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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某设计院少缴税款案

【案例概要】 怀化市某设计院少缴税款案,系怀化市地税局稽查局2014年入户检查案件,检查所属期间为2012年至2013年。该单位实行事业单位财会制度,但在2012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以经费结余数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同税收政策的差异未做相应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税款。该案追缴印花税3万元、企业所得税75.70万元,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5.60万元。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怀化市某设计院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金239万元,主要从事工程规划、勘察、设计等经营。该单位2012年、2013年的年收入均在3000万元左右,正式职工40余人。该单位财务核算执行的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准则,2013年8月1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2013年8月1日后缴纳增值税。在营改增前,地税征收主管部门已组织精干力量对该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结算。

基本案情

2014年初,怀化市地税局稽查局组织城区部分企业进行纳税自查,通过评审发现怀化市某设计院实行事业单位财会制度,但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以经费结余数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同税收政策的差异未做相应纳税调整。且从2012年度已缴营业税(计入销售税金的数据)推算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的比对来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大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该单位未能说明原因。检查人员认为该纳税人在涉税方面可能存在问题,因此建议启动进户检查。最后,追缴印花税3万元、企业所得税75.70万元,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5.60万元。依法对该单位加收滞纳金并进行了处罚。目前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全部入库。

办案经过

(一)查前准备

1. 接到检查任务后,相关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旧、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熟悉其与税法的差异,做到了然于胸。

2. 通过走访财政部门,稽查人员了解到该单位系财政统一监管单位,所有收入均入财政资金账户。该单位的业务开支均须财政逐笔审批,市审计局已对该单位2012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审计,已下达了未发现问题的审计结论。

3. 在审计结论无问题,财政部门日常监管严且征管部门已进行全面清算的情况下,稽查人员确定以事业单位的经费结余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权责发生制同收付实现制的差异、财政部门的管理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这三个差异点为突破口,以企业所得税为检查重点展开检查。

(二)具体的检查方法

1. 将成本项目同收入项目进行比对。稽查人员事先制作了相关的表格,摘录数据后通过勾对发现纳税人账簿中有的收入项目无对应的成本,有的成本项目无对应的收入,稽查人员认为这是按收付实现制进行账务处理必然会形成的情况。

2. 将合同与收入项目进行比对。稽查人员突击检查了纳税人存放合同的档案室,对近几年设计合同、项目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况、履行情况、项目进度进行了全面清理,从而对该单位2012年度、2013年度应确认的收入及主要成本有了整体上的认识,并发现了纳税人在平时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也不做纳税调整。

3. 将发票开具情况同收入项目进行比对。在检查中我们发现纳税人把已开具发票且已取得款项的计入收入;未收到款项的则挂往来,并据此申报纳税,从而造成营业税的计税收入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一致。

4. 将资金流入同收入项目及相关往来账细目进行比对。一是纳税人实际收到的款项同收入也不一致,特别是在年底,明明对方已按合同约定付了款,纳税人只要未开具发票则不做收入而继续挂往来,有明显的人为调剂年终经费结余迹象。二是个别单位在给纳税人支付第一笔设计费时代征了营业税及附加并代开了发票,纳税人就将无须再开发票的款项长期挂往来不做收入。

5. 认真审核相关费用、查实虚列支出、乱列支出问题。在审核中,发现有五笔支出有虚列的可能,这五笔支出的发票均有明显的拼凑迹象、且均有假发票入账;领取劳务费的人数虽多,但笔迹均为1~2人的,且不同凭证、不同的领款人的笔迹却相同。另外,在审查中我们还发现该单位有多笔乱列支出的情况。

6. 先询问、后沟通,迅速固定证据。对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正式询问,询问结束后又同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谈话,该负责人明确表示马上安排财务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做好以下三件工作:一是清理将业务招待费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情况;二是清理不符合税法规定乱列支的事项;三是按权责发生制全面梳理2012年度、2013年度的收入和成本。此后在财务人员的积极协助下,我们迅速固定了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及时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

处理处罚结果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该单位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的处理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此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余元。二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在税前扣除,此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余元。三是应计收入的往来款余额未计收入,此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余元。四是不按权责发生制归集应税收入与成本、收入与成本费用不配比,此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万余元。另外,该单位还存在少扣个人所得税、少缴印花税、有假发票入账等问题。

(二)处理结果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追缴印花税3万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成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5.60万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75.70万元。

合计应补税款94.30万元。另外我们依法加收了滞纳金,并依法进行了处罚。目前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全部入库。

建议及启示

(一)征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在客观原因方面,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难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事业单位的经费结余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二是大多数事业单位负税能力弱,税款入库难。三是事业单位所得税纳税意识淡薄,征管阻力多,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抱着能少则少、能拖则拖的态度。大多数单位没有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四是行政干预多,依法征管难。许多单位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处,就找政府领导出面干预,从而增加了征管难度。

2.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重营业税轻所得税。由于在2013年度面临营改增的问题,征收管理分局对营业税的征管是比较细致认真的,但对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管理重视不够。

3. 税管员方面,部分管理人员不熟悉旧、新事业单位财会制度,对其与税法的差异不了解,在日常工作及对纳税人的辅导中自然力不从心。

4. 单位财会人员会计核算水平不高。该纳税人是一个事业单位,在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上只按账面经费结余申报,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个人所得税方面工资、奖金不能按月均衡发放,出现了平时发钱少、年终发钱多,在发放年终奖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二)工作建议

1. 高度重视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在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调整辅导工作。

2. 加强对事业单位办税人员税收政策的培训,使相关事业单位办税人员熟悉事业单位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3. 强化对假发票的查处、打击力度。将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在打击假发票领域形成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密切合作、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密切合作、税务机关与公安部门密切合作的良好工作机制。 LcpurX/CjwL+IgQtTjDDU+RARLBt1vicLS4yZyLunO8a1WgmOsUurTDyhnWNhZ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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