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属关系,是指一个机关隶属于另一个机关。职权范围,是指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任务、管辖范围和行使权力的界限。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决定行文关系,行文关系决定行文的依据、公文的内容、文种的使用、语言的组织等。
行文是指以文件的形式将要发布的指示、办理的事情等发给有关方面阅办,也就是文件从拟稿到发出的整个形成过程。
行文关系是指机关或单位之间在文件往来过程中存在的一种法定关系,是机关、单位之间组织关系在公文运转过程中的体现,是确定行文规则的重要因素。
通常情况下,党政机关的行文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
(1)领导关系。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上级机关可直接向下级机关发布指示性、指挥性、指令性公文,下级机关也应该向上级机关报告情况、请示工作等。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所发公文有不妥时,有权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2)指导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内上级机关的部门与下级机关相应部门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具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的部门,向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答复问题、部署工作等,必须受职权范围的约束。下级机关的部门可以向上级机关相关部门请示问题或者联系相关工作,但重大事项,须经本级机关同意或者授权后,才能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3)管理关系。是指党政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其他部门、单位的公文往来关系。部门之间,在行政级别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隶属关系,但根据部门的职权范围和工作需要或领导机关的授权,对其他部门、单位实施行政管理、归口管理、综合管理、业务管理、属地管理,这样,部门之间就形成了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管理关系。
(4)协作关系。是指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部门之间因工作上的相互联系、支持而形成的公文往来关系。这种行文关系一般使用商洽性公文文种如“函”等,而不是用指令性公文文种。
党政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是多种关系组成的。有的是一种行文关系,有的有几种行文关系。在行文实践中应当正确把握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正确处理行文关系,不得滥用职权乱行文。
行文规则是指机关行文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坚持公文处理原则、正确处理行文关系、准确把握行文方向、以恰当的行文方式行文等。行文规则有以下几个特点:
(1)执行的强制性。党政机关行文必须遵循和执行行文规则,不能违背组织原则。
(2)与文种的关联性。行文规则与文种有一定的关联。一方面,机关根据行文目的、行文关系、行文方向,按照一定的行文规则选用适当的文种;另一方面,机关一旦确定了行文方向、行文关系,选择了文种,则必须遵循相应的行文规则。
(3)与行文关系的对应性。行文规则的每一条款都对应着相应的行文关系。如向下级机关行文与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规则,对应的是领导关系、指导关系;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相互行文,对应的是管理关系、协作关系等。
税务公文的行文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尽量不发文、少发文,发管用的文。无实质内容,无具体措施,无针对性,无指导性,缺乏操作性的,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得行文。
(2)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工作需要,在职权范围内行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会签有关单位或者联合行文。
(3)各级税务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如重大灾害、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等)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反映其直接上级机关和领导人问题的除外)。上级机关批复越级上报的请示时,也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4)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同时遵循本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请示必须在事前,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正文末应当有请示语,在公文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5)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税务机关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以函的形式向下一级政府行文,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答复审批事项。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6)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与同级党政各部门、下一级党委政府、相应的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单位。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与党委机关联合行文,党委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军队机关联合行文,行政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人民团体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行政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7)各级税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同级其他党政部门行文。
(8)向同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其他同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如无补充内容,可不抄送被转发机关。
(9)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可以代表本级机关行文。
(10)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即不得向本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机关审批下达应当由机关审批下达的事项。
(11)对于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级人大、政协规定的程序、时限、格式等要求办理,除答复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外,一般不对个人行文。
(12)税务系统内部,除特殊情况外,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之间一般不交叉行文。不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向党的组织发布命令、决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就具体行政事务向党的组织直接报告工作,请求指示。党的组织也不向行政机关请示或者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向行政机关下达命令或者决定,一般应向行政机关中的党委或党组行文。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如没有实质性的贯彻意见,可不再发文件,应采取翻印的形式下发或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将原文件直接远程分发到下级税务机关。
上行文指下级机关向上级领导机关(包括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在内)发出的文件。
在《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13种主要文种中,请示、报告属于上行文文种,意见也可以作为上行文使用。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主要是为了明确主办机关的责任,防止推诿、扯皮。当然某些特殊情况或者跨系统的工作,需要同时向上级两个机关请示、报告工作的,下级两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可以主送两个上级机关。
“不抄送下级机关”,是指向上级行文,大部分为未定事宜,有的还涉及保密、敏感或不宜向下级机关通报的事项,在上级机关决定前抄送下级机关,容易引起混乱。
(1)上报国务院的文件,如有国务院领导关于此事项的批示,须将该批示的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正文之后,涉密批示件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2)若向国务院上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须附上有关部门的会签或回复意见。
(3)除国务院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上报的“请示”“意见”“报告”,一律报送国务院,不得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个人。
(4)上报国务院发文请示时,即报送需要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或者需要以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公文时,要一并报送代拟文件及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依法应当保密、未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情况说明)、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政策出台评估情况、政策解读、舆情应对方案等。凡需配套制定实施细则的,原则上应将实施细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审批。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将实施细则一并报批的,应予以说明。
(5)上报国务院的请示事项,应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留出足够时间供国务院领导研究、决策。一般请示事项,须给国务院留出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请示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请示事项,应事先与国务院办公厅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6)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紧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国务院14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加急”;需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紧急程度。
(7)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标注密级、保密期限以及份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中加以说明。
(1)主送。以国家税务总局或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需要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参加或执行、落实的涉及保密、培训、后勤保障、财务等内部管理运转工作的文件,以及明确需要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参加的会议通知等,在文件主送栏“局内各单位,”后增加“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相关文件纸质件和电子件均发送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2)抄送。需要抄送驻税务总局纪检组的发文主要包括:以国家税务总局或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布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普发性文件和税收政策类文件,并在发文处理单中“抄送”栏注明“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相关文件纸质件和电子件均发送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参阅。
平行文指向同系统的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任何机关发出的文件。向不相隶属机关发文,不受机关级别的限制。
函属于平行文,知照性通知也可以是平行文,意见也可以作为平行文使用。
下行文指在具有隶属关系的系统内,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或业务的被指导机关发出的文件。最基层的机关因没有下属机关,无下行文。
在《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13种主要文种中,命令(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批复属于下行文,通知一般也是下行文,意见也可以作为下行文使用。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重要行文是指贯彻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决定等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办理,处置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措施等方面的文件。
各级税务机关与下一级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审批事项时,可以用“函”这个文种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除此之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果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人民政府同意”字样。
联合行文是指由两个及两个以上机关就同一事项共同发文。联合行文的目的是推动共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推动共同管理的工作或与联署机关有关的工作。
联合行文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2)联署单位不宜过多。
(3)联合行文的机关应该是同一级别、同一层次。
(4)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5)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编主办机关发文字号;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发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文号一般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6)联合发文的签发,应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会签。
(7)联合上报的上行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文件,联合发文的机关都必须加盖印章。
(8)联合发文,主办部门一般要给每个联合发文部门5份文件存档,但在“抄送机关”栏中不能标注抄送任何一家联合发文单位的名称。
越级行文是指下级机关越过其直接的上级机关,向更高一级的机关直接行文;或上级机关越过其直接的下级机关,向更下一级的机关直接行文。实际工作中一般指越级向上级行文。
越级向上级行文,一是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加了上级机关的负担;二是绕开了公文处理的必要运转程序,违反了行文规则,破坏了行政管辖的一般原则;三是不利于发挥各级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甚至造成机关与机关之间的矛盾。
可以越级行文的特殊情况主要有:
(1)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治安事件等,按照逐级行文的方式不利于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的,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可采取越级上行文的方式行文。
(2)直接的上级机关和领导人乱作为,或者违法违纪的,可以越级行文举报上级机关和领导人。
以机关名义向领导个人正式行文,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相违背,越过了公文处理的必要运转程序,违反了行文规则。这样做,绕开了文秘部门的审核和统一运转,使批示人在不了解有关背景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提出批示意见,容易造成领导之间对同一个公文作出相互矛盾的批示,既不利于有关部门内部协商和把关,也不利于公文的正常运转,容易造成空档,无人催办落实,造成公文的错漏、延误。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这是规范部门内设机构行文的规则,是从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出发作出的规定,其目的是确保部门的领导管理政令统一。正式行文是指代表本部门行使职权、履行职能活动、发布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部门内设机构,只有办公厅(室)是部门的办事机构,其他内设机构是业务工作机构。因工作需要,经部门同意或者授权,办公厅(室)可以代表本部门对外正式行文,答复应当由部门审批的事项。部门其他内设机构没有这个职权。部门其他内设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与相应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函”等形式联系工作。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上、下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其他机关的有关内设机构发便函,机关内设机构之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使用便函。便函属于非正式公文,不具备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适用于商洽工作,通报和汇报有关情况,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对外正式行文有两种情况:一是办公厅(室)依据自身职责权限自行对外正式行文;二是各内设机构因工作需要以办公厅(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代表机关向下级税务机关布置日常性的事务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2)发布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
(3)通报机关内部的有关情况;
(4)代表机关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商洽事宜;
(5)代表机关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6)代表机关下发重要的会议、培训(包括视频)通知,向有关部门发出邀请;
(7)代表机关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
(8)其他有必要以办公厅(室)名义对外明确的事宜。
“函的形式”是机关发文时使用的一种发文字号,是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即版头上没有“文件”字样。“函的形式”可用于平行文和下行文,行文时可以使用“函”文种,也可以使用“通知”“意见”等其他文种;而“函”则是机关公文的法定文种之一,仅适用于平行文,在制发“文件形式”和“函的形式”公文时,都可以使用。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函的形式”是公文制发的形式,“函”作为文种,是公文制发形式所承载内容中使用的法定文种。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使用的“税总党组函”“税总函”“税总办函”等均属于“函的形式”。
以“函的形式”发出的公文,虽然不是公文的“文件格式”,但作为公文的“信函格式”,同样属于正式公文,因而具有法定效力。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向上、下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其他机关的有关内设机构行非正式公文时使用便函,机关内设机构之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使用便函。便函不得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行文对象。
便函适用于:商洽工作,汇报有关情况,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征求与反馈意见;印发内设机构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或要点;制发不属于全局性工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情况通报;下发召开四类会议、视频会议或组织(视频)培训通知;下发集中办公通知;下发一般性(非跨内设机构)软件补丁升级通知;要求报送经验材料及填报各类数据信息;征求各地税务机关意见建议;对同级部门以便函或非编号文件形式征求意见的回复等。
便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便函设定的事项,也不得规定税务系统内部管理审批、税收政策解释、税收征管问题解释、具体税收征管工作和书刊征订等事宜。
税务机关各内设机构所发便函的版头,由税务机关名称和内设机构名称组成,不加“文件”字样。便函的发文字号按内设机构代字自行编号,成文日期上署内设机构名称,加盖内设机构印章,无版记。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便函”版头颜色没有明确规定为红色或者黑色。主要是考虑到所发“便函”在内容和行政效力以及受文单位的要求上各有不同,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司局“便函”版头颜色为黑色。
根据便函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有必要的,省税务机关对口处室可以转发或直接下发。
上级机关内设机构通过便函布置工作的,下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一般也应通过便函回复,主送上级税务机关对口内设机构。
人大议案,是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议案必须由具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者临时设立的机构和委员会,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议案一经审议通过,即具有普遍约束力。人大议案按其内容和作用,可划分为法律案、地方性法规案、罢免案、质询案、计划预算案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案。需要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专门办理的一般是其他重大事项案。
议案(转建议),是指议案经大会主席团或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未确定为议案而转作建议处理。
建议,是人大代表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处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提出议案、建议是人大代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参与国家管理、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提出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积极主动、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办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尊重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定的义务和职责。做好这项工作,既有利于密切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间的联系,更好地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又有利于改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承办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签收。由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代表局机关接受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任务,并认真清点、核对,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要说明情况,及时退回交办部门,但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登记。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对接到的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要进行分类,登记收到时间、交办单位、内容摘要、编号等项目,防止丢失、漏办、贻误。
分办。由办公厅(室)确定具体承办部门或者单位。分办时,可召集承办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布置,提出办理要求,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承办。主办、会办部门或者单位接到议案、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登记,核实是否应当由本部门办理。对应由本部门承办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提出办理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并限期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承办的,应及时退回办公厅(室),并说明情况,提出转办意见,不得擅自转交其他单位办理,以免丢失或发生差错。
催办。由办公厅(室)督促临近办理期限仍未答复的承办部门或者单位抓紧办理答复。
答复。由各级税务机关主办的议案,应以局发文的形式答复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议案(转建议)、建议和提案由各主办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部门会同税务机关办理的议案(转建议)、建议和提案,承办部门在收到会办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发公文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部门。
审核。办公厅(室)对议案、议案(转建议)、建议、提案的复文稿进行审核修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重办。
签发。由局领导对答复文件审批使其生效。
复函。议案、建议、提案的答复签发后,按照人大、政协相关办理要求主送、抄送。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按照全国人大、政协规定的程序、时限、格式等要求做好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
(1)逐级分解责任。办公厅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分办督办。各承办司局主要负责人为建议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牵头组织协调,把办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定期听取办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抓好办理落实,及时进行工作督促和指导;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加紧工作,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工作人员具体办的工作格局,确保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格式完成办理工作。
(2)抓好督促考评。办公厅要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台账,各承办司局要建立分台账,明确责任司局、责任处室、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要做好督促落实、服务保障工作,把办理工作纳入机关督办事项,根据完成时限及时提醒承办司局。有关制度要求和办理进展情况,要在内网开辟专栏进行公开。
(3)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各承办司局要把加强沟通协商作为办理建议提案的必要环节,坚持“人来人往”和“文来文往”相结合,建立办理前询问、办理中沟通、办理后交流的全程协商机制,对于主办(分办、独办)、会办(协办)的建议提案,都要与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主动沟通。各承办司局要制定代表委员沟通方案,送办公厅备案。要采取电话、邮件、短信、微信、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与代表委员沟通,尤其要增加面对面沟通的频次,在开展建议提案相关工作调研、座谈时,应邀请代表委员参加。有关沟通的形式、次数等情况,应在复文的办文说明或签报中说明。
(4)加强与相关部委协调配合。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力争达成一致意见;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协办(会办)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按照“来件必复”的原则,协办意见必须按要求向主办单位书面回复,即使与主办部门达成一致的建议提案,也应及时提供书面意见。
(5)加强局内协作。各承办司局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接到其他司局征求对建议提案的意见时,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6)认真撰写复文。各承办司局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答复意见,复文应注明联系单位及电话,并按规定标注办理类别。
(7)严格审核把关。各承办司局主要负责人要对答复意见严格把关,确保复文符合要求。所有办理复文,都应会签办公厅。同时,办公厅要加强核稿把关,严格审核复文的内容和格式,注重文风朴实,提高复文质量。
(8)当面送交复文。对于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司局应派人或委托当地税务机关将办理复文以及《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或《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当面送交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进一步做好解释工作,确保代表委员满意。复文送交代表委员后,承办司局应向办公厅报告有关情况,并附复文正式文件。
(9)做好复文公开。根据国办有关文件要求,从2017年起,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实现全文公开。各承办司局在办理国家税务总局主办(分办、独办)的建议提案时,一般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对敏感问题要妥善处理。对办理复文涉及税收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应配发解读材料,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对确实难以公开的,在复文的办文说明中应说明理由,报局领导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相应密级和保密期限(政协提案复文一律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对于国家税务总局会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司局也要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
(10)狠抓跟踪问效。各承办司局要注重查找同类建议提案反映出的深层次、结构性和体制性问题,以此为契机完善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管理,并督促各地税务机关抓好落实,有关情况要及时向代表委员反馈。办公厅要对复文中承诺解决的事项进行督办,承办司局要及时向办公厅提供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办公厅应对各承办司局办理工作成效进行汇总分析。
在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公文中标明联系单位及电话,主要是为了加强承办单位与建议、提案人之间的进一步联系和沟通,便于代表、委员向承办单位了解、监督有关办理工作情况。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的要求,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一个单位主办,会同其他单位办理。主办、会办单位在建议、提案交办时确定。会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综合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答复代表或者委员。因此,税务机关会同其他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在办文时,不必会签会办部门,但应当充分尊重会办部门的意见,并将答复件抄送会办部门。
审查意见指明由其他单位主办,税务机关会办的建议和议案,承办时应将本机关的办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送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答复。会办件要及时,否则会影响主办单位及时答复代表或者委员。
公文处理中在行文规则方面应注意避免以下常见错误:
(1)向领导个人行正式公文。按规定,除领导要求本机关以正式公文报送本人和答复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外,一般不得对领导个人行正式公文。
(2)多头请示。向上级机关行“请示”文,主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按规定“请示”原则上只能主送一个单位,如确需同时报送其他上级机关,应采取抄送形式标列于抄送栏内。
(3)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4)以行政公文替代党组文件或以党组文件替代行政公文。
(5)先签后核。先由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再送办公厅(室)核稿。
(6)越级行文。非特殊情况,下级机关不得越过上一级机关向更高一级的机关行正式公文。
(7)超越职权范围行文。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不会签有关单位而自发公文;或机关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各自向下行文。
(8)超越必经程序行文。如:机关内部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涉及机关内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应当会签有关部门而未会签就行文;或涉及征纳双方的税务规章和规范性公文,应当会签本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而未会签就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