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醴陵市某瓷业有限公司涉税案,系醴陵市地税局稽查局2014年度计划检查案件,于2014年7月实施检查。该公司主要采取虚开发票,列支高额个人借款利息等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案依法追缴少缴税款38.9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其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7.5万元的罚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12万元罚款。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项目为生产销售工程陶瓷、工艺美术瓷、炻瓷、日用瓷及陶瓷装饰材料。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5500万元,申报缴纳地方税收165万元。
2014年7月2日,醴陵市地税局稽查局按照检查计划,依法对醴陵市某瓷业有限公司实施立案检查。经查,该公司采取虚开发票,列支高额个人借款利息等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148800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40000元。追缴少缴税款388800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其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75000元的罚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120000元罚款。
经分析大集中软件数据和税收自查资料,检查人员初步确定以资金往来为突破口,结合瓷器制作流程及其管理模式进行检查取证。
一是注重工作细节。用心做好公司负责人工作,对法定代表人汤某实施了3次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汤某在被询问中,详细说明了公司瓷器制作流程、管理模式、资金管理等情况。同时,还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出纳、仓库保管员、采购员等其他7人实施了询问笔录,调查了相关生产经营情况。二是结合账务检查,取得公司虚开发票,列支高额个人借款利息的证据;通过核对“其他应付款”账户、资金往来数据,发现该公司2011年至2013年取得国税部门开具的购进“零星材料——瓷泥”发票120万元,全部通过现金支付。三是通过外围调查,查获重要证据。检查人员从细处入手,根据现金领条上签注人名字逐个进行外围调查,制作张某等5人调查笔录。通过调查,证实原始凭证上签注领款的5个人没有供应“零星材料——瓷泥”,而是向公司提供了200万元的个人借款,约定年利率为20%,利息实行按年分两次支付。支付利息都是由法定代表人汤某直接支付给他们。他们都不去公司领取利息,也没有到国税局开具材料发票。四是确认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掌握上述重要证据后,检查人员告知汤某其涉税问题的严重性、已取得了虚开发票多列扣除偷税及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直接证据,要求其积极配合稽查。通过对其耐心开导,汤某消除了顾虑,以书面陈述形式确认上述违法事实,并对稽查人员取得的相关资料一一签字、捺手印确认。至此调查取证工作圆满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相关规定,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追缴企业所得税148800元、责成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40000元;对其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其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75000元的罚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120000元罚款。
1. 找准突破口是成功查办案件的关键。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私营企业存在多、小、散等特点,达到建账要求的公司绝大多数没有按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同时现金交易居多,增添了税务检查难度。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一方面,应当注重细节,突击检查取得较真实原始资料;另一方面,要全面了解其具体经营流程,从其经营流程中最真实反映经营状况的环节寻找突破口,并围绕疑点问题提取证据资料,用证据资料把涉税违法问题确定下来。
2. 坚持资金流和物流(服务)两条线检查相结合是揭开涉税违法问题真相的有效途径。对较复杂的涉税违法案件,要根据具体检查情况,将资金流和物流两条线边检查、边分析,适时调整突出检查主线,不断明晰检查重点,逐步接近事实真相,直至揭开涉税违法问题真相。
3. 充分利用调查询问手段,提高案件询问质量和技巧。面对大量往来资金及客户,需要分类、统计、分析的杂乱、零散原始单据信息,充分利用计算机的多项功能的辅助,锁定嫌疑的客户及现金支付信息,有针对性地对嫌疑对象进行外部调查,这样能极大地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4. 提高征管水平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一是加大税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和针对性。以本案为例,针对私营企业的税法宣传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实体法的宣传方面不够。二是强化日常税收管理。日常税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加强日常巡查,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建立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动态监控机制,提高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要对私营企业资金流重点研究分析。特别是私营企业主及其他关键人员的账户,可以通过这些账户查找经营收入,结合其他原始凭证,最终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事实真相,强化对大额现金支出的审核。四是规范窗口发票代开,强化窗口代开发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