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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企争议焦点

(一)纳税人圣达公司观点

1. 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所认定的圣达公司2011年7月至8月间的实际营业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数额错误;

2. 国税局错误地将别人委托圣达公司来料代为加工的产品当作圣达公司生产的产品计入公司销售额;

3. 委托加工方的退货,圣达公司代为处理,不能认为是圣达公司销售的产品;

4. 国税局将圣达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某个人与王某的合伙行为,认定为圣达公司的行为错误(2014年7月31日,圣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登记为周某);

5. 国税局关于圣达公司2011年、2012年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认定错误,该关键性数据不应以国税局一方计算数额为准,依法应予纠正。

(二)X市国税局观点

1. 圣达公司主要是针对税务处理决定中关于销售额及应纳各类税款的计算依据及方法,即“纳税争议”提出的异议,该异议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纳税争议”属于税务行政处理范畴,是行政处罚的事实基础,圣达公司对税务处理事实部分的全部证据,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国税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且圣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国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行政决定申请法律救济,圣达公司起诉时税务处理决定已生效,在圣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国税局认定的纳税数额有重大明显错误的情形下,再行就此提出异议无法律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和处理决定书的有效性应予确认。

2. 国税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国税局在一审中就行政处罚的职权依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提供了证据及依据,圣达公司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得当,其裁判结论正确,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圣达公司的上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根据税企双方意见,可以将本案的焦点归纳为:

X市国税局对圣达公司作出的X国税罚〔2014〕1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9yLvpE2KA44hLgrZJw7MQiweDsp3+QDVKJcl3avmVw1ZjjVp4PZen2kEsYfaL2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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