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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盛典管窥香港法治
——亲历香港2009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

司法权本质上是被动的、定纷止争的“判断权”,既不掌握“钱袋子”,也不能指挥“枪杆子”,更无权行使管理权,其尊荣和权威并非与生俱来,只源于法官对法治的坚守和对人权的捍卫。

一年一度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Ceremonial Opening of Legal Year)是香港社会的一件大事。典礼上,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将检阅纪律部队,法律界四位核心人物(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协会会长)将作精彩演讲。据香港律政司刊物记载,举行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目的是强化司法机构的形象,让市民大众更加了解其使命是维护法治、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取得港人和国际人士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

2009年1月12日,我受香港终审法院邀请,有幸在爱丁堡广场和香港会堂观摩了这一盛典。

典礼开始前,代表特区政府出席典礼的政务司长唐英年就已早早入场,与前任律政司长、现任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女士等政府官员、各界人士一道,静候法官入场。

5点左右,香港警察风笛队开始奏乐,除了鼓点声外,音乐并不激昂,是婉转轻柔的苏格兰风格。演奏者身着白色上衣、大红色的格子纹裤,头戴蓝色贝雷帽,帽子上竖立着一根小旗杆,旗杆上蓝色的绣有徽标的小旗不时随海风飞舞。鼓乐声中,香港所有现任法官和资深大律师依次走进广场。

首席法官检阅警察仪仗队,搜狐新闻摄影

司法人员以华人为主,也有不少外国人。根据基本法,香港回归以后,保留原有的普通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更允许其他普通法司法辖区的法官(如英国上诉法官首席法官沃尔夫勋爵)担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尽管一度曾出现“华”“洋”之争,但香港民众还是以开放的心态接受了这种制度安排:普通法源于英伦,却在全世界具有广泛影响,邀请其他法域资深法官担任非常任法官,有助于香港判例法的发展与成熟,同时展现香港作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的形象。

1868年,上海的英美租界出现了“会审公廨”,成为中国司法主权受损乃至丧失的象征;而在130年后(1997年),香港回归,成为一个独立的司法辖区,不仅延任了殖民地时期的外籍法官,还在终审法院中设立非常任法官席位延请外国法官担任;中国更是变成了史无前例的“一国两制三法域四地”。百年回眸,白驹过隙,对待“洋法官”的态度,也从“丧权辱国”转变成“展示自信”,这既是普通法制度的特性使然,也是解决香港问题的政治智慧。

典礼正式开始,李国能首席法官检阅香港警察仪仗队。仪仗队长手举佩剑开道,典礼官肩扛权杖,一路跟随,陪同检阅。百余位法官和资深大律师站在警察仪仗队的对面,注目旁观。权杖象征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职权,也象征着司法权威。香港回归以前,权杖的顶端是皇冠,象征英国皇室的权力;1997年7月1日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取代了这个皇冠标志,这是“一国两制”方针的生动写照。伯尔曼曾说,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决定了法律与宗教的共通性。旁观检阅,可以读出仪式中所彰显的司法尊荣。

警察权无疑是行政权中的典型,是一柄最为锋利的双刃剑,最应置于监督之下。在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这三权之中,司法最为弱小,因此也是“最小危险部门”。司法权本质上是被动的、定纷止争的“判断权”,既不掌握“钱袋子”,也不能指挥“枪杆子”,其尊荣和权威并非与生俱来,只源于法官对法治的坚守和对人权的捍卫。加之遴选标准极其严格,法官享有很高的社会声望,同时坚持操守,勤勉敬业,为各界广泛尊重。正因如此,普通法系地区的民众才放心地让并非民选的法官行使“创设先例”的造法权力。

检阅之后就是法律界四位核心人物的演讲。演讲的主旨在于强调法治对加强人权保障、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意义,并对过去一年的争议作出回应,对新的一年的改革进行展望,因此不同年度都会有不同的侧重点。今年的主题是司法公信力,这与去年发生的乌龙判决事件有关。

2008年,高等法院主审法官彭键基“一案三判”的“乌龙”判决,引起舆论哗然,更伤及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基本法为保障司法独立,明确规定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因此尽管社会反响强烈,彭键基法官最终没有请辞。

但“乌龙”判决事件并没因此平息,反而牵出法官兼任司法机构以外职务是否合理正当的争论。彭键基法官是司法界有名的“公职王”,除了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之外,还担任了多个社会和行政职务。法律界的立法会议员吴霭仪曾公开批评:“我觉得法官便是法官,法官应该专心审案,这些委员会那些委员会的工作,对司法界的形象,对司法界的工作没有帮助。”这一批评得到了香港法律界不少人士的呼应。

香港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胡健摄影

典礼上,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就此代表司法界进行了回应:司法机构并没有主动要求由法官担当此等工作;如果政府当局基于社会共识而建议立法订明委任现任法官担任某一职务,只要司法机构认为在原则上并无不妥之处,便会在立法机关制定有关法例后安排法官出任。若社会的共识是有关职务不必再由现任法官担任,司法机构亦不会有异议。

从普通法系传统看,法官受委任兼任部分行政工作,并没有违背权力制衡的理念,反而是为了更好地确保行政权力正当行使,避免行政权一权独大、失去控制;尤其是涉及选举程序、高官离职的问题,由行政机构自我审查审批显然不合适,司法机构的适当介入是必要的。但过犹不及,当过多的介入引发民众的质疑时,不卑不亢地表明司法机构的态度也是极其必要的——既尊重民意机关的制度安排,同时谨慎谦抑,绝不主动包揽权力。

四位法律人的演讲结束后,没有谁组织和号令,所有来宾都自觉起立,目送法官们离席退场。一百多位司法人员的退场足足用了10分钟,这10分钟,没有一个来宾抢先离场,也没有人大声喧哗,我们就这样安静地站在原地,回味四篇演讲中各自蕴含的法治精神,直到最后一位司法人员的身影消失在礼堂门口。

(本文发表于《南方周末》2009年2月18日评论版,发表时题为《香港2009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观感》) 7oag5fLqFhfVlOpkDWG2LdIwtg9VsLMwUULJmv55RGfBx3LvZOJ90xf/sjGq+k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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