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根据实际需要标明紧急程度,于拟发文时间前2个工作日送办公厅(室)审核;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主办部门全程跟踪办理。
向下级布置工作或下达任务的紧急公文,应当在文中明确合理的时限要求。
(1)同上级机关公文相衔接,做到令行禁止。一方面,不能违背上级机关公文精神,起草的公文要和上级公文精神一致;另一方面,必须贯彻执行到位,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真正把上级机关公文要求落到实处,力戒照抄照转。
(2)同本机关公文相衔接,保证工作连续性和严肃性。当新制发的公文对现行公文的有关规定作出某些改变时,应对此有所交代或以其他方式说明。
(3)与同级机关公文相衔接,不能相互矛盾冲突。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紧密联系、相互影响,需要互相支持配合。从公文起草时就注意衔接,既可避免部门之间公文“打架”让执行者无所适从,又可保证所制定公文得到有效贯彻施行。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于公文文风方面的要求是: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内容简洁,就是要“短、实、新”,力求简短精练、务实管用、角度新颖。
主题突出,就是要主旨明确,中心观点和分观点开门见山,直述不曲,一目了然,集中醒目。
观点鲜明,就是基本观点、主张和政策措施要表达得清楚明白,做到观点统一,层次清楚,协调一致。
结构严谨,就是围绕主题表达的需要,合理地安排和展开材料,公文层次、段落的划分和安排前后呼应、逻辑严密、自然连贯、完整匀称,使公文结构更紧凑、内容更周密、主题更深化。
表述准确,就是观点和论述要符合实际情况和机关意图,无虚假错漏,不产生歧义,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正确。
文字精练,就是公文的语言要简明扼要、准确贴切、严密规范,服从行文目的和主题需要,该详则详,该略则略。
“详略得当”就是对公文题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使公文有轻有重,有主有次,疏密有致,重点突出,节约篇幅。
“详”与“略”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重点的部分要详写,非重点的部分可略写。二是受众不太熟悉的东西要详写,熟悉的东西可略写。三是新任务、新要求要详写,强调过多次的工作可略写。四是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与本地本部门工作关联度强的东西要详写,关联度不强的东西可略写。五是实质性的东西要详写,过程性的东西可略写。尤其在回顾总结工作和引用典型事例时要注意这一点。六是关键性的段落要详写,一般性的段落可略写。所谓关键性的段落,即文章的主要层次,与主题关系密切的段落,要浓墨重彩,把话说足。而一般性的段落,如“帽子段”、过渡段和文章结束之前的附加段,则要惜墨如金,尽可能简略些。
(1)吃透“上情”。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理解领会,把精神吃透。判断吃透的标准是要做到能把制发这份文件的意义和作用说清楚,能把主要精神说清楚,包括关键性的观点、提法和要求等,要能够记下来。
(2)摸清“下情”。把本地本部门的有关材料找来看一看,或者到有关部门和基层去走一走,了解某方面的实际情况如何,再对照上级文件,哪些方面做得好,哪些方面做得不好,要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如果上级文件所部署的是一项新的工作,则要把执行该文件的客观条件、工作基础摸清楚,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测。
(3)有机结合。在吃透“上情”,摸清“下情”的基础上,“上挂下联,虚实相生”。“上挂”就是遵循上级文件精神,“下联”就是结合本地实际;“虚实相生”就是把上级精神和实际情况糅合在一起,变成自己的话来说,使文件既贯穿着上级精神,又与实际情况相吻合。
(1)带政治色彩的词汇用得较多,如思想、认识、精神、品质、政策、观点、方针、导向、世界观、方法论等,此外还有一些专用词汇,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四个全面、四个意识、四个自信等。
(2)带肯定性、祈使性的词汇用得较多,如必须、要、务必、一定、应当、不能、不得、不允许、杜绝、禁止等。
(3)动宾式专用词汇用得较多,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改进作风、转变观念等。
(4)介词结构用得较多,如为了、关于、除了、根据、遵照、自从、对于、通过等。
(5)某些约定俗成的文言词句用得较多,如之、其、为此、鉴于、总之、尤其、然而等。
(6)带行政色彩的动词用得较多,如指出、强调、认为、要求、提倡、推动、形成、分析、领会、理解等。
(7)带转折性的词汇用得较多,如但是、然而、不过等。
(8)关联词用得较多,如和、同、与、以及、并且、而且、何况等。
(1)避免滥用与领导同志有关的专用词汇。如×××领导的“重要指示”“重要讲话”,对中央领导可以用,对其他级别的领导则不能用,地方领导到基层检查工作不能用“视察”一词,而只能用“考察工作”“指导工作”或“调查研究”等,中央领导下基层才可用“视察”。
(2)避免滥用副词。一些文稿为了加重语气、强调某项工作的重要,在动词前面加上一大堆副词,如“进一步坚决落实”,不宜将二者重叠起来使用。
(3)避免滥用“必须”“要”等指令词。
(4)避免过多重复用词。短距离内尽量不要重复,尤其在一句话中要力戒重复。
(5)避免乱用助词。注意“的”“地”“得”的区别,“的”字用于定语,“地”字用于状语,“得”字用于补语。
(6)避免乱用简称。简称必须是符合规范,大家都已接受、一说就明白的。
(7)避免用词不当。如“增进(认识)”应为“提高”或“深化”等。
俗话说:“文章不厌千回改”,好公文是改出来的。要做好公文修改工作,必须克服以下消极心态:
(1)不负责任。起草公文时只求写完,不求写好,敷衍潦草,应付交差。
(2)急于求成。公文刚形成初稿还不成熟,就急于脱手,仓促上交。
(3)故步自封。总对自己起草的公文盲目自信,既不总结经验教训,也不换位思考,自言自语自说自话。
(4)讳疾忌医。缺乏开放思维和谦虚态度,不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不借鉴他人的长处,不接受别人合理意见建议,不敢创新突破,明明知道文稿有“硬伤”也不改。
公文审核是指起草人拟制的公文文稿在送机关负责人签发之前所进行的层层把关、修改的程序。它是公文起草工作的延伸,是公文拟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1)从文字上看,字词准确精练、语法严谨规范;
(2)从内容上看,观点客观鲜明、材料充分有力;
(3)从形式上看,文种选用正确、格式符合规范;
(4)从程序上看,严格遵照流程、沟通协调到位。
(1)依据原则,就是指公文文稿审核工作中提出的意见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2)质量原则,就是指公文文稿审核的全部工作都以保证公文质量、提升公文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效率原则,就是指公文文稿审核工作中要优化流程、科学组织、加快节奏、缩短时间,保证公文的时效性。
(4)精简原则,就是指既要精简公文制发的数量,又要精简每一篇公文的篇幅,实现少发文、发短文。
(1)行文关。即要不要行文,应当向谁行文,以什么形式和什么名义行文,已审核公文是否送签,行文的方向、级别和方式是否妥当。
在实际操作中,把好行文关应着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实施办法中关于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的要求,切实做到:
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
现行文件相关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上级或其他单位已经公开发布的文件,本单位落实中没有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的,不再发文;
机关负责人的讲话,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
非涉密、非敏感事项适宜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或内网邮件、可控FTP等便捷方式发布的,不发正式公文;
无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
此外,要控制文件制发份数。文件印制份数应根据文件内容确定,除少量普发文件固定份数外,其他文件应根据实际情况从简确定,无关单位尽量少发或不发。
(2)政策法规关。即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是否相一致,政策规定是否明确和切实可行。
一切公文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如税务机关公文在涉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时,在提法上、内容上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的规定执行。
审核公文内容与现行政策有无矛盾。公文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正式公文内容在对现行政策作出调整和新规定的同时,应与原规定相衔接,即对原规定如何处理应有明确交代,或废止或撤销等。
政策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切实可行,具体操作是否存在问题等。凡是涉及征纳双方的税务规章和规范性公文,在送办公厅(室)审核前应先送本机关法规部门,从税法的统一性、规范性、立法技术、税收政策的协调和衔接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3)内容文字关。公文内容必须真实有据,情况可靠,数字准确无误,观点正确,提法妥当,措施要求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切忌似是而非。公文文稿要结构层次条理清晰,庄重严谨,简洁明了,语言准确精练,遣词用字讲究,符合文法,合乎逻辑,标点符号使用正确。
(4)体例格式关。审核是否符合《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行文规则,如文稿在文种使用、行文关系、标题、文号、主送机关、抄送机关等方面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各个组成部分有无遗漏缺失,标识是否规范等。
(5)程序关。审核文稿是否按制发公文的规定程序办理。该审稿的要审稿,该会签的要会签,应当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要经过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等。特别要审核公文是否应当会签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拟制的公文,如果涉及本机关内其他部门职权范围或者涉及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商得其他部门或单位同意或征求意见。
(6)定密关。审核文稿是否为保密公文。属于保密公文的,应按照密级划分,在公文格式规定位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审核文稿的紧急程度,标注是否正确。
在机关公文审核过程中,由于所处岗位不同,审核的内容各有侧重。
(1)政策关。审核行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观点是否正确,与已经发布、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是否保持了一致性、连续性或无矛盾性;政策规定是否有的放矢,有无可操作性等。
(2)内容关。审核文稿是否符合发文意图,内容是否真实有据,语言是否符合公文要求,结构是否严谨,标点符号是否正确,数字、计量单位是否准确无误等。
(3)体式关。审核文种使用是否正确、标题是否准确鲜明、发文范围是否适当,发文字号、信息公开和解读选项等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完备。
(1)政策关。审查文稿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机关决策意图,拟定的政策规定纵向比较是否保持连续性,横向比较是否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如属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建议,是否经有关部门研究,按照职责权限,应该由哪一级批准,是否需要废止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等。
(2)内容关。重点审核文稿的政策规定及论断、结论是否符合实际,提出的措施、要求、计划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严密性。
(3)会签关。确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单位会签,是否需要与法规部门协商。
(4)定密关。审核文稿是否为保密公文,紧急程度如何,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注是否正确。
(1)行文关。确定是否需要行文,以什么名义、何种形式、向谁行文。对确定不以局机关或办公厅(室)名义行文的文稿,只提出处理意见,不作修改加工,按程序经办公厅(室)或局领导同意后,退拟稿部门自行处理。
(2)程序关。审核起草部门各环节是否已按规定审核文稿;是否需要会签有关单位或部门,会签单位是否取得一致意见,不同意见是否如实反映;税务规章和规范性公文是否需局务会议审议等。
(3)体式关。审核拟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程序,是否符合文种使用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规定。采用哪种发文字号,公文的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密级、紧急程度、信息公开和解读选项等是否符合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的各个组成部分有无遗漏、标注是否规范等。
对上行文的审核要注意:是否越级行文。是否向上级机关负责人个人行文。请示事项是否与情况报告分开,情况报告中是否夹杂请示事项。请示的事项是否涉及其他单位的职责,是否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未能达成一致的,是否将有关单位的意见及理据等作为附件。请示文是否一文一事,请示是否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4)政策关。审核文稿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政策、规定是否与已发布的文件矛盾或者重复,新出台的政策和措施是否具有操作性,与过去发的文件不一致的表述是否需要解释和说明等。
(5)内容关。审核文稿是否准确体现了领导决策意图,观点是否正确、符合实际,中心思想是否集中、突出,材料选用是否真实、准确、充实,详略是否得当,结构布局是否完整、合理,层次条理是否清楚,段落安排是否合乎逻辑,联系过渡是否连贯自然,有关内容是否符合拟制公文的有关规定。
(6)文字关。审核文稿遣词造句是否符合语法、准确凝练,有无不通、不准、不明之处;标点符号、数字计量、人名地名、专用术语是否正确、规范;文稿的措辞、语气、基调是否适当。
(7)定密关。审核文稿是否需要标注密级,定密等级是否准确,保密期限是否适当。紧急公文是否标注了紧急程度及标注是否正确。
(1)确定是否需要行文,公文文种选用是否妥当。
(2)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否做到内容准确,观点明确,有的放矢,直述不曲,有无观点错误、界限不清、宽严失度、难以执行之处。
(3)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要求。
(4)公文是否需要定密,密级标注是否正确;紧急程度如何,标注是否正确,是否给受文机关留出了研究、决策或贯彻落实的时间。
(5)对办公厅(室)文秘人员审核文稿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进行审核。
对已确认可以以局机关或办公厅(室)名义行文的文稿,要针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修改。文稿基础较差、需作较大改动的,退回主办部门修改;基础较好、无需作大改动的,由办公厅(室)文秘部门修改。
办公厅(室)文秘部门修改公文文稿应遵循以下原则:
(1)文字和技术性修改由办公厅(室)文秘人员负责。
(2)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应征求主办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如意见不一致,应通过协调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修改;实质性内容改动较大的,应请主办部门负责人审阅修改稿并签署意见,必要时请有关会签部门负责人审阅并签署意见。
(1)主题修正。拟稿人有时事先对主题思想把握不准,修改时应首先对主题进行修正。问题严重的,退回主办部门重新办理。
(2)观点订正。订正观点是准确体现主题的关键之一,对错误的或片面的观点必须予以订正。衡量观点正确与否的依据,是看它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同时还要考虑是否符合上级指示精神以及领导意图。
(3)材料增删。材料的增删应本着观点统领材料、观点和材料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进行审查。删除堆砌臃肿、情况不实,或泛泛空论的文字,增添准确、典型、能表现主题的材料。
(4)结构调整。调整结构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文章的逻辑性。调整结构时,应对文稿的层次、段落、开头、结尾和各部分的详略、衔接等,作出全面分析,经调整力求层次清楚,段落合理,详略得体,照应俱全。
(5)论证强化。使论证严密有力,体现论据和论点之间的必然联系,材料能够充分说明观点,从论据中推导出合乎逻辑的论点。
(6)字句锤炼。主要是斟酌不准确的字句,冗杂的改简明,生涩的改通顺,选用恰当的字、词和修辞方法。
(7)数据校正。对涉及影响公文政策和内容的主要数据,应当按其逻辑关系进行认真对照,发现错误或有疑问的,应与主办人员沟通、确认或更正。
通常有两种情况: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1)准确界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判断是否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从四个方面把握:一是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不包括财税字文件);二是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三是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四是对税务机关和相对人具有约束力,是税收执法的依据。同时具备上述四方面特点的,应为税收规范性文件。
(2)严格遵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规则。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政策法规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3)区别情况正确选择文种。凡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且需要普遍执行的,应当以公告形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在内部发文中规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内部管理事项与对相对人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应当分别行文。确实难以分别行文的,只要该文件的内容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且需普遍适用,就应当使用公告形式。
针对特定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请示,应当使用税收个案批复的形式。原则上,如果税收个案批复确定的原则或者标准具有普遍性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但是,如果存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条件尚未成熟等原因,也可以选择税收个案批复的方式。
不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事项,应当使用通知或者其他文件形式。
对是否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不易判定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征求政策法规部门和办公厅(室)的意见,结合文件内容综合认定。
(4)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认真遵守《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落实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备案审查等制度,维护税收法制统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稿中引用涉密文件和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文件。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应当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得在文件中略去而仅在其政策解读稿中出现。
(5)加强对文件的审核把关。文件主办部门、会签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厅(室)等与制定文件相关的部门,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层层审核把关。政策法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职责,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归口管理。办公厅(室)在核稿过程中,对于以非公告形式制发的文件,应注意审核文件内容是否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且需普遍适用,应加强与主办部门的沟通,必要时可商请政策法规部门协助判定,避免以非公告形式制定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且需普遍适用的文件,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规范。
要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解读,提高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通俗性,并及时关注和回应税收政策执行中的舆情反映。
(1)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解读。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并必须进行解读。解读稿由主办单位按照“三同步”要求办理。与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要在与外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解读稿的起草工作。对于应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予以退回补充解读。仍没有解读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2)其他税收文件根据需要解读。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税收文件根据其是否涉及纳税人、是否需要广泛知晓、是否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等情形,由主办单位确定解读与否。对需要解读的,解读稿由主办单位按照“三同步”要求办理。在文件运转中,政策法规部门和税收宣传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而没有解读的,可提请主办单位补充解读;意见不一致的,提请主管领导审定。
(3)及时关注和回应税收政策执行中的舆情反映。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对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必要时进行连续性解读,通过记者答问、在线访谈、电视专题、问答专栏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
审核政策解读稿的要求:
(1)解读内容完备。税收政策的解读内容应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文件之间的衔接,执行的口径及起止时间,落实的措施要求等。
(2)解读形式规范。解读稿的形式一般为问答式,设问的角度要考虑纳税人的需求和社会各界容易产生的不同理解。解读稿的语言文字要通俗易懂,避免过于专业化和公文化。
(3)解读流程严谨。所有对外发布的税收文件及其解读稿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均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审核,由税收宣传管理部门通知税务网站管理部门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文件及其解读稿只有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后,其他税务网站方可发布。
为提高文件的协调性、可操作性,主办单位应根据起草文件内容的相关性,充分征求相关单位包括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安排反馈时间,提高征求意见质效。其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
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对反映合理或较为集中的意见,应尽可能在制发文件中采纳吸收;对不能吸收的也应及时沟通,争取理解,其中对相对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公文会签,是指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对文稿进行协商、征求意见,并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姓名的程序。有的公文要协商、会签,是因为该公文有关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职权范围,本单位无权直接作出决定,只有商得其他单位同意或征求意见并签字后,该公文才具备相关法律效力。会签的原则是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协同一致。
公文会签分为内部会签和外部会签。
内部会签,是指机关内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应商得其他部门同意或征求意见。会签前,主办部门应明确签署意见,再送其他部门。
外部会签,是指本机关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商得其他单位同意或征求意见。会签前,本机关负责人应先签发。
(1)本机关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内设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会签。
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涉及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的规范性公文,应当会签法规部门。起草公告,相关部门会签后,送办公厅(室)核稿前,应送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主办部门拟作出税收个案批复的,送办公厅(室)核稿前,应将批复文本送相关业务部门、督察内审部门会签后,将全部案卷材料送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调整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要求纳税人端提供数据的公文,应当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定点联系企业涉税具体事项的公文,应当会签大企业管理部门。涉及信息系统调整(软件开发)的公文,必须会签网信办(征管科技部门),并在办文说明中注明是否涉及信息系统调整(软件开发)。涉及调整机构、人员、编制的公文,应当会签人事部门。涉及财务支出事项的公文,应当会签财务部门。涉及税收计划统计、会计核算的,应当会签规划核算部门。涉及局内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的,应会签负责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
(2)凡需会签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与会办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
如有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在办文说明中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会签后报局领导决定。对会签部门既提出具体意见又会签的文件,主办部门在修改后应向会签部门反馈修改情况并达成一致,且将相关情况在办文说明中反映。
(3)对主办部门送来会签的文件,会签部门内部各相关方应进行集体研究讨论,特别要在加强工作统筹,防止前后文件不衔接、工作交叉布置和多头下达、相互不协调等方面,形成内部一致意见,避免因人而异、因处(科)而异、因时而异。
对会签的公文,会办部门如无不同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当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会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主办部门。
(4)主办部门起草文件应在办文说明中对征求意见和文件会签的情况予以详细说明,特别是对没有采纳的不同意见,要充分说明理由和沟通情况,以便于领导决策。
(1)本机关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商得其他单位同意或征求意见。会签前,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发文处理单签发栏内明确签署意见,再送有关单位。需紧急办理的,可派人持会签文直接送该单位。如需会签的单位较多,可将会签文复印后分头送达。
如会签单位返回修改意见,本机关对起草的公文作出相应调整的,应当再次送本机关负责人明确签署意见。
(2)对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和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应当由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本机关主办部门对来文应当按办文程序提出会签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签后,将会签文稿复印1份备查。
对外单位主办的联合行文和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如无不同意见,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修改意见,应当在来文中进行修改,并征得来文单位同意后,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如不同意会签,机关负责人不签署姓名,并由主办部门向来文单位说明理由,将来文退回。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向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办、国办等上级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涉及全局性、重点性工作且主办部门认定属重要文件的,必须由会签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主办部门在转有关部门会签时,应注明“请主要负责人会签”。
会签部门在集体研究讨论后,如无不同意见,由主要负责人在会签栏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主办部门。
对需要紧急会签的重要文件,会签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经办人员应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授权其他负责人会签,并在会签栏中注明“已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主办部门在办理文件会签时,应为会签部门预留时间研究讨论。
局内会签时间原则上为1~2个工作日,具体由主办部门在充分考虑会签部门工作实际和办文需要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时限要求,并与会签部门积极沟通。
加急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会签,特急件应当随到随签。对限办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文件,主办部门原则上不能按特急件送相关部门会签。
对临近办理时限的,主办部门要安排专人跟踪运转,会签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文件按时报出。
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文件会签的审核把关和考评通报,对主办部门应会签没有会签、会签部门对文件有异议而主办部门未经协商一致且未说明情况,以及重要文件不是由主要负责人会签且未注明“已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应退主办部门补会签或补充说明后再予核稿,同时分别对主办部门、会签部门在公文绩效考评中扣分,并纳入月度公文办理情况通报。
会签文涉及会签部门的职权范围,该部门会签同意并对其负责,对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业务具有约束力。因此,会签文要抄送会签部门。
先签后核,是指在审签公文文稿时,主办部门未经办公厅(室)审核文稿,直接报送机关负责人签发,然后再将文稿送办公厅(室)进行审核的程序。
先签后核违反了公文处理的基本程序。这种做法,容易造成政出多门、政策交叉差错、遗漏等问题,既不利于部门之间相互协商,也不利于办公厅(室)行使公文把关职责,还可能因工作程序不当,造成工作混乱甚至贻误工作。因此,不允许先签后核。
公文签发是指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对审核过的文稿进行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的程序。签发是文件定稿形成的最后环节,是机关负责人对公文进行严格把关的一项决策性程序,是公文产生效力的最终确认,也是公文质量的重要保证。
公文签发分为正签、代签、核签、会签。正签是指签发人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签发公文;代签是指根据授权代他人签发公文;核签(又称加签)是指上级机关负责人签发下级机关的重要公文;会签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由各机关的负责人共同签发公文。
各级税务机关签发公文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以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机关负责人签发。其中,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平行文或下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对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由其他负责人审阅后送主要负责人签发。
(2)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命令(令)和人事任免的通知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3)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4)联合行文须经所有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其中,联合制发的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5)电报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6)拟稿人不得签发自己草拟的公文。
(7)以办公厅(室)名义代表本机关制发的公文,由机关负责人或者机关负责人授权的办公厅(室)负责人签发。
(8)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与相关部委办公厅的联合发文,根据来文和对等原则确定签发人。文件由其他部委起草的,一般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办部门以签报形式拟写办文说明,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由主管领导签发。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由主管局领导签发。
(9)未经办公厅(室)审核的文稿,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公文签发是领导对公文进行严格把关的一项决策性程序,必须严格按签发权限进行。超越签发人职责权限签发公文,容易造成决策失当、权责脱节,所以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签发文件。
(1)依权限签发。党政机关负责人只能签发自身权限所及的公文,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公文负责。
(2)负责任签发。签发人要充分认识签发公文所承担的责任,在批注前,应对文稿作全面审核,进行必要的修改、纠正和补充,确认无误后明确具体地签注核准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3)按程序签发。公文须审核完毕后签发,未经发文机关文秘部门审核的文稿,发文机关负责人原则上不予签发。
(4)做好联合会签。联合行文时须做好会签工作,使各部门负责人均履行签发手续,承担相应责任。主办单位如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或相关地方管理权限而未会签,应先送请完成会签再转入后续发文办理程序。会签要注意时效,主办单位应主动做好与会签部门的衔接,对未及时会签的要催办。
(5)按规范格式及书写要求签发。签发公文时,签发人应在规定的签发栏内用符合存档要求的笔(签字笔、钢笔或毛笔,使用耐久的碳素墨水、墨汁)签批,联合行文时非主办机关的负责人应在会签栏内签字。签发、会签公文应要写明签批意见,签注完整的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圈阅也要写姓名全称和年、月、日。
(1)机关内部签发公文,一般是先下级、后上级,先副职、后正职。同一级别,先主管领导、后其他领导,先排名靠后的领导、后排名靠前的领导。
(2)联合发文或会签公文,一般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后依次送联合发文单位或会签单位负责人签发。
批阅公文是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机关工作运转的重要形式。领导一般通过批阅公文,发出指令,提出要求,表明态度;下级通过阅读领导批阅意见,办理有关事项,把领导批示落到实处。批阅公文用语是否恰当、准确,直接关系到公文处理的质量。批阅者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国家政策批阅公文,用语要简洁明了,便于他人理解和贯彻,不能含糊其辞,似是而非,如批阅的意见、建议内容较多,可另附纸签署,但应在签批栏注明。公文批阅常用语言如下:
(1)机关办公厅(室)[一般为办公厅(室)主任]在阅批公文时,可用:“请×××核(审)批”“请×××批(阅)示”。
(2)主管领导在批阅公文时,如认为报请事项还须其他领导阅批,常用:“拟同意,请×××、×××批(核、审、阅)示”。最后批阅公文者表达签批意见应明确,不能再用“拟同意”。
(3)批阅公文者对可以决定的报请事项,一般不能用“拟同意”,而应用“同意”。如仍需其他人了解,可用“同意,请×××、×××阅知”。
(4)根据领导权限分工,首位批阅公文者不宜对报请事项表态时,可用“请×××批(核、审、阅)示”。
在批阅公文时,如第一位批阅者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其他人画圈即视为认可;如第一位批阅者没有表态,而是请其他领导批示的,那么后批示的第一位领导不能只画圈,必须表明态度。
签发公文常用语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
(2)“请×××核后发”(需请职位高者审核后发时用)。
(3)“请×××阅后发”(需请职位低者阅知后发时用)。
(4)“请会签后发”(需请其他部门会签后发时用)。
(5)外单位主办的联合发文,签发时不用批语,可直接在签发栏内签署姓名和日期。
(1)非主要责任人越权签发。按规定应由发文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其他负责人未经请示和报告有关情况便自行签发。
(2)不经认真审核随意签发。有的发文机关负责人对公文签发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公文不经过认真、全面的审核便随意签发,未起到核查把关的作用。
(3)未经文秘部门审核先行签发。
(4)签发要素不全。只签批意见不签名、不写签批意见、姓名未写全、未写完整日期等情况。
(5)签发人格式不规范。签发人位置错误,签发意见未写在发文办理单的签发栏;签发人文字难认;笔墨不符合要求,使用不利于归档保存和利用的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