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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股权债权交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批复

2012年6月6日 国税函〔2012〕262号

【要点指引】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列举股权债权为关联交易类型,造成在特别纳税调整实务操作中针对股权债权交易是否适用《通知》的规定缺乏依据,税企间引发了较多争议。2012年,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关于股权债权交易是否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请示》(川国税发〔2012〕5号),请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2012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明确股权或债权的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业务往来的内容,应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债权交易是否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请示》(川国税发〔2012〕5号)收悉。关于你局对某企业进行股权关联交易调查涉及的关联股权或债权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股权或债权的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业务往来的内容,应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EcvONHo9neq8LPG6S9Cz9FmQ1xCaaz2PVxR77tBiuvfFO9EzEkMgQzk8v1g4S4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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