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要点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其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的相关要求。《公告》明确如下三个问题:(1)建立成本分摊协议的报告制度;(2)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无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核;(3)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税务机关有权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公告》取消了原有的审核程序,成为《公告》的一大亮点,为纳税人提供了便利,对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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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即意味着与其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业务往来,无论该协议执行与否,均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是否应经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无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将加强对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如果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是否应进行补偿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将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四、《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