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自2015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并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