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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象刑

象xiànɡ 大象。其甲骨文、金文、小篆字形分别为 ,《说文•象部》:“象,长鼻牙,南越大兽,三年一乳,象耳牙四足之形。凡象之属皆从象。”象是一个典型的象形字,字形突出大象长长的鼻子。古时我国中原地区气候温暖,曾产象,故许慎说象是“南越大兽”。《山海经》:“又东五百里,曰祷过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下多犀、兕,多象。”《诗经•泮水》:“憬彼淮夷,来献其琛,元龟象齿,大赂南金。”

“象刑”流行于氏族社会的晚期阶段,是一种通过减损服饰对犯人进行惩戒的示辱性刑罚。到目前为止,由于缺乏文献,象刑的施刑方法、判刑标准等皆不可考。

现存最早对“象刑”进行记载的是《尚书》。《舜典》篇中有“象以典刑”,《益稷》篇中有“皋陶方祗厥叙,方施象刑,惟明”,后人据此从文字学角度进行推断:象刑即尧舜时期一种“模仿、拟象肉刑或死刑”的刑罚。至周代,许多典籍都对象刑进行了初步的论述。《墨子》《慎子》中虽然没有使用“象刑”字样,但从文意中可知象刑是“画衣冠,异章服,谓之戮”,方法为“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刖,以艾毕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即以损人服饰而不害人肉体为惩罚,其结果是“上世用戮而民不犯也”,百姓得以安居乐业。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杨倞在为《荀子•正论》作注时将“象刑”定义如下:“肉刑,墨、劓、剕、宫也。象刑,异章服,耻辱其形象,故谓之象刑也。”

秦汉时期,古人对象刑的使用背景和大致刑罚等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尚书大传》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唐虞之象刑……以居州里,而民耻之。”郑玄认为“民耻”的原因是“时人尚德义,犯刑者但易之衣服,自为大耻”。意思是说,古人的思想觉悟很高,一旦身着象刑之服便会认为这是其一生中最大的耻辱,周围的人也会看不起他。

《尚书大传》中象刑的等级有三种和四种两则记载:“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 “唐虞象刑。犯墨者蒙皂巾;犯劓者赭其衣;犯膑者以墨幪膑处而画之;犯大辟者布衣无领。”从郑玄为《尚书大传》所作之疏和后人所作之疏来看,人们偏向于将象刑分成三个等级。郑玄认为三种处罚等级中“上刑易三,中刑易二,下刑易一”,即通过减损服饰的多少以示刑罚轻重;贾公彦对所易之具体服装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周礼•秋官•司圜》:“上罪墨幪赭衣杂屦,中罪赭衣杂屦,下罪杂屦而已。”

进入阶级社会后,肉刑成为主要刑罚,象刑虽然基本被废弃,但并没有完全消失,在中国历代刑罚中或多或少还能找到其遗存,如明刑。 UGCOcW7yqILzSKszWMwWdIyJIf1Hkuw4uj3QrZaS71yPuvy5Es+I7mAK1IwKZ+/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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