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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少缴税款案

【案例概要】 湘潭市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少缴地方各税案,系湘潭市地税局稽查局2015年度计划检查案件,检查所属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存在营业收入申报不及时导致少缴地方各税费的违法行为。该案追缴税款、罚款共计994999.44元,已执行入库。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湘潭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成立于1998年11月,注册资金1139.87万元,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主要从事粉煤灰、渣、漂珠加工、销售;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等经营活动。根据规定,该企业2013年至2014年企业所得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10%的优惠政策。

基本案情

根据2015年湘潭市地税局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湘潭市地税局稽查局成立检查小组自2015年5月起对湘潭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公司存在少缴地方各税费的违法行为。其中,未按规定时间正确申报营业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发放年终奖未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突出。检查结束后,市局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少缴税款815467.14元(其中营业税19595.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71.68元、教育费附加587.86元、地方教育附加391.91元、企业所得税568301.31元、个人所得税225219.02元);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66922.79元。对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112609.51元。上述税款、罚款共计994999.44元,已执行入库。

办案经过

入户前,检查小组经比对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疑点:一是该公司两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呈递增趋势,而连续两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且呈负数递增趋势;二是该公司人工成本较大,大额奖金福利均在当年年底支出,但申报缴纳大额个人所得税集中发生在次年2—4月。入户检查后,检查小组将检查重心放在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

查验账簿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已按主营业务收入全额申报应税收入,但“预收账款”“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大,检查人员怀疑存在未及时结转收入的情况。通过比对与沟通,证实由于粉煤灰市场有淡、旺季之分,旺季需要购货方先付款再按实际发货量结算,已出库商品在出库时结转收入。似乎一切顺理成章,但原始凭证中只能看到已结算收入的结算单,是否存在已出库商品未及时结算情况呢?如何确定所有发出商品数量等于已入账商品数量呢?针对以上疑问,检查人员提出进入厂区实地了解产品出库流程。通过实地观测,检查人员了解到所有出库商品均需在厂区“过磅房”称重装车,该车间工作人员告知每日每车次商品需编制“材料过磅单”记录装车商品的实际重量,再发货。月底将相关单据归集交销售部门送财务部门结算。另外,检查人员通过筛选,对该公司购货客户进行了走访,了解销货结算情况,发现事实基本与该公司所述相符,但偶尔也存在跨月延时结算情况。检查人员将掌握的情况与该公司相关财务人员沟通,在大量事实与依据面前,财务人员取出独立于各类财务凭证之外的产品销售结算凭证资料,该资料包含《材料过磅单》《粉煤灰结算表》等内容,详细记录每笔商品流出情况,而其中就涵盖应在2014年结转而未结转的销售收入345.64万元。

在针对成本核算的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会计处理将灰坝道路建设、排水沟修复等较大型施工工程成本全额一次性计入当年“产品销售成本”,而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收益期分期摊销,造成2013年至2014年多列支产品销售成本89.48万元。

综上所述,此次稽查查补2013年至2014年企业所得税56.83万元。

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中,该公司提供了《工资明细发放表》《年终奖发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很快从明细表中发现了端倪,该公司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年终奖发放几乎按照“平均主义”,且高层、中层与普通岗位奖金相差无几。对此,财务人员解释称,公司以部门绩效为考核依据将相应奖金发放到各部门,各部门再按照人员绩效评分进行二次分配并上报分配情况,由财务部门按照各部门分配情况扣缴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随即到各部门了解情况,发现个人取得的绩效奖金实际是存在个体差异的,但由于部门员工众多,发放奖金渠道隐秘,员工也出于自身利益不愿透露过多信息,调查取证一度陷入僵局。一番协商后,检查人员决定改用“迂回政策”,先从各部门负责人处开始打开突破口,分别分开突击找到各部门负责人,取得绩效奖金分配情况,再采取解释、宣传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及违法责任等方式进行劝导沟通。通过不懈努力,各部门终于提供了年终奖实际发放情况表格。

同时,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工资薪金、年终奖、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上均出现计算错误,经查后2013年至2014年稽查查补个人所得税22.52万元。而由于公司采取上月全额发放奖金,后几个月分摊扣发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导致出现个人所得税延迟申报几个月的情况,也在本次检查中一并提出并责令其进行改正。

处理处罚结果

(一)处理决定及结果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89268.35元(其中营业税19595.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71.68元、企业所得税568301.31元),追缴入库。

2.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精神,对该公司少缴教育费附加587.86元、地方教育附加391.91元,追缴入库。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成该公司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25219.02元。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少缴纳的税款,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及结果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66922.79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112609.51元。

建议及启示

稽查办案,切忌管中窥豹,仅仅依靠账面数据“就账看账”,而要先从了解行业生产特点着手,深入实地考察,理顺其“成本采购—生产工艺—销售流程”,形成全方位的认识,形成整体稽查思路再开始着手检查。该案中,产品销售记录资料独立于账册之外,仅凭财务账册很难察觉有未及时结转的销售收入。

检查中应分税种确定检查重点。针对企业所得税,应重点关注往来账款情况,对企业各应税收入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进行逐一核实。

个人所得税涉及的项目繁多,数据量庞大,计算方式多种多样,需要检查人员以极其认真的态度与耐心细心对每个数据进行复核,如该案中,被查单位看似对年终奖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但细核之下,发现其计算时,先将奖金分摊到每月,计算出结果再合计出个人所得税,而未按照正确的计算方法计算,导致出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少扣缴的情况。

结案后,稽查局应与管理分局加强联系,共享信息。管理分局应多关注稽查发现的问题,如加强对企业的纳税辅导,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年终奖等项目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等。重点注意相关问题后续跟踪管理,如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错误、收入延迟结算、税票所属期限错误导致的后续抵扣等问题,以实现稽查工作“以查促管”的最终目的。 +cHSWF+gs3yKjUM4AczCGQGctHSlPX0oEIibfZP68hfKF2lHW0rpstiVzlhWbK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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