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 国税函〔2009〕37号
【要点指引】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章相关规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通过列举法,对“实际税负低于我国法定税率50%的地区”之规定进行说明,明确将设在美国等12国的中国居民控股的外国公司不纳入受控外国企业的管辖范围,同时明确由纳税人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上述国家(地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简化判定由中国居民企业,或者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现明确如下:
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