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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偷税案

【案例概要】 湖南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偷税案,系湘潭市高新区地税局受理实名举报案件。案发时间为2014年11月,检查所属期间为2010年2月至2014年10月底。该公司开业以来,对外一直隐匿投资收益,并设一套假账长期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同时未履行对公司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该案共追缴该公司应缴未缴地方各税费39057525.67元,责成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9495381.34元,并处相关税款一倍罚款58100833.09元。

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湖南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开业日期为2010年2月4日,属服务业,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资本总额为5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服务。该公司开业至2014年10月底,总计申报应税收入21825788元,缴纳地方各税总计1314169.73元,未申购领用地税发票。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4日,湘潭市高新区地税局接到实名举报,湖南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隐瞒收入现象,有偷税嫌疑。区局稽查局接到案源信息反馈后,立刻对举报者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征管系统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并做好了充分的查前准备,次日组织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涉税财务资料和所有电脑进行了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开业以来,对外一直隐匿投资收益,并设一套假账长期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同时未履行对公司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最终,追缴该公司应缴未缴地方各税费39057525.67元,责成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9495381.34元并处相关税款一倍罚款58100833.09元。因该公司偷逃税情节严重,偷逃税款金额巨大,已涉嫌犯罪,经区局审批通过后,该公司偷税案件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查前,检查人员在分析举报者提供的相关线索材料和征管系统电子信息数据的同时,通过第三方外围调查,充分掌握了涉案公司财务相关部门办公电脑的具体数量,为达到突击检查的预想效果,高新区地税局安排了足够的检查人员,制定了详细的现场勘察预案和应对突发情况预案,并随行携带了“稽查魔方”“中普查账搜索软件”等信息化稽查设备。

查中,对涉案公司财务所有电脑同步进行突击检查,复制封存相关电子信息数据。同时安排人员看护保障现场电源,做好非常规断电后的设备查封准备。

查后,对现场复制拷贝的海量数据进行综合筛查分析和多方调查核实,固定有效证据链,结合对涉案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询问调查,逐步核实电子数据反映出的应税收入真实性,为后期定案确定有效证据。

处理处罚结果

(一)处理决定及结果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营业税8395029.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7652.05元、印花税75844.40元、企业所得税29546926.12元。

2.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精神,追缴教育费附加180287.06元和地方教育附加271786.86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成该公司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9495381.34元。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查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该公司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罚决定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少缴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查补税款一倍的罚款38605451.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19495381.34元。

该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移送情况及结果

该公司涉税案件偷税情节严重,偷逃税款金额巨大,已涉嫌犯罪,高新区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依法将案件移送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追究刑事责任。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已将该案件移交至湘潭市公安局做进一步查处。

建议及启示

该涉案公司虽然是主观上以内(真)、外(假)两套账编制经营数据,有意隐匿真实应税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申报,但税务征管部门对企业长期报送虚假申报资料一直未察觉,也暴露出了日常征管工作的不到位和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核的把关不严。建议一方面税务征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责任心,多关注企业经营的动态,申报资料审核不能停留在纸面数据,应注重多方位信息的综合审核;另一方面针对企业的各个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化数据,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从而以利于各部门对所管理的企业经营发展进行精准、及时的动态控管。 WqGqZAUol5tPwwQjrjitSk0f0jjmgDQnLd8WaBRGSbYSt6+/8tl7X415CCLrqt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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