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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防控核定征收税款风险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8日,J省X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X市国税局)根据实名检举立案查处T市圣达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涉嫌税收违法事宜,同日,X市国税局稽查局向圣达公司送达了X国税稽检通一〔2013〕0019号《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圣达公司于即日起就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接受检查,并要求圣达公司提供有关材料。在涉案的税收违法案件检查过程中,X市国税局先后9次对检查时限进行了延长。2014年6月5日因检查过程中发现2011年偷税线索,又进行了税务稽查案件稽查所属期间变更,将原定稽查所属期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变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检查过程中,圣达公司提供了2011年和2012年的部分财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账册凭证,未提供2011年9月之前的账册资料。X市国税局分别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圣达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CTAIS2.0查询(中国税务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以上询问笔录及检查所得的与圣达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相关账册凭证,2014年7月24日,X市国税局作出X国税告〔2014〕19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听证的权利,并于2014年8月13日组织听证。2014年9月23日X市国税局作出X国税处〔2014〕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X国税罚〔2014〕1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9月26日向圣达公司邮寄送达。

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圣达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2011年7—8月实际营业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价税合计2116947.8元,2011年7月实际申报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只有45612.79元,8月只有19547.68元,其余收入均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38条的规定;圣达公司2011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7811.13元,2011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51892.73元,上述2011年少申报营业收入1990128.66元未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由于圣达公司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发〔2008〕30号)第3条、第6条的规定,圣达公司核定应税所得率为7%,201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51161.29元,圣达公司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9456.67元,应补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41704.62元;检查发现圣达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的2012年1—4月期间实际营业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价税合计1608182元,2012年1月至4月实际申报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只有307065.88元,其余收入均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根据上述各项规定,圣达公司2012年应补缴增值税181466.27元,上述2012年少申报营业收入1067448.64元未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各项规定,圣达公司2012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4721.4元,应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18680.35元;圣达公司2011年9月1日起经批准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按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查账征收;检查过程中,圣达公司未提供2011年9月之前的账册凭证供检查,所述原因是更换会计未交接,以前的账册未妥善保管,已遗失,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能按规定提供检查,该行为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4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综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为偷税,依法追缴2011年少缴的增值税59703.86元、企业所得税41704.62元,2012年少缴的增值税181466.27元、企业所得税18680.35元,决定对圣达公司处以罚款150778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规定,决定对圣达公司上述未按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限该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X市国税局三分局办税服务厅或办税股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圣达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对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圣达公司不服X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于2014年12月22日向J省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圣达公司要求撤销X国税局作出的X国税罚〔2014〕1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圣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J省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j9veoVz1N2kCVC/tMFDfrttl6QfkPzyeMOYKwZFETSBwDoJof57IYThmd3GU+p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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