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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应纳税额

1.3.1 应纳税额的计算

1.3.1.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除小规模纳税人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财税〔2016〕36号

1.3.1.2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应纳税额?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1)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2)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四 国税函〔2004〕1404号

1.3.1.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扣缴义务人如何计算应扣缴税额?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财税〔2016〕36号

1.3.2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

1.3.2.1 销项税额如何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财税〔2016〕36号

1.3.2.2 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销项税额如何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财税〔2016〕36号

销售额的构成

1.3.2.3 销售额包括哪些项目?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财税〔2016〕36号

1.3.2.4 哪些代收代缴,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向购买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中的代收款项。

向购买方收取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中的代收款项。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中的代收款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不包括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财税〔2016〕36号

1.3.2.5 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向购买方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中的代收款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不包括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财税〔2016〕36号

1.3.2.6 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并入销售额征税?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二国税发〔1993〕154号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国税发〔1995〕192号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1.3.2.7 纳税人收取经营保证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纳税人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

销售额的计算

1.3.2.8 一般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如何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财税〔2016〕36号

1.3.2.9 价外费用如何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一国税发〔1996〕155号

1.3.2.10 销售额以外币结算的,如何计算?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1.3.2.11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二国税发〔1993〕154号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财税〔2016〕36号

1.3.2.12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二国税发〔1993〕154号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 财税〔1996〕74号

1.3.2.13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二国税发〔1993〕154号

1.3.2.14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哪些有效凭证?

■试点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航空运输服务、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 财税〔2016〕36号

销售额的核定

1.3.2.15 什么情况下可以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财税〔2016〕36号

1.3.2.16 销售额核定应按照什么顺序?

■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财税〔2016〕36号

1.3.2.17 成本利润率,有何规定?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二国税发〔1993〕154号

税率

1.3.2.18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是多少?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13%税率外,税率为17%.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1.3.2.19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哪些货物,税率是13%?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1.3.2.20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是多少?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七(94)财税字第26号

1.3.2.21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是多少?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1.3.2.22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财税〔2016〕36号

■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 财税〔2016〕36号

1.3.2.23 税率的调整由谁决定?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1.3.2.24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分别核算的,如何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 财税〔2016〕36号

1.3.2.25 混合销售,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财税〔2016〕36号

1.3.2.26 纳税人收取的押金,如何适用税率?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二国税发〔1993〕154号

1.3.2.27 固定业户到外地经营,如何适用税率?

■固定业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

1.3.2.28 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何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 财税〔2016〕36号

1.3.3 进项税额

抵扣主体

1.3.3.1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1.3.3.2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

抵扣凭证

1.3.3.3 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1.3.3.4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规或者资料不全的,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财税〔2016〕36号

1.3.3.5 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国税发〔1995〕192号

1.3.3.6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1.3.3.7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鉴于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

1.3.3.8 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国税函〔2004〕895号

1.3.3.9 纳税人取得失控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1.3.3.10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是否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1.3.3.11 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 财税〔2008〕157号

1.3.3.12 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否可以抵扣?

■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五 财税〔2013〕121号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折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法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六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一 国税发〔1995〕192号(2016年5月29日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国税函〔2003〕970号(2016年5月29日全文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1.3.3.13 纳税人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开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8号

1.3.3.14 一般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1.3.3.15 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准予抵扣?

■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

1.3.3.16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二财税〔2016〕47号

■自2016年8月1日起,上述政策继续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1.3.3.17 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问答》一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1.3.3.18 是否需要在已经抵扣税款的凭证上加盖“已抵扣”印章?

■在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工作中,可否在已经进行抵扣税款的凭证上加盖:“已抵扣”印章,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但加盖“已抵扣”印章行为只能是对已经抵扣税款事实的确认,而不能认为是对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加盖“已抵扣”印章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263号

1.3.3.19 纳税人进口货物,未支付货款,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一 国税发〔2004〕148号

抵扣范围

1.3.3.20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财税〔2016〕36号

1.3.3.21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不符,是否可以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一 国税发〔1995〕192号

1.3.3.22 含税价格换算后出现误差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1)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2)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3)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国税发〔1996〕166号

1.3.3.23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相关货物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1.3.3.24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相关货物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1.3.3.25 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相关货物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1.3.3.26 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相关货物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财税〔2016〕36号

1.3.3.27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1.3.3.28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相关货物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1.3.3.29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以及相关货物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1.3.3.30 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1.3.3.3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1.3.3.32 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营改增后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问答》一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1.3.3.33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1.3.3.3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1.3.3.35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财税〔2016〕36号

1.3.3.36 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1.3.3.37 购进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购进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财税〔2016〕36号

1.3.3.38 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财税〔2016〕36号

1.3.3.39 购进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购进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财税〔2016〕36号

1.3.3.40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1.3.3.41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1.3.3.42 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开具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一 国税函〔2005〕780号

1.3.3.43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一 财税〔2008〕170号

1.3.3.44 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三 财税〔2005〕165号

1.3.3.4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2016年5月29日全文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抵扣程序

1.3.3.46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国税发〔2006〕156号

1.3.3.47 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的,如何处理?

■无法认证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国税发〔2006〕156号

1.3.3.48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国税发〔2006〕156号

1.3.3.49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如何处理?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国税发〔2006〕156号

1.3.3.50 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复认证的,如何处理?

■重复认证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国税发〔2006〕156号

1.3.3.51 增值税专用发票密文有误的,如何处理?

■经认证,密文有误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国税发〔2006〕156号

1.3.3.52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符的,如何处理?

■经认证,认证不符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国税发〔2006〕156号

1.3.3.53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经认证,列为失控专用发票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国税发〔2006〕156号

1.3.3.54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认证、抵扣的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三 国税函〔2009〕617号

1.3.3.55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稽核比对的,是否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1.3.3.56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稽核比对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客观原因包括哪些?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1.3.3.57 纳税人未按期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哪些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1.3.3.58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1.3.3.59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客观原因包括哪些?

■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和稽核比对,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有客观原因的,允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1.3.3.60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继续申请办理抵扣应报送哪些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二、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进项税额转出

1.3.3.61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下列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下列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财税〔2016〕36号

1.3.3.62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财税〔2016〕36号

1.3.3.63 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40·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

1.3.3.64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进项税额如何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财税〔2016〕36号

1.3.3.65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财税〔2016〕36号

■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

1.3.3.66 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二 国税发〔1997〕167号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7号

1.3.3.67 企业已经申报扣税的“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

■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国税发〔1999〕221号

1.3.3.68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1.3.3.69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哪些情形,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五 财税〔2008〕170号

1.3.3.70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如何计算?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期末留抵税额

1.3.3.71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1.3.3.72 一般纳税人如何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一 国税发〔2004〕112号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加欠税金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二 国税函〔2004〕119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

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100%

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

■纳税人在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时,应以配比的方法同时抵减欠税和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滞纳金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703号

1.3.3.73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43·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六 财税〔2005〕165号

1.3.3.74 一般纳税人迁移后,办理注销登记前期末留抵税额如何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1.3.3.75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专用缴款书

1.3.3.76 取得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税额是否准予抵扣?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1.3.3.77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如何抵扣税款?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

1.3.3.78 委托进口单位,申报抵扣进项时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44·

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

1.3.3.79 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550号

1.3.3.80 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纳税人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

1.3.3.81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是否可以作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第350号

1.3.3.82 海关缴款书,办理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如何确定?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三 国税函〔2009〕617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1.3.3.83 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期限如何确定?

■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1.3.3.84 稽核比对的结果包括哪些?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四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1.3.3.85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如何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1)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六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不需向海关发函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一 税总发〔2013〕76号

1.3.3.8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有何调整?

■(1)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2)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八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1.3.3.87 丢失海关缴款书,如何办理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或者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国税函〔2009〕617号

收购农产品——计算扣除

1.3.3.88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扣税凭证有哪些?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三 财税〔2012〕75号

1.3.3.89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金额如何计算?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财税〔2016〕36号

1.3.3.90 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六 财税字〔1999〕198号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四 国税明电〔1999〕10号

1.3.3.91 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食用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六 财税字〔1999〕198号

1.3.3.92 收购坯具的企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

1.3.3.93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二财税〔2008〕81号

1.3.3.94 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价款”的一部分。

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

收购农产品——核定扣除

1.3.3.9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二 财税〔2012〕38号

■“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

“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

“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一 财税〔2013〕57号

1.3.3.9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是否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1.3.3.97 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购进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有何规定?

■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三、附件2财税〔2012〕38号

1.3.3.98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哪些?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四 财税〔2012〕38号

1.3.3.99 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如何确定?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由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八、十 财税〔2012〕38号

1.3.3.100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如何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投入产出法计算进项税额的公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四、七 财税〔2012〕38号

■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1.3.3.101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如何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四 财税〔2012〕38号

■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三、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1.3.3.102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一 财税〔2012〕38号

1.3.3.103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扣除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四 财税〔2012〕38号

1.3.3.104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五 财税〔2012〕38号

1.3.3.105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发票,如何计入成本?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六 财税〔2012〕38号

1.3.3.106 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方法后,期初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九 财税〔2012〕38号

■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1.3.3.107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扣除标准如何确定?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2)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3)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十二 财税〔2012〕38号

1.3.3.108 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如何核定?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十三 财税〔2012〕38号

1.3.3.109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标准如何管理?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十三 财税〔2012〕38号

1.3.3.110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如何管理?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十三 财税〔2012〕38号

1.3.3.111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扣除标准是否应该重新核定?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十四 财税〔2012〕38号

■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均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1.3.3.112 试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有哪些?

■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十五 财税〔2012〕38号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详见附件),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六、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税收缴款凭证

1.3.3.113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1.3.3.114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 财税〔2016〕36号

不动产分两年抵扣

1.3.3.115 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1.3.3.116 纳税人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进项税额是否分两年抵扣?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1.3.3.117 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进行分期抵扣?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五、六、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1.3.3.118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不得抵扣情况,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七、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1.3.3.119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如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1.3.3.120 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待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核算和管理?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一、十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1.3.4 销售旧货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3.4.1 纳税人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六 财税〔2008〕170号

1.3.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四 国税函〔2009〕90号

1.3.4.3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四 财税〔2008〕170号

1.3.4.4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如果其固定资产购进时进项税额没有抵扣,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其固定资产购进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四 财税〔2008〕170号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3.4.5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而且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 财税〔2009〕9号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一 财税〔2014〕57号

1.3.4.6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一 国税函〔2009〕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3.4.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什么情况下,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

■“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3.4.8 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 财税〔2016〕36号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1.3.4.9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征收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 财税〔2009〕9号

1.3.4.10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 财税〔2009〕9号

旧货

1.3.4.11 纳税人销售旧货,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 财税〔2009〕9号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一 财税〔2014〕57号

1.3.4.1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四 国税函〔2009〕90号

1.3.4.13 纳税人销售旧货,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二 国税函〔2009〕90号

1.3.4.14 二手车经销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1.3.4.15 一般纳税人零售二手机动车,是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8Gyo86uWnnltl2eBtTlSbR4Pl+9gW098CdyHYIcszLyWliYA5F8Rc6425EktXX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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