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繁荣稳定,有赖其完善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权威公正的司法机构。
毕业前参观司法机构是香港大学普通法项目(MCL)的一个特色。在一年普通法学习结束后,有这样一个机会去近距离观察司法运作过程(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并和判例的创造者、守护者面对面交流,对我们加深理解普通法精髓,特别是程序正义的理念,不无裨益。香港虽然不大,但四级法院分散在不同区域,要想一天内走遍都很难。但在司法机构精心安排和协调下,我们受到各级法院的总裁判官或者首席法官的接见,参观了四级法院,旁听了一些庭审,并与法官进行了深入交流。
在九龙塘裁判法院,看过一段介绍香港司法制度的录像后,总裁判官唐文先生介绍了香港裁判法院的司法运作,并陪同我们旁听了一个庭审。在香港研习普通法的学生对唐官不可谓不熟悉,因为他刚刚审理完“艳照门”案件,被告人史可隽被判定3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成立,被判入狱8个月零15天。此外,他还开创了将审判法庭“搬到”加拿大的先例。
裁判法院共有7所(热播的TVB电视剧“老婆大人”,宣萱扮演的就是粉领裁判法院的裁判官),是香港最初级的刑事法院,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从这里开始,大部分也在这里完成,包括是否同意疑犯保释。但裁判法院最高刑罚一般为监禁2年和罚款10万元,因此如果罪行严重,裁判法院会将案件移交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据唐官介绍,裁判法院一年约需审理将近30万个案件,其中25万件是一些轻罪,例如交通违章、小贩违例、乱抛垃圾等轻微罪行。这些案件在内地可能属于治安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处理。但是,裁判法院作为中立、权威的司法机关,由其审理由执法部门起诉的轻微案件,当然更具说服力,避免了执法机关自侦自裁的负面效应,防止出现警民对立的社会情绪;同时也避免了提起上诉或行政复议的昂贵成本,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裁判法院还设置了专门负责审理被告人为儿童和16岁以下少年案件(除了杀人罪)的少年法庭,可以为儿童或少年发出特别保护令。如果受害人或证人是未成年人,为了避免他们在庭审中产生恐惧,留下心理阴影,裁判法官会决定采用CCTV(即“实时影像系统”)交叉询问或作证。唐官特地带我们参观了这个特殊房间,外间是游戏室,有毛茸茸的玩具熊,营造宽松的环境;里间是一台带有摄像头的电脑,直接和法庭连线,未成年人面对屏幕接受询问或作证,不必直接面对被告人,不会有任何心理负担。
旁听的庭审是一起涉及信用证的纠纷,被告的大状似乎对法条并不熟悉,法官不得不多次询问和解释;由于被告对事实都供认不讳且认罪,因此庭审进行得很快,大约十多分钟就已经结束,法官很快就确定了被告缴付罚款的数额和期限。这是裁判法院最大的一个法庭,就如同一个流水作业的生产线,一刻也不停息,一个案件完结,被告和律师退席后,很快就开始下一个案件。法官右侧的玻璃幕墙内是被羁押的嫌疑人或者等待保释的被告人,惩教署的工作人员已经等候多时;左侧的旁听席比较特殊,既有特殊语言的翻译,也可供媒体现场记录。这个案子可能涉及一位南亚裔人士,旁听席上一位蒙着头巾的女士,一直在焦急地等待,有点坐立不安。祝她好运吧,公正的司法制度,就是最大的福音和恩赐。
告别唐官,我们赶紧向位于湾仔的区域法院进发。香港回归前,共有3所地方法院,分别为港岛地方法院(即湾仔现址,旧称维多利亚地方法院)、荃湾地方法院和沙田地方法院。香港回归后,湾仔区域法院成为香港唯一的区域法院,作为次于高等法院的原讼法院,具有有限的刑事及民事司法管辖权。香港专门处理婚姻诉讼(离婚、赡养等)和领养申请的法庭,也设置在区域法院内,称为“家事法庭”,由擅长家事法的法官负责审理。
在民事方面,由区域法院处理的涉及合约或侵权等案件的标的必须多于5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少于5万元的由小额审裁处审理),否则由高等法院原诉庭审理。
在刑事方面,区域法院法官处理的都是裁判法院移交的案件,其判刑权限是7年以内的监禁;对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比如强奸、谋杀等,不会由区域法院审理,一般直接移交高等法院。有意思的是,在香港,决定刑事案件一审审级的,不是法院,更不是当事人,而是检控官即律政司。如果检控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7年以下的监禁,可以决定由区域法院一审。长久以来,这一酌定特权一直受到批评,因为一审如果在高等法院审理,事实问题将由陪审团而非法官来认定;检控方行使这一酌情权,可能会剥夺犯罪嫌疑人选择陪审团的权利。这一酌情权已经受到了司法复核的挑战,是否违反人权法案和基本法,将由终审法院最后定夺。
代表区域法院接待我们的是首席法官李翰良。我们在另外一个法庭,刚刚旁听了李翰良法官主审的“警员放蛇侦破卖淫集团”的案件,大家意犹未尽,就“诱惑侦查”的证据效力、有无“错案追究”制度等问题和李官进行了交流。李官还详细向我们介绍了“阳光下的司法”的理念,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也有精辟见解。
李官被香港媒体称为“铁面判官”,足见其在司法界的专业水平、道德操守和社会威望。李官在担任裁判法院总裁判官时,曾审理香港回归后首次非法集会案。面对这个十分敏感棘手的案件,李官要在社会秩序和人权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平息争议。在判词中,李官首先批评控罪本身带有政治性质,质疑是否应交由法庭处理,但既然案件已提交法庭,他必须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众利益,作出公正的判决——鉴于该次游行没有任何人有暴力意图,实际上也没有暴力行为,是一个和平游行,被告只是表达诉求,所以对三人予以轻判,仅罚款500元并守行为3个月。
另一个使李官曝光度很高的案件是香港首例前任法官因刑事罪行被定罪的司法丑闻。有媒体故意大搞噱头,以“法官审法官”为题进行大幅报道。这位犯事的前任高等法院英籍法官名叫李柏俭,1987年离任,现已80多岁,他被指控隐瞒财产状况骗领政府综援金。他担任法官已经是20多年前的事,其所作所为与法官职务也已没有关系,而且他所骗领的综援金总共才10万元,只相当于一名高等法院法官的半月薪金。尽管如此,这桩案件仍被香港媒体形容为“香港司法界有史以来的最大丑闻”。时任裁判法院总裁判官的李官无偏无私,无畏无惧,面对当事人多次恶意逃避审判的行径,决定缺席审判,判决李柏俭罪名成立,监禁11个月(二审减为4个月)。
中午时分,我们赶到高等法院,与首席法官马道立、张举能法官、杨振权法官等会面并共进午餐。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官刚刚访问了山东、河南两省,谈起两省风土人情、趣闻掌故,信手拈来,兴致盎然。我碰巧被安排坐在马官的边上,听他聊起执业经历、编纂书籍、留学生活、香港轶事,很有意思。马官是香港海事法领域的权威,主编了海事法Handbook,听说我们攻读普通法期间读过他的书,很谦虚地让我们多提批评意见。马官的妻子是袁家宁,现在担任上诉法庭的法官,在香港司法界,类似的法官夫妻档还有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包致金与高等法院法官包钟倩薇,这也是少有的天作之合、神仙眷侣了。
香港高等法院由两部分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可聆讯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以及处理来自部分专门法院的上诉案件。上诉法庭是香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的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在香港,许多具有约束力的司法判例,在这里确立;绝大多数的诉讼当事人,在这里决定最终命运。
香港高等法院位于金钟道38号,是一幢15层的灰白色建筑物。在高楼大厦鳞次栉比的香港核心商务区金钟,高等法院从外观上看并不起眼,低矮的门厅,有些斑驳的外墙,周围任何一幢建筑物都比它“洋气”许多。不过,一条通向它的道路的名字——法院道,似乎已在不经意间透露了这幢建筑物的不凡身份。这些天,龚如心遗产案正在高等法院开庭审理,因而大楼门口的两侧布满了“长枪大炮”,等候那位自称小甜甜“亲密爱人”的“风水大师”陈振聪先生,以及庭审中点点滴滴的隐私秘闻。这一幕让我深感,在这座并不十分起眼的建筑里面,多少唇枪舌剑,多少利益权衡,多少恩怨情仇,正在倾情上演——正义,得付出多大代价才能得以彰显!
访问最后一站是香港司法系统的“金字塔端”——终审法院。
香港终审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上诉法院,聆讯来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对香港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有最终审判权。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之前,香港的司法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香港回归后,才有了自己的终审法院。
香港终审法院原址,香港终审法院摄影
香港终审法院当时位于香港岛中环炮台里的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红色外墙,古朴典雅。首席法官李国能在大审判庭接见了我们。对于回归后香港普通法系的发展路径以及与内地的合作交流,李官有精辟见解。一方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保留了原司法体系和普通法制度,终审法院还有十多位来自其他普通法地区的资深法官担任非常任法官,彰显国际社会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同时也提高了香港在普通法世界的地位。比如郑经翰、林旭华诉谢伟俊(Albert Cheng and Another v. Tse Wai Chun Paul)一案成为普通法系媒体诽谤案的Leading Case。另一方面,香港与内地加强了法律方面的交流协作,除了司法文书送达、判决和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外,还积极借鉴内地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有益经验。李官最为推崇的是内地调解制度,并称赞其为“东方文化的精髓”,即将生效实施的香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Civil Justice Reform)就多有参考内地的经验。
接见结束后,李国能首席法官在终审法院专门举行了茶叙会,并请来了四级法院的法官和我们进一步交流。短短一天的拜访,让我们走遍了香港的司法机构,也让我深感,香港的繁荣稳定,有赖其完善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权威公正的司法机构。
(本文发表于《法制日报》2010年7月7日“香江札记”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