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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企争议焦点

(一)纳税人船舶修造公司观点

船舶修造公司认为H区国税局作出被诉《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依据是D区稽查局的G国税D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没有依法送达因而未生效,故H区国税局作出的被诉《税务事项通知书》没有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 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留置送达程序不合法。H区国税局提供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见证人签名日期晚于送达日期,证明见证人在留置送达当时并不在现场,其见证是无效的,且该送达回证没有注明被送达人的拒收理由,故该送达回证不能证明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过留置送达。

2. 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邮寄送达程序不合法。H区国税局提交的EMS快递单中收件人姓名为“颜通灵”,但船舶修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颜某灵”,船舶修造公司也没有叫“颜通灵”的人。而且,EMS快递单的封面没有注明邮件内容为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此,该EMS快递单不能证明D区稽查局有向船舶修造公司邮寄送达过涉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3. 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程序不合法。D区稽查局在没有合法有效地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公告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综上所述,认定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明显错误。

(二)H区国税局观点

H区国税局认为船舶修造公司诉求应被依法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1. H区国税局作为国家税务机关,负责G市H区税收管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的规定,有权对船舶修造公司欠税行为进行管理。

2. D区稽查局作出G国税D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因船舶修造公司人员已全部撤离,在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的规定。公告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在本单位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在相对人住所张贴公告或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D区稽查局通过在H区国税局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公告,同时在D区稽查局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并无不当。《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船舶修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救济权,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船舶修造公司在诉讼期间,对D区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6月17日,G市国家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船舶修造公司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书》没有提起诉讼,进一步说明D区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发生了法律效力。

3. H区国税局根据已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向船舶修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履行追缴欠税义务的行为,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3条规定,该行政行为并非行政处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两年时效。综上所述,H区国税局作出的税务征收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三)本案争议焦点

根据税企双方意见,可以将本案的焦点归纳为:

H区国税局作出的GH国税通〔2013〕947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依据是D区稽查局作出的G国税D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故该《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已有效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是本案争议焦点。 b9NwMrVHddEPFkQq1AUkimPBXN3oi3sSXPMTNRaYQtYPcoHcDZ3sF/YtY5RW5u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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