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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防范提示

(一)行政相对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1. 行政相对人应在税务机关告知听证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要求听证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收实践中,很多行政相对人都忽视了其享有的法定程序性权利。有一个案例供大家参看。某著名物流公司因为较小的涉税违法行为要被税务机关处罚,所以在收到某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开始展开关系协调,找到某局领导要求协调,局领导答应了,但是同时提出协调期间不得申请听证。物流公司说“可以”。3天以后,局领导说:“协调不通,你们申请听证吧!”物流公司这个时候还能申请听证吗?显然超过申请听证的期限了。

2. 行政相对人应于举行听证的3日前申请回避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3. 行政相对人应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第2款规定,行政相对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以上这些都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法定程序性权利,自己的权利要自己行使。纵观税法,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法定程序性权利还是比较多的,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就公告过纳税人的权利,但是很多纳税人不善于行使这些权利,“躺在权利的温床上睡大觉”,迷信关系,最终失去“权利”,就如同前面讲到的那个物流公司一样。

(二)税务机关需要注意的事项

1. 税务机关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如果行政相对人被处罚的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就应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在处罚决定前已告知听证的权利,如果没有告知,或者在处罚决定后才告知,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如果税务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即可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 税务机关应在拟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行政相对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通知行政相对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3.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听证申请后15日内组织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相对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但是关于上述“3日、5日、7日、15日”期间的计算,《行政诉讼法》中并无明确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行政强制法》第69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82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税务律师认为,这里的“三日、五日、七日、十五日”期间要按照不同的法域层面作不同的理解和执行,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时就按照《行政复议法》理解和执行,诸如此类。 J5/N3IZizkoD17qDtxovmXyd9Xz3QXkr4ZGFaZkLxquNrTmnqny8CkW6svdVE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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