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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僵尸企业的识别方法简述

2015年底至今,中央连续发出征讨僵尸企业的檄文,要求“让僵尸企业入土为安”。僵尸企业已经挡住了中国经济转型之路,必须尽快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然而,要解决中国的僵尸企业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一个关键事实,即中国到底有多少僵尸企业。

早期对僵尸企业的研究比较粗糙。这些研究并没有从识别僵尸企业出发,直接测度僵尸企业的数量,而是从一些反常现象去推断僵尸企业的存在。例如,Sekine,Kobayashi和Saita(2003)的研究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的日本,银行贷款更多地流向了那些资产负债率已经很高的公司,特别是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公司。Peek和Rosengren(2005)对同一时期的日本公司进行了研究,也发现了类似的现象:1993—1999年,经营效益越差的日本企业,拿到的银行贷款反而越多。

Caballero,Hoshi和Kashyap(2008)最早给出了直接识别僵尸企业的方法,学术界称为 “CHK方法”。这种方法主要分为两步。第一步,计算出最低利息,这个利息是所有企业根据在现有条件下可能享受到的最优利率而支付的最低利息。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R 的含义是,在最优惠的条件下,一个企业需要支付的最低利息。企业融资,可以借短期贷款,可以借长期贷款,也可以发行债券。r s 和r L 分别表示一定时期内最优惠的短期利率和长期利率,这个优惠利率就是银行给那些信誉最高的企业的贷款利率,r b 是企业发行债券要支付的利率,可以用近五年来可观测到的同类企业发债的最低利率来表示。B s ,B L 和Bond分别表示短期贷款规模、长期贷款规模和企业发行的债券规模。最好的企业能够享受最优惠的利率水平,因此支付的利息也是最低的。

第二步,将最低利息与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进行对比,那些实际支付利息比最低利息还低的企业就有可能是僵尸企业。Caballe-ro,Hoshi和Kashyap(2008)的研究发现,1991年日本房地产泡沫破裂之后,僵尸企业的占比快速上升,1996年最高时占比接近35%。不仅如此,这些僵尸企业在生产率方面显著低于其他企业,而且僵尸企业占比越高的行业,生产率就越低,产能过剩也越严重。

虽然CHK方法给出了识别僵尸企业的直接标准,Hoshi(2006) 指出,CHK方法至少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有些特别优秀的企业享受的贷款利率可能更低,因此可能会把正常企业识别成僵尸企业。其二,银行补贴僵尸企业的方法不仅限于提供更低的利率,放宽审查、借旧还新等方式都可以帮助僵尸企业活下去。如此一来,僵尸企业就可能被当成正常企业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后来的学者对CHK方法进行了修正。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Tanaka(2006)以及Fukuda和Nakamura(2011)的研究。Tanaka(2006)首先应用CHK方法识别出僵尸企业,然后将满足如下三个标准中的任意一条的公司剔除。这三个标准分别是:当年分红高于上一年,公司债券的发行期限高于11年,以及总资本占总资产的比重超过40%。Tanaka(2006)的修正在部分程度上弥补了CHK方法的不足,但是引入上述标准的逻辑比较薄弱,公司债券的发行期限数据也比较难以获得,因此没能得到广泛应用。

相对于Tanaka(2006)的研究,Fukuda和Nakamura(2011)的修正思路更为明确,可操作性也更强。Fukuda和Nakamura(2011)通过引入 “盈利标准”和 “持续信贷标准”来修正上述问题。

“盈利标准”用来修正第一个问题,具体表述为:  “满足CHK标准的僵尸企业在缴纳利息和税收之前的营业收益,如果高于计算出的最低利息水平,则被视为正常企业并踢出样本”。一般来说,任何一个优质的企业在缴纳利息和税收之前的营业收益应该高于计算出的最低利息水平。如果连这一点都达不到,那么这个企业在实质上就是亏损的,只不过是银行给了它更低的贷款利息而已。

“持续信贷标准”用来修正第二个问题,表述为:“公司如满足三个条件——上一年的债务与总资产的比重超过50%,今年的外部贷款有所增加,以及今年的息税前收益少于计算出的最低利息——则被视为僵尸企业加入样本”。这个方法的逻辑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如果上一年债务与总资产的比重超过50%,那就说明这个企业的债务水平已经相当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能够保持盈利,也就是净利润为正,那么继续增加外部贷款也算说得过去。反过来说,一个本来负债水平就较高的企业,在亏损的情况下反而还在不断增加贷款,显然这个企业很不正常。因此,该企业就极有可能是僵尸企业。Fukuda和Nakamura(2011)的研究表明,经过修正的CHK方法测出来的僵尸企业占比与不良贷款率走势高度吻合,表明修正后的CHK标准准确性更高。

但是,经过Fukuda和Nakamura(2011)修正后的CHK方法也有一定缺陷,主要表现为没有考虑时间因素。如果一家正常企业只是经历了暂时性的困难,它也有可能被识别成僵尸企业;相反,如果某个僵尸企业借助政府补助等其他非常规手段取得了良好表现,就有可能成为漏网之鱼。为了解决上述问题,Imai(2014)对Fukuda和Nakamura(2011)给出的盈利标准进行修正。Imai(2014)用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息税前净利润,减去同一时期内的平均最优利息水平,作为改进后的盈利标准。当年份期限为一年时,该标准就成为最初的盈利标准。Imai(2014)分别取1~9年作为样本时期,测度日本僵尸企业的数量。研究发现,当时期为3年及3年以上时,测度出来的僵尸企业数量基本保持稳定。

除此之外,国内还存在另外两种识别僵尸企业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由国务院提出的,即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满足这些条件的企业就可以被认为是僵尸企业,国务院要求对这些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相比于此前的表述,此次国务院给出的识别方法已经相当明确,可操作性也更强,但同时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例如,如果以 “持续亏损三年”为标准,那么上市公司中不可能存在僵尸企业,因为持续亏损三年的上市公司必须退市。但事实上,某些处于产能过剩行业的上市公司很有可能是僵尸企业。此外,能耗、环保等标准都有很强的弹性,可操作性远不如财务指标,而且贸然制定相关标准,还有可能出现 “管制俘获”现象。

第二种方法由武汉科技大学董登新提出,此处称为 “实际利润法”,具体表述是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每股收益连续三年为负数的企业”。应该说,这种方法是对第一种标准的改进。政府补贴、税费返还等费用都会计入企业的非经常损益,也就是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之外,具有偶然性的收入。显然,这种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但是,第二种标准没有考虑到银行在僵尸企业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银行才是造成僵尸企业问题的根源,也是僵尸企业最核心的盟友。 yRWDnOCEyhjW3wtO0xYE3RjAi86ztvdz4lQRkldjNlpqzXlRPdU2NRTr6xL2j2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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