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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墨

墨mò 书墨。从土,从黑,会意。墨的初文为“黑”,《说文》:“黑,北方色也。火所熏之色也。”引申可指“墨色”。后来“黑”指颜色的用法渐多,便于“黑”下加“土”表示其名词义,“黑”专指颜色。加“土”是因为墨呈粉末状,像黑色的土。《说文》:“墨,书墨也。从土黑。”明陶宗仪《辍耕录•墨》:“上古无墨,竹挺点漆而书。中古方以石磨汁,或云是延安石液。至魏晋时始有墨丸,乃漆烟松煤夹和为之。”

“墨刑”又名黥刑、黵刑、黥面、黥额、黥首、刺字、刺额、刺面等,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在中国古代使用十分广泛。在古代文献中,墨刑的专字写作墨、黥、 、剠、 、剭等。墨应是墨刑的初字,甲骨文 字是个独体表意字,字形上部示意某种尖利器具在刺刻人首面颊或目缘额颡部位,下部从土,与刖刑属于同一类的刑罚名,正与传世文献及出土文献材料所述墨刑相合。

清代受墨刑的犯人

墨刑是用刀刺刻罪人面部,再以土墨涅窒创口,经过以上工序便可以长久保持字色,使脸上刻字成为永久的犯罪标志。“黥”分“黥面”和“黥额”,黥额在汉代又叫黥首。《尚书•吕刑》中的“黥”,后人在传中解释为“黥面”,在疏中解释为“‘黥面’即墨刑也。……郑玄云:‘……黥为羁黥人面。’郑意……黥面甚于墨额,孔意或亦然也”。由此可见,在上古时期墨刑就有黥额、黥面之分,比较而言黥面之罪重于黥额。墨刑黥面时根据犯罪之轻重,其所施刑部位有所不同。《说文解字义证》“黥”字条云:“晋令: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后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皆长一寸五分,广五分。”由此可知,对双眼、两颊、目下等处施刑时是依罪行轻重进行的。詹鄞鑫通过对古代文献材料进行分析,认为黥刑的刑具是凿子:“古文字在人形头上加辛以表示奴隶罪人的身份。‘童’字甲骨文作 ,妾字作 ,头上都有凿具标志,表示黥刑。”

墨刑是一种极古老的刑法,流传久远,直到清末重新修订法律时经大臣沈家本奏请才最终被废除。 JV9aJzG+dPmVi0bA1ei6NDz81ka0pkiExMlR0MBRhpJkMJQ2hJ7LUE9Aoh0gui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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