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是为适应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而创立的,即先有禁止和命令,后有违法和犯罪,为处罚犯罪,于是出台了刑罚,众多刑罚组合在一起最终形成刑法体系。
法制属于上层建筑,归根结底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蔡枢衡先生认为,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经历了五帝时代的邦人私有制、三王时代的邦君私有制、春秋战国至清前期的家长私有制,以及清末法制上的个人所有制四个发展阶段。相应地,反映在作为上层建筑的刑罚上也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是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隋唐至清以徒流体罚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以及清末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我国古代刑罚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五刑”制度,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始于夏,历经商,成于周。夏以肉刑作为主要刑罚手段,商初步形成以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周穆王命甫侯修订刑制,正式确立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尚书•吕刑》有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的最终确立。战国至秦汉时期,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转化,秦朝无“五刑”之名而有五刑之实;西汉时期“五刑”之制开始发生重大变化,从前代以伤残身体的肉刑为主的刑罚手段逐渐过渡到以服劳役为主的刑罚手段。隋朝《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制度,正式从律典上确立了包括死、流、徒、杖、笞在内的封建制五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