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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中亚国家产业合作的企业所得税制协调问题研究

陕西省税务学会

实现沿线国家经济一体化,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核心目标。积极开展各国产业合作,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地处核心区域的中国和中亚五国,在现代农业、传统工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金融、旅游等第三产业具有广阔的合作空间。税收协调是产业合作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税收协调,各国可以实现商品和要素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加速产业合作进程。诸多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是产业合作过程中涉及内容最多、影响最大的税种,也是各类双多边税收协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以及税收协调的难点。由于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投资回报率,税制的差异对于要素的流动性和流动方向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过程中,建立相互协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和征管机制,对于中国和中亚国家产业合作意义重大。

一、中国-中亚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及现行协调机制分析

企业所得税制包括税制要素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两方面内容。各国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例如中国、哈萨克斯坦称其为“企业所得税”,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称其为“利润税”,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称其为“法人利润税”,但是其本质形式基本相同,为避免理解困难,在后面的分析中,通称其为“企业所得税”。

1. 中国-中亚企业所得税基本要素比较分析

企业所得税基本要素包括应税收入确认、税前扣除项界定以及税率规定。应税收入确认方面,各国普遍规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等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获得的非货币形式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而在转让财产、资本收益和股息红利等内容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异,中国关于应税收入的确认相对严格,权益性投资所得等均计入应税所得。除哈、乌、吉三国针对特殊情况制定了免税条例外,各国均将一般性资本收益计入应税所得;哈、吉、塔三国对于居民企业之间获取的股息收入予以免税。此外,乌、土两国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间的相互控股行为。

税前扣除项规定主要涉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利息支出等其他费用、亏损结转、慈善捐赠以及可抵扣财政性费用支出等。各国的相关规定差异显著。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中、土两国适用直线折旧法,哈、吉、塔三国适用余额递减法,乌兹别克斯坦允许企业任意选择折旧方法,中国固定资产折旧率普遍高于中亚国家。无形资产方面,除中、乌两国外,其他国家均不允许扣除商誉。罚没方面,中、吉两国规定各项罚款、罚金、罚没不得扣除,哈、土两国则允许对部分处罚项进行扣除。亏损结转方面,塔、土两国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三年,中、乌两国为五年,但乌兹别克斯坦同时规定每年结转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哈、吉两国为十年,各国均不允许对亏损进行转回处理。慈善捐赠方面,土库曼斯坦未进行限制性规定,中国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2%,吉、塔两国为10%,哈萨克斯坦为3%,乌兹别克斯坦最为严格,只有文教卫、生态类以及基金会捐赠可以扣除,且不得超过2%。此外,各国在维修费用扣除、坏账计算年限等方面的规定也具有一定差异。当前中国和中亚国家的产业合作方向之一就是装备制造业、机械制造业、矿产开采业等重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支出占投资比重较高,差异明显的折旧率将导致企业选择投资高折旧率国家,加之各国在修理费用、经营活动面临的贷款本息和坏账扣除上的规定差异较大,且吉、塔、土等国不允许企业扣除准备创办阶段发生的费用,对于中国企业在上述国家的投资影响较大。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方面,中国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行业无差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税率是所有国家中最高的。哈、吉两国和我国类似,但是税率较低。土库曼斯坦实行外资企业高于内资企业、油气行业高于其他行业的差异税率。塔吉克斯坦对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实行差别税率,且自2015年起两种税率每年分别下降1%。乌兹别克斯担对于商业银行适用较高税率,同时鼓励服务型企业利用磁卡支付,同时,为了限制利润流出,对于汇出利润另行课征汇出总额8%的企业所得税。

2. 中国-中亚国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分析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区域性优惠政策;二是产业性优惠政策;三是特定规模企业优惠政策。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产业性政策,主要集中在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产型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针对传统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比重不断下降,继续实施的区域性政策主要针对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以及试点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方式为优惠税率。中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则主要集中在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制造业、棉纺织产业,此外乌、塔两国还分别针对出口比重和投资比重设定了相应税收优惠,乌兹别克斯坦针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勘探环节制订了免税优惠;主要税收优惠方式为一定年限内的免税或者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此外,中国广泛针对各产业中的小微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而中亚国家中仅有乌兹别克斯坦针对其五个行业的小微企业予以免税优惠。

由于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中亚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大致与中国2000年前后体系类似。已经逐渐退出中国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应纳税额是中亚国家的主要政策类型和优惠方式,对于中国转移传统工业领域过剩产能较为有利,有利于利润率相对较低的传统工业在早期积累发展资本。但是,中亚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除普遍缺乏优惠政策之外,塔吉克斯坦根据投资额设定的税收减免实际上具有歧视小微企业的特点,对于广大小微企业参与产业合作十分不利。

3. 中国-中亚现行企业所得税协调机制分析

时至今日,中国和中亚国家仍处在双多边税收协定阶段。各协定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各项收入等税制要素的界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无差别待遇等双边征管规定以及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等协定运行保障机制。各税收协定在营业利润、股息、财产收益以及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中乌、中哈、中吉协定补充规定,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者其他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者其他办事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类似款项,或者未提供特别劳务或管理而支付的手续费、借款给常设机构而支付的利息,除银行企业以及偿还代垫实际发生费用外,都不得进行扣除,计算常设机构利润时也不考虑上述项目收入。中土协定补充规定在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非合伙企业,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按照本国法律征税时税款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5%。中乌协定补充规定,转让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财产股份时,如果该公司财产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动产组成,且该股份股票相当于该公司至少25%股权时,可以在该缔约国进行征税。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上,中哈、中吉协定中明确规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居民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可以仅在中国纳税的,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可以将该项所得计入税基,以确定其在本国征税的所得税率。中塔、中土协定中对于在塔、土收入属于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股息,且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20%的,规定所得税抵免时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各项所得缴纳的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税收。

税收协定可以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但是并不能消除国别间企业税负差异,加之各协定在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上的区别,反而可能加剧税负差异。运用企业所得税协调促进产业合作,其本质是促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实现自由流动,这就需要保证上述要素在区域内各国之间享受的税收待遇相同,现行的双多边税收协定仅仅消除了重复征税,无法消除各国税制要素的差异带来的的税负差异,对促进各国产业合作作用有限。

二、促进中国-中亚国家产业合作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协调可行性分析及建议

从既有理论和实践情况来看,企业所得税协调是税收协调的高级阶段以及难点。欧洲国家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是导致各国企业所得税协调进程缓慢的主要原因。根据IMF数据显示,欧盟主要国家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重均超过50% ,直接税协调受财政收入保障约束较大。而中国和中亚国家的税制结构中,这一比重普遍低于50%。税收协调受预算约束影响相对较小。在这一阶段尝试建立企业所得税协调机制,制度成本相对较低,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综合既有理论和实践,结合中国和中亚国家企业所得税税制特点及产业合作的发展实际,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短期内统一与各国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消除对于产业合作的不利影响

当下,税收协定仍然是中国与中亚国家企业所得税协调的主要手段。但是,各税收协定关于费用扣除、股息课税的确定以及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上存在国别差异,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各国企业实际所得税负差距,并不利于企业资本要素的自由流动。因此,短期内各国应当率先在合作产业领域统一上述规定,尽力消除由于税收协定产生的税负差异。

(二)长期内协调统一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要素,加快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企业所得税基本要素的协调统一包括税基、税前扣除项相关规定和税率的统一,对于区域内产业合作十分重要。在尽力消除税收协定差异的基础上,中国和中亚国家应当积极寻求首先在合作产业试点统一规范税基、税前扣除项的界定以及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对于税前扣除项的协调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进程,统一规范各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税问题,逐渐缩小企业在不同国家面临的税率差异以及同一国家内外资企业的税率差异。通过多边谈判形式寻求保障税收利益与加快要素流动之间的平衡点,加快区域产业合作进程。

(三)协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和落实,加速产业合作进程

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处在不同阶段,各国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产业类型、优惠形式、优惠幅度上存在明显差异。部分中亚国家急需大力发展的产业在中国属于具有技术优势、人才储备和资金实力,但已不再是享受税收优惠甚至产能过剩的产业。国内经济的新常态发展又要求中国应当尽快转移化解过剩产能。因此,中国应当针对上述产业在中亚国家的投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从优惠税率、优惠年限协调统一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消除部分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歧视,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加入到产业一体化进程当中。

(四)加强各国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护各国税收利益

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对于保护各国税收利益、履行境外投资者纳税义务十分关键。现行各税收协定对各方在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中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所得税税制协调过程中,税制和具体实施条例变动相对频繁,制度变迁对保障税收利益提出了新的挑战。200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范本》,该标准于2008年正式纳入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成为国际普遍认可和遵循的税收情报交换标准。 在企业所得税协调进程中,各国应当积极顺应这一税收情报交换国际标准,针对税制变迁过程中情报交换所面临的问题,扩大信息交换网络,明确各方情报交换责任,必要时针对特殊征管问题签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信息交换协议。保证各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在享受一体化税收优惠的同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各国税款流失。

(五)积极推进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研究工作,保障税收协调进程

推进我国与中亚国家在产业合作进程中的企业所得税协调工作,基础在于充分掌握各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以及实施细则。“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产业合作目标的提出至今已两年有余,然而对于合作产业面临的所得税制差异研究尚在起步阶段。中亚各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编译研究工作远远不足。2015年3月,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编译了《哈萨克斯坦税法》,但是其他国家税法的编译仍然相对匮乏。关于中亚各国的税制资料呈现碎片化和陈旧化的特点。企业所得税税制研究的不足将影响各国的税制协调工作,而失当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协调又将影响各国产业合作进程。因此,应当积极建立专业研究机构对于各国企业所得税制开展研究,保障各国产业合作的顺利推进。

附表:中国-中亚国家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表1 中国-中亚国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

表2 中国-中亚国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相关规定

续表

表3 中国-中亚五国企业所得税率相关规定

表4 中国-中亚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续表

资料来源:PwC:Worldwide tax summaries-Corporate taxes 2015/16. Fb/unVvXXRi93nlpbJYgs+g+0uSQywKiiXApY3eU4IhDd5hivc5tigKCOldkya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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