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和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格式和现行效用的信息记录材料。
税务公文是税务机关公文的简称,是党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公文是属于说明文范畴的一种应用文体,与其他文体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主要特点是:
(1)权威性和政策性。公文是制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和职责制作发布的,表达的内容是制发机关对特定问题的权威意见、看法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例如,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发的税务公文,因其法定的地位和职能而产生相应的行政权威和约束力。同时,公文载明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例如,税务机关作为主管税收工作的行政机关,它所制发的税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鲜明的政策性。
(2)针对性和指导性。公文是根据现实需要,为解决某个特定的问题和指导某项具体工作而制发的,不仅要体现上级机关的精神,而且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全局或局部工作,对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规定的事项、提出的要求,都要交代得比较具体、明确。例如,税务公文就是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并针对现实的、具体的税收问题制发的,其针对性和指导性十分明显。
(3)规范性和约束性。公文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无论是公文的体式(包括公文的文体、文种、格式等),还是公文处理的程序,都有严格、统一的规范,必须共同遵循,不能自行其是,随意变更。例如,税务公文的体式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公文一旦发布实施,其法定效力将对受文者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强制性影响和约束,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4)程序性和严密性。公文制发和处理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从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印制、封发,到拟办、批办、承办、归档、清退、销毁,环环相扣,程序性和严密性极强。
(5)时效性和实用性。公文一般是针对已经办、正在办或将要办的事项起草的,其办理过程和执行效用均有明显的时间限度,即公文应当在一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公文的执行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同时,公文是为解决实际问题和表达法定作者的意志而制发的,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实用性。
公文作为党政机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联系和处理工作的一种工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指导工作,传达意图。公文是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指令的有效形式,是上级机关或部门实施领导和指导的重要工具。
(2)联系工作,交流情况。公文是机关与机关之间常用的联系手段,通过这一载体,能够使上情得以下达,下情得以上报,充分发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接洽工作的作用,有效地确保机关之间联系畅通,运转有序。
(3)请示工作,答复问题。下级机关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需要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办理时,多以公文形式向上级请求指示和批准;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也多以公文形式报告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在掌握下级机关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后,可以通过公文的形式答复下级机关。
(4)总结工作,推广经验。公文是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的有效载体,对工作中创造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规律,通过公文形式转发学习借鉴,以举一反三,推动有关工作的深入开展。
(5)记载工作,积累史料。公文是党政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真实记录,记载着许多重大决策、法规和重要公务活动事项等的产生过程。任何公文在其形成的同时,也成为一个单位的档案材料,既是见证历史的权威凭证,也是今后工作的重要参考。
公文语言的特点主要是:庄重、准确、朴实、精练、严谨、规范。
庄重,是指语言端庄,格调严肃。庄重的语言有助于表明公文作为法定作者的严肃立场和态度,从而使公文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必要的强制性影响,以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准确,是指在表情达意时,语言要真实,语意要确切,内容要完备,褒贬得当,符合实际,真切表述要表达的内容。公文对各级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强制性的影响,如果语言表达不确切,语义含糊不清,哪怕是微小的失实,都可能导致工作失误。
朴实,是指语言平实自然,是非清楚,通俗易懂,恰如其分,不浮华夸饰、矫揉造作和形象描绘。公文用语淳朴无华,直接鲜明地表达意思,有助于受文者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公文所表达的内容。
精练,是指语言简明扼要,不冗长空泛,同时,为服从公文目的和表达主题的需要,当详则详,当略则略。简明的语言,更易于受文者理解公文的意图,既省时省力,又可靠有效。
严谨,是指公文的文句严谨、周密,分寸得当,切忌逻辑混乱,前后不一致。
规范,是指公文中的语言构成及组合,不仅应符合现代汉语的语法及一般的逻辑规则,而且应符合公文处理办法和公务活动所提出的公文语言的规范性要求。
公文的分类是指根据公文的名称、使用范围、流向、行文方向和密级等对公文进行区分,以便于了解不同公文的共性和个性。对公文进行分类处理,有助于提高公文处理的传递速度,保证公文处理的安全,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公文的分类通常有以下几种:
(1)按照公文的名称分类。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公文的文种分为: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2)按照公文的使用范围分类。公文按其使用范围可以分为专用公文和通用公文。专用公文是指在专门的业务活动中形成与使用的公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税务机关使用的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告知书;法院使用的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检察院使用的起诉书、抗诉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相对专用公文而言,通用公文是指没有专业限制的,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普遍使用的公文,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如通知、报告等。
(3)按照公文的流向分类。公文按其流向可以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是指其他机关或单位发送给本机关的公文。发文是本机关制发的公文,按其发送对象,又可以分为对内发文和对外发文。对内发文是指发给本机关内设机构的公文;对外发文是指发给本机关以外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
(4)按照公文的行文方向分类。公文按其行文方向可以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
(5)按照公文是否涉密分类。公文按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分为密级公文和普通公文。密级公文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按其涉及国家秘密的等级又可分为秘密公文、机密公文和绝密公文。普通公文是指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一般可以对外公布;有些属于工作秘密或本单位、本系统内部使用的公文,也不宜对外主动公开。
另外,公文还有其他一些分类。如:按其制发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党内公文、行政公文、事业单位公文、企业公文、社会团体公文等;按其特点和作用,可以分为规范性公文、指示性公文、报请性公文、知照性公文、记录性公文等;按其处理要求,可以分为承办性公文和参阅性公文;按其办理时间要求,可以分为紧急公文和常规公文;按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重要公文和一般公文;等等。
公文的作者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组织或个人(非指一般私人,而是某一机关、组织的领导人),这种特定的组织和个人才能充当公文的作者。
公文的阅读对象是定向的,从起草开始就明确了阅读者,这是公文的基本特征之一。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其中: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处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复核、编号、校对、印制、用印、登记、封发等程序。公文管理是指以安全保密和充分发挥公文效用为目标,在公文形成、传递、运转、存储、利用、整理归档、清退销毁等环节中所进行的规划、组织、控制、监督、保管、整理、统计、提供服务的职能活动,它与文件格式和行文规则的各个要素相互关联、相互衔接,共同构成公文处理的运行体系。因此,公文处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运用科学、系统的方法,通过建立一系列工作制度来保证公文处理各个环节衔接有序运转。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1)实事求是。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反映客观实际。行文应根据实际需要,公文内容应有针对性,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
(2)准确规范。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公文办理各环节必须严格、符合程序,为此要求加大审核把关的力度,认真把好公文的质量关、程序关、出入关。
(3)精简高效。行文要少而精,内容要简洁,克服文牍主义、形式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公文处理过程中要尽量简化文件审批层次和运转中间环节,加强相互协调,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4)安全保密。对于涉密公文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公文处理各环节应当保证公文不丢失,不受损坏,电子公文不受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侵害,确保公文的使用安全、传递安全、保管安全和销毁安全。
公文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办文准确无误,这是公文的生命力所在。
(1)准确是对公文处理工作内容质量方面提出的要求。准确的含义是指行动的结果符合实际和预期,即做到主观与客观统一、动机与效果统一。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如实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及其规律,努力实现公文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力求做到准确体现工作的客观实际,准确体现行文关系,准确使用文种,准确引用人名、地名、时间、数据及其他文件,准确使用语言文字、标点符号,准确运用公文格式等。
(2)公文处理工作在组织上、制度上、程序上要严谨,做到依法行文,保证准确无错漏,既不能丢掉必备的环节,也不能造成公文内容的前后矛盾、重叠。为保证公文处理得准确,必须严格执行公文的审核制度,未经核稿的公文不得直接进入签发程序;严格执行印前复核、印后校对的制度,坚持“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重要公文要坚持一校、二校,乃至三校,不经校对的公文不准印发等。应当在各个环节建立公文全面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岗位或程序的工作内容、标准以及履行职责的考核和相应的奖惩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增强组织行为观念。党政机关公文是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职责制作和发布的,表达的是党政机关对特定问题的权威意见、看法和要求,其制定者是各级党政机关(组织角色),而不是具体的个人。因此,公文起草者一定要站在组织的角度,增强法制观念、全局观念、组织行为观念,自觉克服个人色彩,增强公文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切实精简公文。公文过滥、文稿过长,是影响公文质量的重要因素,解决这一问题是提高公文质量的当务之急。要充分意识到,文件虽然是党和国家管理各项事务的重要工具,但并不是唯一工具,绝不能把制发文件当作灵丹妙药。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简公文的相关规定,把握少而精的标准,切实做到发文数量少,公文篇幅短,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的确需要的发文也应尽量压缩文字数量,力求言简意赅。
(3)提高拟制质量。把质量第一的要求贯穿公文拟制的全过程,做到公文内容正确,文字表达得体,公文处理恰当,符合相关规定。要力求公文语言庄重、平实、概括;公文表达通俗易懂,直切主题,朴实贴切,简练明晰;公文主题观点鲜明,严谨规范,既不渲染夸大,也不主观臆断。
(4)完善公文处理制度。理顺公文处理流程,优化公文处理环节,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使公文处理各环节都有章可循。要严格公文审核和层层把关,强化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考核,定期通报差错情况,并将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考核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形成促进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持续提升的长效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本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所属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分别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所辖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党政机关共发布了10个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规章:
(1)1950年12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发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2)1951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3)1956年10月22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布《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
(4)1981年2月27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5)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6)1989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
(7)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并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8)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9)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0)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其配套文件《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2012)也同步实施。为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公文处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印发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供了准则和依据。另外,税务专业文书、执法文书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1988年国家税务局成立,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以来,伴随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多次修订发布,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探索与实践,以及1994年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对《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与完善,共形成了6个版本:
第一个版本是199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细则》,制定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个版本是1994年12月23日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三个版本是1998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稿)》,修订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个版本是2000年11月30日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的依据是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五个版本是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是对第四个公文处理办法版本进行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的依据是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个版本是2012年10月10日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的依据是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