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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防范提示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的法定制度。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税务登记、账簿票证管理、纳税申报等税务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 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

(1)查定征收。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2)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对城乡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和机场、码头等场所的经销商的课税。

(3)定期定额征收。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的纳税人: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3.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

代扣代缴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所支付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代收代缴征收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这两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

4. 自核自缴

自核自缴也称“三自纳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情况,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缴款书,自行向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 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为了解决税务专管员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并根据加强税款征收,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实际需要,依法委托给其他部门和单位代为执行税款征收任务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1.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状况,特别是账务会计建立健全的状况,对企业所得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适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是根据纳税人的账面记录,由纳税人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账面记录的应纳税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的税收征管方式。

核定征收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是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核查和评定的税收征管方式。

2. 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3条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明确: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3条第2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①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②汇总纳税企业;

③上市公司;

④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⑤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明确: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但对鉴定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调整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纳税人不据实申报纳税,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接受税务检查的;(2)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

对鉴定为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如能积极改进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达到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标准的,在次年鉴定时,可予以升级,鉴定为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4. 注意事项

为避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问题,建议企业对于自身的账务会计建立健全与否先做个预判。

征收方式的更改需要去所在分局的税务大厅办理,征收方式变更后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1. 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的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元(500000×1%)。

2. 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①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②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③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④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①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②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③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bFVGVb/mJaU2S8yqn8zFu1jhZ4YhCbZV7bnQ7u4RIPXw2cIuCje3RUxkfecg6DJ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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