刑”是由最高统治者而非经国家立法机关以特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制定好后不以条文形式向公众公开,所以春秋以前法律常常带有“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的色彩和性质。

夏、商、周时代,“刑”的侧重点在于“刑罚”,多是以伤残罪犯身体和生命为主要内容的肉刑和死刑。这一刑罚特点源于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原始社会后期部落和氏族之间由于利益冲突经常发生战争,因为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战俘并没有转化成胜利一方的生产资料,而是直接被处死,这种处死战俘的处罚方式可以说是最初的“刑”;随后阶级出现,首先进入的是奴隶社会,但是奴隶社会初期处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并不能马上稳稳地站住脚跟,而奴隶反抗奴隶主的主要斗争形式便是直接杀害奴隶主,或是盗取作为奴隶主统治基础的私有财产,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对奴隶主的威胁都是致命的,因此奴隶主便运用“刑”对奴隶实行最严厉、最残酷的镇压。 ufVMagWciyllWanykofvheUGLl+S2HSwE8i28BluISS9S47RjHBSTVZHRimg8j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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