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时,倡议用创新的合作模式,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随后,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演讲时指出,中国愿同东盟国家加强海上合作,使用好中国政府设立的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发展好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这便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最初阐释。这预示着中国将更加深入地参与到区域合作进程之中,推动亚洲乃至世界的发展和平进程,形成“政治关系更加友好、经济纽带更加牢固、安全合作更加深化、人文联系更加紧密”的合作新格局,无疑是我国的一个战略性决策,在当前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时,具有非常显著的意义。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开启了长达30多年的高速增长时期,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不断跨越,中国经济逐渐走向更加成熟的阶段,特别是2013年以来,经济增长逐渐放缓、经济增长率回归至个位数增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全新发展阶段,这种大环境下,我国须主动适应,大力实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可以说,结构转型升级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能力的发挥。“一带一路”倡议便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其本质功能和目标在于创新一种经济合作机制,以服务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目标。
第一,“一带一路”并不是一个区域地理概念,而是创造一种新的互利共赢的生产合作机制。在过去30多年的经济增长中,外向型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力量,中国逐渐成为“世界工厂”。在经济发展初期,利用出口导向战略作为拉动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战略具有内在必然性;在改革开放初期,通过吸引大量外资,我国的资本短缺状况得到了改善,然而,一旦经济进入更加成熟的阶段,就会凸现一系列问题。首先,依赖资源投入的发展模式加剧了全球资源、能源供应的紧张局面,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对生态环境保护极为不利,而且也引发了资源、能源产地的社会经济矛盾;其次,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不断变化,劳动力优势不再继续保持,这种情况下,产业转移的趋势将加剧,国内很多企业会将资本转移至更具有劳动力优势的地区,例如东南亚、非洲、中亚等;最后,长期依赖于低端制造业获取市场的方式也难以为继,不利于我国企业长期可持续竞争力的培育。
为了应对我国传统禀赋优势不断削弱,以往“大进大出”外向型经济模式难以为继的局面,需要构建新型开放经济格局;在统筹“引进来”和“走出去”、产业升级和产业转移、做强制造业和提升服务业方面构建更加开放的政策体制机制,以服务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显然能够实现这种功能。它倡导各国互惠互利式的国际分工格局,充分利用各国的禀赋优势。中国不仅仅只进口国外的资源、能源,而是将通过长期发展积累得到的生产能力、技术、资金投入各国,帮助它们打造自身的基础设施,推动中国和各国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培育产业体系,扩大自身的生产能力,增加就业,通过推动产业国际合作,既能帮助中国的先进生产能力推向国外;也能服务于整个世界分工格局,中国也会从中受益,它也必将推动形成新的世界贸易格局。
第二,在中国经济增长不断减速之时,通过“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寻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这是实现中国经济二次起飞的重要动力。过去中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特别是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当然,这也与当初我国经济发展战略有着紧密关系。先将东部沿海地区发展起来,再带动中西部地区跨越发展,这种梯度发展战略在改革开放以来表现得非常明显。因此,我国目前必须将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和问题作为一个国家战略来加速解决,同时为我国经济增长寻找一条新的可持续道路。中西部地区广阔的土地上大量的基础设施需求有待去填补,东中部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需要对中西部地区启动大规模的投资,所以,全国进入新常态并不意味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同步进入,中西部地区还有着强劲的增长潜力可以挖掘。“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将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的开发开放从改革开放的“大后方”转变为“前沿”,“一带一路”必将成为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的主线索,带动经济发展由点及线、由线及面;带动各国深化交通基础设施、贸易与投资、能源合作领域的合作,推动区域一体化进程加快实现。
第三,“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能够助推中国产业结构升级。过去我们凭借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廉价的土地资源等低成本优势参与生产的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必须利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机遇,带动产业升级,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脱胎换骨”。对于一些已经失去禀赋资源优势的产业,如纺织、服装等,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帮助、鼓励企业通过国际合作找到新的禀赋优势;对于一些仍需要加强的产业,如高新技术,鼓励其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做大做强,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寻找国际合作的市场需求空间。
总之,“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应科学统筹布局,充分发挥各节点的比较优势,形成彼此互补发展的局面,坚持市场导向、政府鼓励,优化政府服务体系,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各方共赢。
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过程中,税收制度能够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巨大,我们需要审时度势,积极研究制定支持“一带一路”倡议的税收政策,发挥市场在“一带一路”倡议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第一,通过税收政策鼓励、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大国内资本输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力度。鼓励国内企业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兼并、收购相关企业,通过横向或者纵向一体化方式开拓上述市场;鼓励国内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推动产能合作,将国内部分产能转移至这些国家;鼓励国内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直接设立法人企业或者境外分支机构;鼓励国内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做大做强,在获取必要收益率的同时,也让投资国得到实实在在的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双赢。
目前我国的人均GDP已经突破7000美元,很多省份甚至达到1万美元以上,在这个经济发展阶段,我国的资本全球化程度不断加速。据商务部发言人的数据,2014年我国的实际对外投资已经超过利用外资的规模,中国已经成为资本的净输出国。因此,在“一带一路”倡议的税制设计实施过程中,应顺应资本输出的大趋势,税制设计的着力点应放在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更多地服务于国家战略,更好地让“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分享中国的资金、市场、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探索创新税收政策的支持机制。这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适应国家和平崛起的需要。
第二,加强税收协定的谈判和执行力度,让“走出去”企业的经营成果“回得来”,通过中外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解决国内投资者在“一带一路”跨国经营中的双重征税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要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目前我国在全球地位中的角色已经悄然转变,可以肯定的是,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不仅会吸引较多的外资,而且对外投资和资本输出的增长率会更高。这种情况下,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紧密、友好磋商,紧紧把握税收协定这个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工具,才能更好地发挥税制在各国互联互通中的中性作用,让国内企业不会因为各国税制差异和税收协定的协调不到位而降低其投资动机。
所以,税务机关应及时帮助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即将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企业,了解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确保按照我国与各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解释性文件等严格执行双边或多边税收法律文件,加大谈判和签订新税收协定、修改现有税收协定的力度,最大可能地减少涉税争议,及时了解并掌握参与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涉税诉求,帮助这些企业与上述各国共同协商涉税争议问题。
第三,通过税收政策设计加强交通、能源、邮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这些方面将成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领域。鼓励国内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各项基础设施项目,如能源资源陆上通道,建设一批事关地缘战略的能源基地,建设重要交通枢纽中心和商贸物流中心,推动国内与这些国家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激发社会资本长期参与基础设施的热情,鼓励社会资本扎扎实实做基础设施投资,通过不断扩大再生产,扎根于“一带一路”。创新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按照上述方向和思路对从事交通、能源、邮电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设计相应的国内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应逐步降低关税等贸易壁垒,甚至建立特别监管区,强化“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之间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要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将贸易与投资便利化作为税收政策设计的着眼点,降低在关税、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等领域的贸易壁垒,推动各国贸易制度的同一化、互联互通,为贸易与投资的正常开展营造一个便利的制度环境。除了加快保税区建设步伐之外,还要按照“资本输出”思路探索建立新型贸易特别监管区。
第五,从远期来看,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税收制度的协调,推动一体化,应使各国税收制度在区域一体化进程的“中性”作用更强。中国要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从“一带一路”的倡议构想来看,沿线各国各种要素资源的互联互通是战略实施的重点,因此,应建立一套各国相似的规则,其中就包括税制的同一化。所以,从远期来看,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制改革的相互沟通机制,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税制的同一化应成为战略实施的重要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各国应协商建立一套跨国投资的税收分配机制,既能惠及母国,也能够让东道国享受相应的税收利益。
第六,加强各国间的税制征管协调,强化各国的国际反避税合作,有效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注重保护各国的合法税收权益。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随着区域一体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维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正常的生产要素流动秩序;同时加强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监测和控制,加强各国税制协调,共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加强情报信息交换,有效应对这个问题对各国税务机关带来的挑战十分重要,应避免“一带一路”战略成为新的税收侵蚀对象。
“一带一路”倡议税收政策的设计应该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倡议的功能目标来统筹考虑,服务于战略实施的中心大局。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抵免的相关规定,而且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5号文件)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补充法规。
然而,现行制度仍有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现行制度分国(地区)别计算当期实际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按照国(地区)别分别抵免。而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这个规定通常被称为“分国不分项”原则,其目的是防止境内企业通过在境外不同国家设置分支机构来实现不合理的商业目的(如避税)。由于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内总机构之间无法实现盈亏互补,而很多“走出去”企业往往在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初期较容易发生亏损,因此,这种规定不利于“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市场站稳脚跟。此外,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九条对超抵免限额的结转进行了规定,抵免限额按照分国(地区)别进行,超出抵免限额的部分结转也只能分国(地区)别进行,即现行规定禁止以一国的抵免限额去抵补另一国的超出抵免限额部分。这种做法没有统筹考虑“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各分支结构的盈亏状况,也不利于提高“走出去”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
二是现行“走出去”的税收政策缺乏明确的产业、区域导向,不利于境内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时全面把握相关的产业投资和区域投资风险。向国内企业提示产业投资和区域投资风险,并以税收法律法规的形式引导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本身应属于公共服务范畴。
三是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这意味着,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发生的成本费用,须按照国内税法规定标准进行调整,然而,各国会计制度差别很大,成本费用计算的标准不一。企业既要按照投资国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又要按照国内的会计制度和税法口径进行调整,显著增加了“走出去”企业的经营负担,造成了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本土企业竞争的不公平。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应改进现行“走出去”税收制度,让“走出去”更加便利:
第一,制定并优化更具有政策导向的“走出去”税收优惠制度。应根据我国国内产能国际合作的现实状况,以国家产业规划为机遇,对一些符合国家产能国际合作方向的企业在境外实现的所得,实行减免税、加计扣除、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以鼓励国内企业进行产能国际合作。此外,鼓励基础设施投资,将加强国家间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作为税收制度优惠的重要方面,要对此专门制定关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基础设施投资的各项直接和间接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为了鼓励企业在境外扎根,开展持续的基础设施投资,可以用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的方法予以鼓励。
第二,鉴于“走出去”企业在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初期较容易发生亏损的现实情况,可以设立一定的时期,允许境内总机构和境外各国(地区)的分支机构的投资盈亏之间相互弥补。
第三,解决“走出去”企业境外会计核算成本较高的问题。可以尝试在“走出去”企业进行境外分支机构应税所得申报时,按照投资国的会计准则和税法口径进行申报纳税,并按照各投资国的标准计算抵免限额。
国际税收协定是处理国际税收问题的基本准则,其最终功能在于发挥税收对跨国经营行为的中性作用,有效消除双重征税现象的发生,减少国际税制不一致对经济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帮助跨国企业有效解决跨国经营活动的税务争议。
然而,很多“走出去”企业对税收协定的程序和功能并不十分了解,在投资于东道国之前,没有事先深入了解其税收制度和税收协定执行程序,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某种程度的侵害。此外,虽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有着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但是部分国家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仍然缺乏税收饶让的条款,这事实上使得国内企业没有充分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未来企业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税务机关必须及时与沿线国家之间建立专门的涉税事项纠纷解决机制,开通专门通道,及时满足“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的涉税诉求。税务机关也要帮助即将“走出去”的企业了解东道国的税制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另外,还应对已有税收协定进行不断完善,将税收饶让条款及时加入其中,确保国内企业能够实际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条款。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战略目标之一是推动沿线国家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但沿线国家毕竟都是拥有各自主权的国家,显然各国的关税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对沿线国家贸易与投资便利化产生不同程度的抑制作用。因此,协调各国的关税制度,降低各国甚至取消相关产品的进口关税便成为“一带一路”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重要方向。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关贸总协定以及后来的国际贸易组织所关注的重点就是降低关税壁垒,促进各国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
如果说,“一带一路”倡议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连通亚洲、欧洲和非洲提供了硬件设施条件,那么协调各国降低关税水平,甚至建立特别关税同盟体系,将成为“一带一路”倡议带动贸易方式变革的重要支点,更加适应于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品、技术、服务等价值链的连通。短期内,可以先从沿线国家各自具有禀赋优势的产品先行先试。
前文也分析到,在推动国内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走出去”时,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是加强沿线国家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交流,特别是针对一些涉税争议的时候,要求东道国和母国税务机关不断协商共同达成共识。而且,“走出去”的企业所面临的涉税问题可能涉及许多环节、许多税种,这就决定了涉税争议的沟通需要制度化、规范化。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很多国家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十分完善,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也就无法匹配“一带一路”倡议的实际需要,其税收征管手段和水平也亟待提高。这种情况下,在“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我国不仅要帮助国内企业与沿线国家税务机关协商,短期内还要帮助沿线国家培养税收人才,帮助它们提高征管水平。同时,推动中国税务中介机构走出去,利用他们熟悉中国税法规则的优势,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大部分“走出去”企业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但不排除有些企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之外其他动机。而且,由于在现行征管流程中,尚无制定单独对境外投资业务的申报管理文件,只要国内企业履行了外汇管理、商务等部门的登记程序之后,不需要在税务机关履行相关备案程序,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全面了解、掌握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具体状况,难以核实国内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纳税申报是否准确,这给避税行为带来了一定的空间。
因此,不断完善并建立一套由税务机关参与、各部门联合的国内企业境外经营信息管理体系,具有非常显著的迫切性。税务机关应从各个信息渠道了解、掌握国内企业境外经营的涉税信息,并动态完善,最终形成一个能够适应于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税收管理体系,通过数据分析来辨别跨国利润转移行为,依托现有大数据和云计算体系,按照年度来分析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涉税风险。此外,还应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建立各国之间的定期情报交换制度,来促进各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路径选择”.乌鲁木齐地税局网站[EB/OL].http://ts.wlmqtax.gov.cn/n7380/n1246580/n1246599/n1246606/11105775.html.
[2]冯立增.利用税收协定 维护“走出去”企业权益[J].中国税务,2010(6).
[3]孙玉刚.国际税收协定与反避税[J].涉外税务,2007(4).
[4]王开智.“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与防范[J].涉外税务,2012(1).
[5]张建红,周朝鸿.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制度障碍研究——以海外收购为例[J].经济研究,2010(6).
(课题组指导:安体富
课题组组长:阿不都克里木·买买艾力
课题组成员:蒋震 孙敏 李希将
主要执笔人:蒋震 孙敏 李希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