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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博弈:
香港最低工资立法

立法中的利益博弈是民主社会常态。既得利益集团虽然强势,但毕竟也要向汹涌的民意作出必要的妥协,否则只能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最终损失会更大;弱势群体虽然话语权有限,但有各类工会组织替其发声,有理性的媒体充分报道,最终也可以充分表达诉求。

最低工资是一项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显示,全球九成以上的国家已立法保障最低工资。这些国家不论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普遍认可,只有劳资之间达到利益均衡,社会才可能和谐、可持续地发展。但是,法治化程度位居世界前列的香港特区,长期以来却一直没有最低工资立法。这不仅是在劳工权益保护领域的一大遗憾,也被不少学者批评为香港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之一。但经过一场艰难的利益博弈,香港终于迎来了这个历史性的时刻——2010年7月17日上午6点半,经过连续3天41个小时的马拉松式辩论,《最低工资条例》以45票赞成、1票反对,在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

大家或许会问,既然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好处显而易见,为什么香港一直没有最低工资立法呢?

自由市场经济的不干涉传统

其实,早在香港回归前,社会就已经有制订最低工资的要求和讨论,但港英政府为了维护大财团的利益,一直都回避最低工资立法。甚至在六七十年代曾一度将低工资作为吸引海外投资的砝码。香港回归后,有关最低工资立法的争论也延续了十多年。但是,香港进行最低工资立法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因为基本法第39条第1款已有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规定;第147条也有香港特区自行制定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那么障碍在哪里呢?

一百多年来,香港始终坚守自由市场经济传统,政府严格恪守“守夜人”角色,对于干涉市场运行和自由定价极其慎重,除非迫不得已。即使是遭遇亚洲金融危机、世界金融风暴,政府介入市场的程度和方式,都是可圈可点的。正因如此,香港被评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成为外资最青睐的投资地,造就了香港的繁荣。同样,香港对工资水平也一直采取不干预政策,认为应当由市场决定。在自由市场经济的鼓吹者眼中,最低工资制度是最典型的“好心办坏事”,因为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后,企业极可能为了应对成本上涨而裁减员工,或改聘年轻力壮者代替年长员工,使得本应保护的弱势群体反受其害。

因此,香港最低工资立法千呼万唤就是出不来,除了因为受到强势利益集团的不断阻击,奉行自由市场经济,实施不干涉经济政策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香港街市,崔彧摄影

“工资保障运动”的失败

近年来,由于最低工资立法缺位,不少从事清洁、保安等工作的普通市民,勤勉尽责、披星戴月,却只能拿少得可怜的薪水,入不敷出,生活拮据;能否加薪完全凭借老板心情,而不是依据经济状况、市场形势进行调整。不少工薪阶层甚至白领阶层,只能通过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来主张权益;还有一些底层劳工,索性就不再从事体力劳动,而是去争取最低社会保障——“综援”,因为“综援”往往比工资还高。没有最低工资立法的保障,一方面导致不少香港人超时工作、收入不高,对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分化产生不满情绪;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不少底层劳工用脚投票,“打工不如领综援”,成为用全社会福利供养的“懒汉”,削弱了香港的整体竞争力。

香港回归以来,无论劳工界还是普通市民,就一直在呼吁最低工资立法。但特区政府则囿于“不干涉”的自由经济传统,一直没有下定决心推动最低工资立法,担心一旦将最低工资法定化,会削弱香港的经济自由度,影响国际声誉和对外资吸引力。到了2006年,特区政府为了缓解劳工阶层和广大市民对分配不公的不满情绪,推出了“工资保障运动”,呼吁雇主主动给予清洁及保安从业员加薪至行业的平均数,希望调和工商界和劳工阶层的对立,避免直接规定最低工资水平,违背香港“不干涉”的自由经济传统。但是,2006到2008两年间,香港经济走出SARS 低谷,进入旺盛时期,但参加“工资保障运动”的企业只有一千多家。这个寄希望于工商界社会良心和道德操守的“工资保障运动”,正如不少媒体所预料的那样,是“与虎谋皮”,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这充分证明,自由市场经济固然可以在经济领域发挥调节功能,促进资源流动,提高运行效率,但却无法发挥社会功能,调和不同阶层利益。发展经济的目的是实现全社会进步,如果从经济发展中获益的只是少部分人,大多数人却无法分享发展成果,这样的发展又有什么意义呢?经此一役,特区政府也清醒地认识到,收入分配涉及不同阶层利益分配,以劝服方式为劳工争取加薪并不可行,因为既得利益阶层绝不会主动、自愿地放弃自己的利益。既然雇主的良心靠不住,也等不及,摆在政府面前的选择只剩下一个:推动最低工资立法。

激烈的利益博弈

2008年10月,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承诺,将在2009年7月立法会休会前启动最低工资立法。2009年6月26日,《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正式刊登在政府宪报上,预示着最低工资立法进入法定程序。9月28日,香港立法会开始审议《最低工资条例草案》。

从2009年9月28日开始,一直到立法会在2010年7月17日三读通过《最低工资条例》,在这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香港社会就最低工资立法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利益博弈。

工商界坚持认为,实行最低工资会增加企业雇工成本,导致低层次职位减少,并不利于劳工阶层,同时也损害了自由市场经济,不利于经济发展。劳工界则予以反驳,实行最低工资可能导致失业、撤资,根本纯属臆测,缺乏实证根据。经济自由度与法定最低工资也并无必然关系,并非互不兼容。新西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爱尔兰和英国都有法定最低工资,但同时在国际知名的自由经济排行榜上名列前茅,就是活生生的例证。

特区政府在劳资双方的激烈博弈中,对双方合理诉求都予以了充分考虑,基本上扮演了不偏不倚的“调和者”的角色。代表特区政府主导最低工资立法的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还亲自撰写文章《最低工资的平衡之道》并在《明报》上发表,集中阐述政府的立法主张:“我们的目标是制订一个恰到好处的法定最低工资,以时薪计算,作为工资的下限,防止工资过低,并确保不会过度影响劳工市场的灵活性、经济增长和竞争力,以及导致基层工作流失。”不少媒体发出理性呼吁:劳资双方必须拿出政治智慧,互惠互让,各自作出必要让步,甚至适当牺牲,才能找到双方都认可的平衡点。

立法中的利益博弈是民主社会常态。既得利益集团虽然强势,但也要向汹涌的民意作出必要妥协,否则可能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最终损失会更大;弱势群体话语权虽然有限,但有各类工会组织替其发声,有理性媒体充分报道,最终也可以充分表达诉求。尤其是政府应当尽量扮演一个中立角色,调和双方利益,促成必要妥协,最终才能形成一部充分体现各方面利益诉求、虽不尽如人意但受到普遍接受的法律草案。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尚需努力

《最低工资条例》是香港历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一页,是保障劳工权益的重要里程碑,其最终通过固然值得庆贺,但是香港社会还是应当保持必要清醒,因为最低工资立法并不代表劳资矛盾就此终结,更不是解决贫富悬殊、分配不公的灵丹妙药。

第一,必须严防最低工资立法的负面效应。最低工资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保障劳工的薪金,维护劳工尊严;另一方面,最低工资不可避免会令企业经营成本上升,部分缺乏竞争力的劳工可能被挤出劳工市场。这些负面因素同样需要正视。域外经验也表明,最低工资往往会变成雇主愿意支付的最高工资,不愿持续增加工人收入;若最低工资水平定得较高,雇主为节省成本,还将减少雇员数目,推高失业率。因此,《最低工资条例》的实施效果,还需要不断进行风险警示和科学评估。

第二,世上没有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如果指望最低工资立法一劳永逸地解决贫富悬殊、分配不公的问题,很可能是一厢情愿。因此,除了最低工资,政府还应逐步完善廉租公屋、免费医疗、教育资助以及长者津贴、低收入综援等辅助措施,同时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以“组合拳”的方式来照顾低薪劳工的家庭生活需要。

第三,最低工资立法通过后,下一步就是制定首个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立法者来说,这虽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但却是最低工资立法的核心问题,标准制定是否恰当,关系到劳工福利,关系到香港经济的长远发展。依据新法例成立的最低工资委员会将向行政长官提交最低工资水平的建议。社会各方面的要求,由时薪二十几元至三十多元不等,雇主组织希望低一点,劳工组织希望高一些。这很可能引发更加激烈的争议,更大的挑战或许还在后头。

(本文发表于《晶报》2008年10月11日“法眼旁观”专栏,发表时题为《香港最低工资立法的启示》) LyrRnaajE6rjk+nlMrEmeq4PxeNLK0cbgEMXi5C4e3HhGiKc3Gx6w749/q8OwS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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