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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数字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难题。数字技术为公众提供了精确复制作品的工具;网络技术则加强了使用者之间的联系,使作品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两者的结合使作品的公共产品属性进一步增强,传统的依靠控制作品有形载体来控制作品传播和使用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无法为著作权人提供周全的保护。

在此情况下,很多学者提出了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改革建议。从技术角度而言,既然数字网络技术可以被公众用来复制和传播作品,则著作权人也可以利用这种技术来保护其作品。于是,著作权人开发出各种技术保护措施,包括加密技术、口令技术、防复制技术、数字水印技术、DRM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等,作为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措施,切断未经许可使用、复制和传播作品的途径”

技术保护措施作为强化作品控制的技术手段,与传统物理环境中保护财产的围墙、栅栏、铁门等物理措施并没有本质区别,其主要功能都是妨碍、阻止或限制他人从事可能侵犯其财产权的活动。这不是基于法律的调控,相反,这是技术上的物理规制。美国学者提姆·吴(Tim Wu)就认为,技术保护措施这种代码“可以表现为限制人的行为,这是代码规制的情形” 。莱斯格教授也指出,代码就是法律,“在网络空间中,代码能够取代法律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武器,而且,它的作用越来越大”

技术保护措施作为调整公众行为的手段,有其积极意义。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著作权保护,减少了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行为。正所谓技术的问题用技术解决,国际唱片公司联盟(IFPI)就认为,以技术保护措施为基础的数字权利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内容保护。 欧盟委员会也指出,基于各方的一致意见而建立起来一个全球性的、可兼容的数字权利管理基础设施似乎是现存的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保证,也是有效提供和获得受保护的内容的前提。 另一方面,技术保护措施增强了著作权人控制其作品的能力。著作权人可以携技术优势,通过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公众对其作品的接触或使用,扩张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导致公众无法正常地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有学者就不无忧虑地指出:“这种新的权利将会成为社会的法律基础,信息只有通过‘每看必付’(pay-per-use)才能获得。”

由于对技术保护措施及其相关立法存在争议,本章拟对之进行研究,给予其准确的定位,明确其正当性的基础,探讨其运作实效与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法律完善的思路。据此,本章第一节将简述技术保护措施的产生与发展、技术保护措施规则的建立;第二节将探讨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性质;第三节将梳理和比较典型国家的技术保护措施立法;第四节将明确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规则建立的理论依据;第五节拟分析技术保护措施的运作实效;第六节对以技术保护措施为基础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进行恰当评价与定位,提出法律完善的思路,同时检讨中国著作权法技术保护措施相关条款,提出相应的修法建议。 QXgzJcOgFOddrGnx03Zc+OLprOo5G7jYkxgoef3SVSZlJ3hiXGgBC8WYO/sNBZ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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